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信用管理}议付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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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Credit),是指信用证规定由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都可议付的信用证。开证行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即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由于开立信用证银行与受益人一般分处两国,由受益人向开证行索款存在不便,受益人可以邀请一家本地银行(议付行)先行审单垫款,这有利于出口商资金融通。对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好处是单证相符的单据没有到达柜台前不需付款;且单证是否相符最终由开证行确认,开证行可以认为议付行寄

2、来的单据有不符点而拒付。 议付信用证通常可以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通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的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详细解析如何理解信用证的议付一直是银行界、法律界和学术界颇有争议的话题,虽然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以下简称UCP500)中对议付的定义有所规定,但是并不全面和具体。本文拟根据UCP500并结合信用证

3、议付信用证法律实践,对如何理解信用证议付的问题做一肤浅探究。UCP500第10条(b)(ii)款将议付定义为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支付对价”的行为,并强调“仅仅对单据审核,却未支付对价”不构成议付。鉴于许多银行仍然不能正确理解议付的定义,国际商会(以下简称ICC)于1994年9月1日公布的第二号意见书中对议付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特别是对“支付对价”又下了定义:就UCP500而言,“支付对价”可以解释为“立即付款”(如通过现金、支票、清算系统汇款支付或贷记账户),或“承担付款责任” (不同于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或承兑汇票)。 然而,ICC没有继续给“承担付款责任”的概念作出任何正式的解释,

4、这就给对“承担付款责任”的理解带来了不确定性与困惑。有观点认为,“承担付款责任”的议付方式就是指议付行承担远期议付信用证项下到期付款的责任。然而,该种观点显然不符合议付的本质特性议付是一种融资行为。还有观点认为,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即主信用证下的议付行,接受到由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时,可以认为是“承担了付款责任”从而构成议付。但是,该种观点没有考虑到这里的被指定议付行在背对背信用证下所承担的付款责任,并不是对主信用证下的受益人的。而ICC二号意见书中的“承担付款责任”应是针对受益人而言的。 之所以存在或保留议付信用证的存在,就是为了满足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的融资需求。因而可以说

5、,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明确在信用证中授权可进行融资的信用证。因此,议付的定义应紧扣融资这一本质特性,强调提前(在开证行兑付之前)的付款行为。而不应该从合同法的“对价”角度来定义议付,因为目前信用证法律界对信用证是否需要对价已有了比较一致的观点,即开证行在信用证下的允诺并不需要有对价支持。该观点更是在1995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05中被彻底明确下来。总之,对受益人的提前付款是构成议付的不可缺少的要素。 分类及特点议付信用证通常可以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L/C)或称自由议付的信用证(FreelyNegotiationCred

6、it),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通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的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大多数是自由议付的,这对受益人有利。受益人要议付,不一定非要到通知行,而可自由选定一间对自己有利的银行。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开立,往往是开证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例如规定受益人必须到开证行的一海外姐妹行/关系行办理议付。限制信用证对受益人不利,一是指定的议付行可能收费很高,而受益人没有选择余地,只好接受;二是一旦指定的银行不愿意办理议付,那么信用证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保障作用,受益人收款风险就大了。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

7、n L/C)是指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在限制议付信用证中,通常有下列限制议付文句:“本证限XX银行议付。” 有效期议付信用证的信用证有效期的失效地点通常在出口国,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银行。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第9条规定:“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 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议付”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而“付

8、款”则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代付行向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付款或支付其出具的汇票的行为。“议付”与“付款”的主要区别之一,还在于“议付”时议付行如因开证行无力偿付等原因而未能收回款项时,可向受益人追索;而“付款”在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付款行一经付款就无权向受款人及其前手进行追索。 操作办法信用证议付的具体操作方法是,受益人开具汇票,连同单据一起向信用证允许的银行进行议付,议付银行则在审单后扣除垫付资金的利息,将余款付给受益人。然后议付行将汇票与单据按信用证规定的方法交与开证行索偿。 议付信用证款项议付信用证款项是一个会计科目,科目编号1307。本科目核算银行接受国内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在信用证

9、 议付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向其议付信用证的款项。议付行按规定计算议付利息、议付手续费、实付议付金额办理转账时,按信用证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等科目;如采取先收利息的方式,还应同时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如采取先收利息的方式,月末、收到开证行划来的款项时,按应计议付信用证利息,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议付行收到开证行划来的信用证款项后,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信用证付款日到期,开证行未划回资金,议付行从信用证收益人存款账户收取议付款项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应对议付信用证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

10、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议付信用证款项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本科目按信用证收益人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议付信用证的款项。 易混词汇辨析付款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 付款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的区别在于追索权,作为被指定银行,如果按照信用证的指定履行了被指定银行的义务,则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如果是议付行,即使按照信用证的指定,对受益人的单据进行了议付,是有追索权的。单据不仅可以通过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向开证行交单,受益人也可以直接将单据提交开证行,只是这两种做法对受益人的效果是不同的,如果不向被指定银行交单,则信用证的效期即转移到开证行柜台,且受益人承担单据遗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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