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察右后旗土牧尔台皮毛绒肉加工工业园区新建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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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右后旗土牧尔台加工园区新建5000m3/d污水处理厂项目委托运营协议甲方:XXXXXXXX乙方:XXXXXXXX签订时间: XXX年XX月XX日目 录第 1 条 定义和释义41.1 定义41.2 释义7第 2 条 委托运营权和委托运营期82.1 委托运营权82.2 委托运营期8第 3 条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93.1 甲方的声明93.2 乙方的声明9第 4 条 双方的一般义务104.1 甲方的一般义务104.2 乙方的一般义务10第 5 条 土地使用125.1 土地使用125.2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12第 6 条 商业运营13第 7 条 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147.1 基本要

2、求147.2 出水和污泥的所有权157.3 运营维护手册157.4 暂停服务157.5 未履行维护义务16第 8 条 水质标准和检测188.1 污水进水188.2 水质检测188.3 进水水质标准198.4 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8.5 进水水质超标208.6 出水水质超标的违约金21第 9 条 水量和污水处理服务费239.1 水量239.2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及其调整239.3 污水处理服务费24第 10 条 开票和付款2510.1 账单2510.2 付款和开票2510.3 逾期付款2510.4 货币26第 11 条 委托运营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2711.1 移交范围2711.2 移交委员

3、会和移交程序2711.3 人员和人员培训2811.4 移交费用2811.5 移交效力2811.6 移走乙方的其他无关物品29第 12 条 不可抗力3012.1 不可抗力事件3012.2 免于履行3012.3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3012.4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3112.5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3112.6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3112.7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32第 13条 提前终止3313.1 由甲方提出的提前终止3313.2 由乙方提出的提前终止3313.3 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3413.4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3413.5 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3413.6 提前终止后的提前移

4、交3513.7 提前终止后的赔偿3513.8 提前终止3613.9 责任限制36第 14条 转让和担保3714.1 甲方的转让3714.2 乙方的转让37第 15条 补偿3815.1 一般补偿3815.2 违约赔偿39第 16 条 争议的解决和仲裁4116.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4116.2 诉讼41第 17 条 其他条款4217.1 协议的解释规则4217.2 保密4217.3 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4317.4 通知4317.5 协议文字和文本4417.6 生效44附件一 污水厂运营记录报表45附件二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及其调整48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XXXXX年XX 月 XX 日在XXX签署

5、: 甲方:XXXXXXXXXXX,(下称“甲方” ) 和 乙方:XXXXXXXXXXX ,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 鉴于: 为更好推进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右后旗土牧尔台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运营,提高污水运营质量,甲方决定采用委托运营的方式实施该污水厂的生产运营; 甲方与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以规定乙方运营、维护与本协议有关的项目设施,并在委托运营期满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第 1 条 定义和释义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内蒙古乌兰察布

6、市右后旗土牧尔台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委托运营协议,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本项目” 指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右后旗土牧尔台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补偿事件” 指乙方按本协议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a)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除所得税外)或关税发生变化; (b) 项目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使得项目公司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增加; 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增加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工作日”

7、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接收点” 指由甲方及其指定单位或区域提供的污水到达污水厂的地点,如附件一所示。 “交付点” 指经乙方按本协议规定处理后的污水交付给甲方的指定地点,如附件一所示。 “谨慎运营惯例” 指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污水处理厂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通行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基本水量” 运营期基本水量为0.5万立方米/日。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任何与委托运营有关的事宜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

8、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生效日” 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期,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委托运营权” 指具有本协议第2.1条款规定的含义。 “委托运营期” 指具有本协议第2.2条款规定的含义。 “污水厂” 指一期建设规模为0.5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厂。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项目设施” 指由乙方拥有所有权的设施,在本协议中除特别指出外,一般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其他为完成污水处理服务所必需的各类设施。 “移交日” 指委托运营

9、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其他日期。 “商业运营日” 指本协议第6.1.2条款规定的预定开始商业运行的日期或者双方约定的另一日期。 “运营期” 指自商业运营日起至委托运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商业运营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委托运营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商业运营日开始,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1日开始,至委托运营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日” 指每日从00:00时开

10、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月正常商业运营日数” 指任一运营月的公历日数扣除该月计划内暂停日数和该月不可抗力期间日数后的日数。 1.2 释义 1.2.1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年; (b) “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乙方或甲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乙方和甲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c)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 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 期后的第一个

11、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f) 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第 2 条 委托运营权和委托运营期2.1 委托运营权 2.1.1 甲方将授权乙方在委托运营期内独家的权利运营和维护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右后旗土牧尔台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以及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2.1.2 乙方应在委托运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委托运营期满时按照本协议第 11 条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2.1.3 乙方的委托运营权在整个委托运营期内始终保持有效。 2.1.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运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2.2

12、委托运营期除非依据本协议第 13 条款提前终止或第15.1.2(c)条款延长,委托运营期应为自商业运营日起XXXXXXX年。 第 3 条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3.1 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 3.1.1 甲方已获得XXXXXXXXXX的授权和批准签署本协议; 3.1.2 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3.1.3 如果甲方在本第3.1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根据第13.2条款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3.2 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3.2.1 乙方已经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能力; 3

13、.2.2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2.3 如果乙方在本第3.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根据第13.1条款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第 4 条 双方的一般义务 4.1 甲方的一般义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以下工作。 4.1.1 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 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 4.1.2 保持委托运营权的有效性 除适用法律或本协议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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