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财务知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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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篇(2014年4月24日)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为更好地服务学生,夯实机制建设成果,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工作节点中的薄弱环节和易出错环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请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和各基层资助中心认真执行。一、政策解读(一)开办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

2、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厅20121号)等相关政策文件。(二)有关定义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享受财政风险补偿金和贴息政策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借款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是指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3.代理结算机构由代理结算机构完成助学贷款资金划付和本息回收的扣划工作。代理结算机构包括代理结算行和第三

3、方支付平台。(三)贷款对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名单每年由教育部门确定。以下情况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就读于预科班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的学生,进修类的学生以及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四)申请条件1.借款学生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

4、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2.共同借款人条件的确定(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区);(5)如共

5、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至60周岁之间;(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3.注意事项借款学生必须有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五)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开发银行有关分行与当地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指定一个部门,可以是高中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由其进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工作,盖“一个章”,实现全国一盘棋,避免出现一省一策、一县一策。1.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借款学生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情况的,有限考虑:(1)农村特困户和城

6、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2.注意事项如部分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没有独立公章,可使用同级人民政府公章代替。(六)贷款政策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贷款额度上限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相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每个借款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

7、额度不低于1000元,如借款学生申请的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贷款资金首先用于缴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贷款资金可以用于借款学生的生活费。2.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制类型年级最长贷款年限专科(三年制)一年级13二年级12三年级11专升本(二年制)一年级12二年级11本科四年制一年级和五年制一、二年级14四年制二年级和五年制三年级13四年制三年级和五年制四年级12四年制四年级和五年制五年级11硕士研究生一年级

8、10二年级9三年级83.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借款人按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七)还款事项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节假日不顺延。2.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两年内,借款人应在每

9、年结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利息存入指定账户。自借款学生毕业、结业后第三年当年起,借款人开始按照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偿还本金时利随本清。3.每月1日至10日(11月除外),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扣款日为当月21日,无需审批。借款人应于当月10日前到县级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存入指定账户。当月20日指定账户中无充足资金,视为借款人放弃提前还款申请(不收其他费用)。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结清一笔借款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须大于500元(含),且是100元的整数倍)。4.每月(除11月外),借款人可以进行逾期还款,还款日为当

10、月20日,无需申请或审批。5.如指定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则扣款顺序依次为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应付的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利息、本金。(八)违约后果1.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需要根据逾期本金金额和逾期天数缴纳罚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3倍。2.开发银行将按照征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的有关规定,将借款学生的违约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九)特殊情况处理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县级资助中心,并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应于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下月15日前将应还本息存入指定账户。二、贷前准备(一)机构建设

11、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政府主导、教育主办、金融支持”的惠民政策,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是这项工作“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发展的关键。请各地按照196号文件规定,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机构建设。1.省级领导小组开发银行各分行与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组成省级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由教育部门牵头,上报省政府在本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请示;二是协调下发本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正式文件,重点落实本省风险补偿金和财政贴息政策;三是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领导和组织各地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2.省级资助中心省级资助中心主要负责

12、协助开发银行对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监督县级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同时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归集财务工作。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前,原则上分行必须与省级资助中心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级合作协议3.县级资助中心县级资助中心(或县教育局,以下统称为县级资助中心),在满足“应贷尽贷”的基础上,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开展辖区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二)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基础条件县级资助中心应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

13、款县级合作协议约定,与开发银行合作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共同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1.人员配备。县级资助中心应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际,配备足够的专职工作人员,并保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2.工作经费。按照196号文件规定,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级资助中心的业务经费。业务经费可以用于聘请事务所审查借款合同、招募志愿者以及县级资助中心催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发生的电话费、邮递费、餐费、住宿费以及工作补助。3.办公场所和设备。各地应为县级资助中心安排单独的办公场所和专用档案室,配备电脑、网络、长途电话以及打印机等必需

14、的办公设备。4.参加相关培训。县级资助中心应积极配合开发银行与省级资助中心组织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相关培训,选派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的业务骨干参加,使其熟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业务知识和操作流程,熟练掌握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具备完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任务的能力。5.政策宣传。每年4月至受理结束,县级资助中心要通过张贴和发放宣传材料以及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广播等渠道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等进行宣传。有条件的县级资助中心还应滚动播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宣传片。确保宣传工作覆盖所

15、有经济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班。确保生源地贷款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6.对新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县级资助中心的有关要求。新开办的县级资助中心应向省级资助中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向市级资助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开办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申请;2.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县级资助中心文件的复印件;3.县级资助中心法人代表的任命文件复印件;4.县级资助中心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当地财政局出具的在预算中安排县级资助中心运行经费及承诺分担贷款违约损失资金的承诺书。省级资助中心会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对各县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符合开办条件的县政府、县级资助中心同开发银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合作协议。(三)高中预申请1.政策依据关于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厅20121号)规定,“为减轻贷款办理期间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定申请贷款学生资格的工作压力,提高资格认定的准确性,各地应积极推进学生贷款资格预认定工作,于受理启动前确定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符合资助政策且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名单”。2.范围高中预申请的范围仅为户籍地在本县区且在本地普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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