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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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6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编辑本段第一条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

2、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编辑本段第二条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编辑本段第三条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编辑本段第四条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编辑本段第五条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

3、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编辑本段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 编辑本段第六条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编辑本段第七条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编辑本段第八条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编辑本段第九条第九条牵头行的

4、主要职责是: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编辑本段第十条第十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编辑本段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

5、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编辑本段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编辑本段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

6、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

7、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编辑本段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代理行应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过失或不作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银团会议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具体约定可在银团贷款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编辑本段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银团参加行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编辑本段第

8、十六条第十六条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编辑本段第三章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 编辑本段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编辑本段第十八

9、条第十八条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经借款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应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出具载明这些条件的银团贷款预约书。 编辑本段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牵头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编辑本段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并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

10、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担保物介绍、抵押品物权、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权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编辑本段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牵头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编辑本段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 “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编辑本段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

11、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编辑本段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牵头行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银团贷款邀请函是牵头行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是牵头行代表借款人,按照列示的主要贷款条件,邀请其参加银团贷款的有效法律文件。 编辑本段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收到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

12、贷款的决策。当备忘录信息不足以满足潜在银团贷款参加行的审批要求时,可要求牵头行追加提供相关信息或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乃至直接进行相关调查。 编辑本段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牵头行应根据被邀请行实际反馈的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行的承贷份额。 编辑本段第四章银团贷款协议 编辑本段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

13、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编辑本段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银团贷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银团贷款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

14、贷款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贷款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编辑本段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银团贷款成员应严格按照贷款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职责和义务。 编辑本段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贷款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编辑本段第五章银团贷款管理 编辑本段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牵头行在本行贷款存续期内应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贷款成员。 编辑本段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通常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成员共同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编辑本段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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