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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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于办公楼预租房屋预租合同目 录第一条预租房屋情况第二条租赁用途第三条交付日及交付手续第四条续租第五条租金、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第六条保证金及支付第七条乙方装修工程第八条该房屋使用要求和修缮责任第九条营业和推广第十条该房屋的返还第十一条转租、转让和交换第十二条保险责任第十三条甲方义务第十四条乙方义务第十五条解除本合同的条件第十六条免责条款第十七条违约责任第十八条保密第十九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第二十条其它条款附件一 平面图附件二 该房屋详情附件三 租金、本合同项下其它费用及支付附件四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关于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及设备的约定(如有)附件五业主/租户单元设备移

2、交表及楼宇接收确认书附件六预租合同转换为租赁合同的协议附件七特别约定错误!未定义书签。房屋预租合同(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甲方(预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预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预承租甲方可依法预出租的房屋事宜于2015年02月13日订立本凌空SOHO房屋预租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 预租房屋情况1

3、.1 甲方特此同意将座落于上海巿长宁区金钟路968号的凌空SOHO(以下简称“该大厦”)2号楼1101室,1102室,1103室,1105室,1106室,1107室,1108室,1109室(以下简称“该房屋”(为避免疑问,该房屋所在的实际楼层为010层,而其名义楼层为011层)预租给乙方。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预售许可证(证书编号:长宁房管(2013)预字0000667号)。该房屋的用途为办公,而其结构为钢混。乙方特此同意租用该房屋并依据本合同约定之用途使用该房屋。该房屋的楼层序号及室号为甲方制定的名义编号,而并非严格依据实际数字序号排列。1.2 该房屋位置及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平面图中红色

4、框线及斜线所标示,但该平面图仅为方便乙方辨识之用,而不得用作测量或确定该房屋面积等任何其他用途。该房屋的租赁面积(以下简称“租赁面积”)详见本合同附件二第1条。双方特此同意以租赁面积作为计算租金(定义参本合同第5.1条)、管理费(定义参本合同附件三第2条)及以租赁面积为基数计算的任何款项的依据。乙方同意并承认租赁面积可能与该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列明的建筑面积 (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不相同。如实际面积与租赁面积不同,则该房屋的租金、管理费及以租赁面积为基数计算的其他任何款项应以调整后的租赁面积(即实际面积)为基数进行相应调整。该调整适用于合同期(定义参本合同附件二第5条)。双方应在预租合同

5、转换为租赁合同日(定义参本合同第20.13条)起七(7)个工作日内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装修期及自租金起算日(定义参本合同附件二第4条)起至预租合同转换为租赁合同日所在公历月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基于租赁面积计算的任何费用。自预租合同转换为租赁合同日所在公历月的次公历月起,乙方应支付以调整后的租赁面积(即实际面积)为基数计算的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及管理费)。1.3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签署本合同。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大厦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甲方可自行抵押该房屋,而无需乙方口头或书面同意。1.4 该房屋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关于

6、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及设备的约定(如有)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分别加以列明。双方特此同意将本合同附件四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或提前单方面解除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第二条 租赁用途2.1 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用作办公用途。2.2 在合同期内,除非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审核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2.3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当日或之前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并确保该等证照在合同期内持续有效及适时更新。乙方拟将该房屋用于乙方新设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新设公司的名称以新设公司的营业

7、执照中所记载的公司名称为准)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自新设公司营业执照获签发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由乙方签署并加盖新设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乙方亦应促使新设公司自其营业执照获签发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就该房屋租赁与乙方及甲方签署由甲方提供版本的租赁合同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以达到乙方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新设公司的目的。在甲方、乙方和新设公司签署转让协议后,乙方仍应对新设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于本合同项下缴纳的保证金于转让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时自动转为新设公司于本合同项

8、下向甲方及管理公司缴纳的保证金。在乙方向甲方及管理公司退还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收据后,甲方及管理公司将向新设公司重新开具保证金收据。为避免疑问,乙方于本合同项下有尚未使用的部分或全部装修期的,则甲方应在转让协议项下给予新设公司与尚未使用的装修期期限相同的装修期。若新设公司在合同期内未获设立(以新设公司营业执照是否获签发为标志)或无论何种原因转让协议未获新设公司签署、成立并生效的,则乙方应继续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享有其于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若为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之目的需要甲方和新设公司另行订立新租赁合同的,则乙方亦应当促使新设公司与甲方另行签署由甲方提供版本的新租赁合同。除应对承租方、交付日、租

9、赁期、合同期、交付条件(如适用)及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调整的条款做相应调整外,新租赁合同的其他约定应与本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第三条 交付日及交付手续3.1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至现场详细地视察过该房屋。乙方已充分了解本合同附件四所列之该房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并对该房屋现状表示满意和接受。3.2 双方关于该房屋之交付日的约定详见本合同附件二第3条。若乙方未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所有乙方应缴纳的保证金(定义参本合同附件三第3条)、首期租金(定义参本合同附件三第4条)及为该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所要求支付的首期管理费(定义参本合同附件三

10、第4条)及任何其他费用,则甲方无义务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3.3 乙方应于交付日自行前往管理公司办理该房屋的交付手续而无需甲方另行通知。若乙方未依据前述约定于交付日自行前往管理公司办理该房屋交付手续的,则甲方有权从乙方装修期中扣减自交付日起至交付手续实际办理完毕日(以管理公司与乙方就该房屋交付签署业主/租户单元设备移交表及乙方就该房屋交付签署楼宇接收确认书为标志,而业主/租户单元设备移交表及楼宇接收确认书详见本合同附件五)之间的全部天数(在该等情况下,乙方应自交付日起支付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管理费、空调费及其它费用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3.4 若乙方自交付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

11、仍未前往管理公司办理该房屋交付手续的,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前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在该等情况下,乙方应承担相等于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将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用于冲抵乙方根据本条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若届时甲方保管的保证金余额不足以冲抵乙方根据本条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则乙方应自本合同根据本条的约定提前单方面解除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余额一次性支付至甲方账户(定义参本合同附件三第5条)。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而乙方应自甲方追偿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足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第四条 续租4.1 如乙方未于租期届满日(定义参本合同附

12、件二第5条)前至少六(6)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的,亦或者乙方于租期届满日前至少六(6)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但双方未能于租期届满日前至少三(3)个月就该房屋的续租达成一致并签署续租协议的,则届时视为乙方放弃对该房屋的续租且本合同于租期届满日终止,而自租期届满日起,甲方即有权收回该房屋,且乙方亦应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第五条 租金、管理费及其它费用5.1 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附件三第1条所列明的租金 (以下简称“租金”) ,而甲方应在收到租金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5.2 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向管理公司支付本合同附件三第2条所列明的管理费及依据本

13、合同约定应由乙方向管理公司支付的其它费用。为维护该大厦的管理品质,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实际运作成本在合同期内提前十(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调整管理费,而乙方则应依据甲方或管理公司就管理费调整事宜向乙方所送达的书面通知的要求按照调整后的管理费标准支付管理费。为避免疑问,甲方或管理公司对于管理费的调整应当普遍适用于该大厦内其它承租人。5.3 自交付日起因乙方使用该房屋而发生的一切公用事业费(以下简称“公用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额外空调费、煤气费、电话费及通讯费)均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依据管理公司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付上述费用。5.4 本合同双方均有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自

14、行承担并缴纳其因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所应缴的税款和费用。对于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签署、履行及解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支出,若未在本合同中或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则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亦应就其自身经营活动自行报税及纳税。5.5 支付方式(1) 乙方同意并遵守甲方制定的银行扣款政策。乙方应于签署合同日当天或之前依据甲方要求签署扣款授权书及相关文件,并为履行本合同项下支付义务而在甲方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甲方指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以下简称“特别账户”)。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解除或撤销其对甲方指定银行的扣款授权书,否则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17.2条的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17.3条)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期内,除首期租金及首期管理费外,乙方应于每一个公历月第二十五(25)日或之前向特别账户一次性足额存入下一个公历月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一切在本合同项下应当支付的款项(以下统称“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滞纳金、及任何其他费用),以供银行代表甲方及管理公司直接从特别账户中划扣乙方当期应付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唯有当乙方依据本合同第5.5条第(1)款约定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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