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形势下对图书馆立法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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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新形势下对图书馆立法的思考【摘 要】本文以立法进程重新启动为契机,从分析图书馆立法一度陷入停顿的原因和立法中的制约因素出发,指出了图书馆立法进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抛砖引玉,为推动图书馆立法进程共同努力。 /2/view-13090093.htm 【关键词】图书馆立法;图书馆法;信息服务 2001年4月,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和社会文化图书馆司联合在天津召开“图书馆法”专家座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的制定工作宣告正式启动。经过数年努力之后一度陷入停顿,2005年11月,文化部官员在中国图书馆学会第七届学术研究委员会成立大会上通报了一度停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立法进程重新启动的消息。分析一度

2、陷入停顿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对法律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和相关问题的研究不够,能够为立法提供有效支撑的扎实的研究成果不多,导致图书馆法必须规范的基本问题、必须确立的基本制度缺乏必要的理论准备和强有力的研究支撑。因此,在立法进程重新启动之际,有必要分析立法进程中的制约因素,研究立法应注意的问题,以扎实的研究成果服务于立法工作,力促“图书馆法”早日出台。 一、图书馆立法中的制约因素 图书馆立法中的制约因素有多种,其中较具代表性有吴莲等人,他们认为:首先,目前客观条件未达到立法的必要程度,表现在:我国公众缺乏图书馆意识,图书馆对社会主体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影响甚少,图书馆事业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尚未形成成熟的

3、经验可供制定政策和法律。其次,理论研究尚未为专门立法创造充分的认识条件,反映在图书馆理论研究本身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图书馆立法的研究缺乏深度和广度。宋筱青认为:我国图书馆立法的现实决定了建立图书馆法律体系应是一项长期的目标:(1)我国图书馆立法欠账太多,在短期内无法完成建立图书馆法律体系的繁重任务;(2)立法的准备不足,无法在短期内完成大量的图书馆立法任务;(3)我国立法机关的任务繁重,无法在短期内集中力量制定图书馆法律体系。宋义认为制约我国图书馆法颁布主要是受经济基础的制约;立法实践的制约;法制建设进程的制约;图书馆系统内法律冲突的制约和图书馆学研究对“图书馆法”的影响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杨秀

4、明、李继光等分析我国图书馆立法滞后的原因主要是:(1)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是制约图书馆立法的根本原因;(2)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矛盾未能充分显现是制约图书馆立法的直接原因;(3)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是制约图书馆立法进程的又一重要原因;(4)行政机关对图书馆立法欠缺主动性;(5)受宏观立法失衡因素的影响;(6)图书馆立法受国力的影响。分析综合以上观点,图书馆立法的制定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有着重要关系。可以将图书馆立法中的制约因素归结为三个方面:社会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是国民受教育水平。客观条件: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矛盾未能充分显现,我国立法机关的任务繁重;主观原因:图书馆事业正处于改革开放

5、初期,尚未形成成熟的经验可供制定政策和法律,理论研究不够深入。 二、图书馆立法进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立法问题是一项事关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大事宜,我们从实践中越来越感到图书馆如果没有立法,我们的发展仍是无法可依,是一种畸形的发展,政府对图书馆的投入是一种随机性的投入而不是一种的合理的合法的投入,图书馆的权力、读者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也没有从法律上给予规定,我们图书馆界确实在热切地盼望着图书馆法的出台。在制定图书馆法时有许多问题值得注意。宋剑祥、吴莲等多数研究者认为在制定图书馆法时必须做到:成立专门的图书馆立法委员会;图书馆立法要走群众路线,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借鉴国外图书馆立法的经验;注重图书馆立

6、法的程序和权威性;利用大众传媒开展宣传,树立公众图书馆意识;加强图书馆理论和体制改革研究。为制定图书馆法提供清晰的理论思路;加强图书馆法立法的实质性研究。李立新和李春生分别认为:立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现实;立法不能拘泥于现有的行政法规;立法应与世界接轨,适应国际化发展的需求;体现特别行政区图书馆的特殊法律形式;注意与国内其他法律规范的协调;图书馆立法必须慎重、周密和严谨;加强图书馆立法的宣传力度;注意立法中的权利与义务。要明确立法的目的和目标,应该从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仅从图书馆行业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 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使作为国家事业之一的图书馆事业的持续、健康、协

7、调发展获得法律保障。从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核心的一点,是图书馆法应该成为“事业发展保障法”,而不能变成“行业利益保护法”。法律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保障程度必须与中国目前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相协调。世界范围内现代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告诉我们,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速度与走向迅速发展的契机,主要受两个社会性因素的制约:一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二是国民受教育水平。只有这两个社会性因素的综合指标达到一定高度后,图书馆事业的迅速发展才会真正启动,“契机”才会来临。中国图书馆立法如果不和中国今天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即便条文规定得再好,最终也只能是一纸空文,而且还会导致“政府违法”又无法追

8、究的尴尬局面,使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受到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真正动力是社会的全面发展,而不是一两部法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念和意识前瞻事业的发展,解决事业发展过程中的某些矛盾和问题。图书馆事业从总体上说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即便是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度,图书馆活动也不能完全按市场规则运行。但是,图书馆又是一个社会性机构,它的运行不是在真空中进行,市场经济环境下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以及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同样不能谨守计划经济的老办法去解决。比如呈缴本问题。为什么中国的呈缴本制度在国家行政部门、地方政府三令五申的情况下仍然落实得软弱无力?并不是法规不健全,也不是政府不重视,

9、根本原因在于这一制度的一方呈缴主体己经基本上市场化;而另一方接受主体依然在沿用计划经济的思路和办法要求对方。从国际惯例来看,制定图书馆法无法回避呈缴本问题。怎样解决?不是取消呈缴本制度,只能是按照市场经济的思路去修改和完善这一制度。比如建立呈缴本的经济补偿机制,取消背离呈缴本制度初衷的“特权式多头收缴”的行政规定等。图书馆立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统一性、协调性原则、必须遵守图书馆法领域所特有的和具体化了的一些立法原则,即坚持图书馆事业为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工作宗旨,应体现公益性、无偿性、平等性原则、坚持现实性与适度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二层立法原则,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借鉴和承袭的原则。尽可

10、能同国际惯例、世界潮流接轨;加强立法问题和现有法规的探讨与研究,确保与国家法律协调一致;坚持宪法指导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二级立法;注重公益性和服务性,保证权力和义务相统一;立足国内现实,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增强国际性和预见性;体现特别行政区图书馆的特殊法律形式。 三、结语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统一图书馆法的制定提供了宪法依据;党和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重视和支持为统一图书馆法的制定提供了前提;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充分发展,为统一图书馆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我国图书馆立法实践为统一图书馆法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国外的图书馆立法,为我们制定统一的图书馆法提供了借鉴作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信息需求的发展为我国统一图书馆法的制订提供了契机;图书馆立法工作理论研究的发展为我们制定统一的图书馆法提供了理论基础。重新启动的立法进程以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为开端,高层次的立法领导小组、立法工作小组的成立,使我们看到了立法工作的领导保证和组织保证,看到了国家对图书馆立法工作的重视和决心。因此,相信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下,我国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有望驶入快车道。参 考 文 献1李国新中国图书馆法治建设的成就与问题(上)J图书馆建设2004(1)2李国新中国图书馆立法:思路、基础与对策J山东图书馆季刊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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