{合同知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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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高权质字第 号质权人(全称):晋城银行 债务人(全称):(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出质人(全称):(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鉴于出质人愿为质权人与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1、出质人自愿为质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

2、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金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1)质权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以划“”的为准) 人民币贷款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担保 银行保函 其他业务: (2)质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尚未受偿本金币种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2、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等以相关法律文

3、书或者凭证为准。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金额内,质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金额内发生的业务,出质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第三条出质的权利1、出质人同意以 出质。上述出质权利详见编号 年第 号权利质押清单,该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上述出质权利暂

4、作价(人民币大写金额) ,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出质权利所得价款为准。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1、出质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有效授权。2、出质人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合法、完全的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出质权利权属清晰、合法有效、无争议及瑕疵,且设定质押不受任何限制。3、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转让。出质人保证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4、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形。5、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出质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书面同意。6、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

5、,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按质权人要求进行权利期限续展,维持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持续有效。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1)出质的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或者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2)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3)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8、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包括及于出质权利、及其的从权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和权利。第六条 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1、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

6、之日起 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2、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以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3、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其他法定出质手续,并在办理完毕后 日内将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由质权人占管。出现质权转让或者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4、 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权利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转让、许可他人

7、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出质权利的,应将所得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5、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第七条 质权转让1、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转让相应的质权。2、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权。第八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质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

8、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质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3、出质权利被查封、冻结。4、债务人、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质权人可以直接将出质权利兑现或变现,或者与出质人协议以出质的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出质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复利和实现债权、质权的一切费用等:(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

9、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2)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它解散事由;(3)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5)出质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仲裁、查封、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7)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及承诺的;(8)出质人未征得质权人书面同意,将出质权利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89)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2、用于出质的

10、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质权人有权兑现或者提货,并以兑现的价款或者所提取货物的变现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3、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4、如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第十条 权利凭证的返还 1、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权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出质人的权利凭证。2、出质人应及时接收出质的权利凭证。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人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出质人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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