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收款付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讲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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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培训材料(第二版)主编:戴根有 汪路副主编:牟啸天 徐欣彦 贾海娜编稿人:(以姓氏笔画为序)王晶晶、陈莫、周婷、杨基栋、姜春天、姜倩、曹光科目录材料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培训PowerPoint2材料二:培训专家讲稿90材料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操作手册117材料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风险提示188材料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专题报告193材料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运行一年部分统计指标(截至2008年9月30日)208材料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有关条文及释义摘录法216材料八: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20材料九: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224材料一:应收账款质押

2、登记培训PowerPoint材料二:培训专家讲稿担保物权与银行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金剑锋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培训班上的讲课(通过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核)关于担保物权和银行业务,至少应明确两个基本点。第一,担保涉及银行核心业务。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三部法律是:主体法、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最重要的是物权制度,而物权制度的核心是担保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跨越了债权法和物权法两个法律,涉及金融规则以及民商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涉及银行业务的主体法、债权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则,在银行担保业务里是集中体现的,所以担保法律是银行业务人员必须要学习的;第二,银行业务人员应是担保法的专家。衡量银行业务人员从业能力

3、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对担保法律的熟悉和掌握程度。银行主要是经营货币的,必须要重视交易安全保障,从法律制度上来讲就是担保物权制度要运用好。以下从两个方面介绍担保法律与银行业务的关系。一 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实践中许多银行担保业务遇到的问题归根结底都可以从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的分析找到答案。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七个方面:从属性、特定性、价值性、优先性、代位性、不可分性和追及性。(一) 从属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及消灭均应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以应收账款债权质押为例,它是以质押的债权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质权具有从属性。从设立的角度,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是以主债权存在为前提的。从转让的角

4、度而言,担保的主债权转让则应收账款债权随之转让;从债权效力而言,主债权无效则担保的应收账款债权也无效。主债权撤销、解除、消灭,则应收账款债权也灭失。所以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从它的设立、转让、效力和消灭这四个角度体现出来。(二) 特定性特定性要求担保的主债权必须特定,同时担保物权的标的必须特定。所以,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时,对应收账款债权的描述必须要达到特定的效果,权利边界要清晰的界定,便于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对应收账款的识别。在实务中由于没有遵守权利特定的要求而造成质权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河北庄县曾发生一起案例,借款人以其六层办公楼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申请贷款八千万,银行审查评估后与借款人签订了抵押合同,

5、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条款约定以借款人所有的财产设定抵押。这个案件如何处理的结论暂且不说,从担保物权特定性的法律特征来分析,已经发生债权的借款合同,涉及的担保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特定,所以不是担保物权,不具有打破债权平等和对抗第三人的担保物权效力。这个案子从担保物权的特定性角度而言,是有瑕疵的,违反了担保物权特定性的法律特征。在应收账款质押过程中应该符合这个法律特征,应收账款债权必须是特定的债权,它担保的主债权也必须是特定的债权。在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登记的过程中,要保证担保物界定的特定性,防止当事人利用登记或担保合同里出现的漏洞来抗辩银行的债权,这是值得注意的。(三) 价值性担保

6、物权体现的价值性或交换价值在整个担保物权制度里是非常重要的方面。例如典当,它和质权有本质区别。典当合同可以设定留置条款。担保物权不同于典当,关键原因是价值性的问题。担保物权体现物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它的权利指向只能是对设立担保的财产或者权利价值主张权利,不是对实体物质主张权利。比如,在银行实际业务中涉及到抵押权和租赁权并存在同一财产上,担保法规定先设定租赁权后设定抵押权,租赁权可以对抗抵押权。物权法规定了先设定租赁权后设定抵押权,租赁权可以对抗抵押权;而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租赁权,抵押权可以对抗租赁权。在同一财产上,租赁权的权利属性是债权,而且是在财产的使用价值基础上设立的一

7、项权利,担保物权是从财产的交换价值上设立的权利。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并存于同一财产之上时,抵押权无论先设定还是后设定,不会与租赁权发生权利冲突。在行使抵押权利时,不是对抵押财产本身主张权利,而是对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主张权利。所以,在行使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处置租赁财产。如果承租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对租赁财产支付的价款可以清偿抵押担保债权;如果承租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人对租赁财产的支付对价,可以实现抵押担保的债权,不会发生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冲突。所以,物权法规定先设立租赁权可以对抗抵押权,先设立抵押权可以对抗租赁权的规定值得商榷。(四) 优先性对设立了担保物权的

8、权利人的债权可以优先清偿,这体现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要打破债权的平等性,对抗第三人。实务中,在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当然也包括应收账款质押,让责任财产范围特定化,一旦发生债务人不能清偿银行的债权,这个特定财产就能对抗债务人所有债权得到优先清偿。应收账款的债权质押,要到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要达到的目的就是打破债权平等,对抗第三人,要使它担保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效力。征信中心和最高法院一直在研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后的法律效力。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规则我认为非常的好,我们会充分尊重人民银行出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通过司法解释把

9、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体现的智慧和成果上升为司法解释。(五) 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得到赔偿时,担保物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实现的基础是担保财产,如果担保财产灭失了,担保物权是否消灭?一般情况下,担保物灭失后,担保物权消灭。但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不消灭。一种情形是担保物的保险金,比如,由于地震造成房屋灭失。如果担保物投了保,在这个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担保物权效力将及于担保物的保险赔偿金,这是担保物权的代位性决定的。第二种情形是赔偿金,如果第三人侵害设定了担保物权的财产,在这种条件下,担保物权不消灭。因为担保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

10、任,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赔偿金,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抗其他所有债权人,对赔偿金优先受偿。第三种情形是政府补偿金。假如城市规划要进行房屋拆迁,这种情况下,房屋灭失后在房屋上所负担的担保物权效力不消灭,房屋的补偿金将作为代为物清偿债务。担保物权的代位性决定了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担保物权的代位性在实践中有争议的就是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把财产进行了变卖和处置的情况。物权法只规定了第三人的涤除权,没有明确第三人把购房款直接支付给房主时担保物权效力能不能及于房款的问题。个人认为担保物权人可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这是由担保物权的代位性决定的,但在物权法中未有明确规定。 (六) 不可分性担

11、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说明:第一,债权分割。对已经设立了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后,出现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后,每个债权人都可以对担保物主张权利。债权分割后,不能影响担保物权的实现。第二,债务分割。债务进行分割后,分割后所有的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务分割不能对抗债权人。第三,担保财产分割。担保财产分割后,不影响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担保物权人可以向任何或全部的分割后的财产主张担保物权。(七) 追及性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担保物权具有打破债权平等的对抗第三

12、人的效力,就会涉及追及权的问题。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人可以处分抵押财产。物权法只规定了该类转让行为无效,这种对抵押权人的救济在理论上是完美的。但是在实务中,抵押人恶意处分抵押财产,仅认定转让行为无效是不能保障债权人利益的。转让行为发生后对债权的救济,就是行使追及权,即标的物不管辗转流落到何人之手,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依法行使物权。以上是担保物权的七大法律特征,担保法律的规定都是依据七大法律特征设立的,这些问题的正确理解于实际工作非常有用。二 担保物权的种类从权利竞合的角度,对担保物权的种类进行分析说明,有利于说明银行担保业务当中应当注意的权利冲突问题

13、。(一) 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这是从担保物权设立方式划分的。法定担保物权是指物权法律规定的留置权和优先权。虽然留置权和优先权与银行业务关系不大,但一旦约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的权利冲突时,如何保障银行的债权实现的问题就值得关注了。法定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比如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和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优先权,举例说明如下:一是在建工程中承包人的工程款,这是普通债权,但是法定优先权,这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可以对抗担保物权的一项权利;二是劳动债权。劳动债权在多数国家被纳入法定优先权之列,而我们国家目前没有法律依据。实践当中,政府要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劳动者的权

14、利,所以法院会支持劳动债权对抗设定担保的债权,这一点,银行业务中要注意;三是为特定的债务人设定的权利,如债务人基本生活费、劳动保险、社会救济,这些权利可以对抗银行的债权,这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做出的规定。约定担保物权就是物权法所规定的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它和法定担保物权本质区别是,约定的担保物权是根据当时的合同来设立的,而法定担保物权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定担保物权可以对抗约定担保物权。比如说留置担保的债权,可以对抗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二) 登记担保物权和非登记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理论,登记的担保物权和非登记的担保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

15、下,登记的担保物权可以对抗非登记的担保物权。一般来说,抵押权属于登记的担保物权,动产质权属于非登记的担保物权,这两个权利发生冲突,从法理上讲抵押权优先清偿。所以,银行在担保业务过程中,如果物权法规定可以办理担保登记,一定要登记,可以防范权利冲突的风险。(三) 占有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担保物权从权利的设定和权利的生效上,可以将担保物权划分为占有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担保物权。动产质权和部分权利质权属于占有担保物权。动产在担保物权中,交付占有质权才能设定,不交付占有则质权不生效。在银行业务操作当中,以在途商品设定动产质押,一定要注意“占有”,如果不占有担保物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一种情况是,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在途商品设定质押,并由借款人暂时代为保管。这个过程中,出质人将在途商品处置,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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