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税务规划}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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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某小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自行核算的相关数据为: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总额68000万元,应扣除的产品销售成本45800万元,应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9250万元,应扣除的销售费用3600万元、管理费用2900万元、财务费用870万元。另外,取得营业外收入320万元,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收入55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1050万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54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50万元。2009年2月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2008年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发现以下问题:(1)12月20日收到代销公司代销5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货款163.8万元(小汽车每辆

2、成本价20万元,与代销公司不含税结算价28万元)。企业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 1630800 贷:预收账款代销汽车款 1630800(2)管理费用中含有业务招待费28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120万元。(3)营业外支出中含该企业通过省教育厅向某山区中学捐款800万元。(4)成本费用中含2008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3000万元、职工福利费480万元、工会经费9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70万元。(5)7月10日购入一台符合有关目录要求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支付金额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当月投入使用,当年已经计提了折旧费用11.7万元。(说明:该企业生产的小汽车使用消费税税率为9%

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附加征收率为3%;12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无余额;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增值税34万元,不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假定该设备使用寿命为10年,不考虑残值)要求:(1)填列给出的企业所得税计算表中带*号的项目金额。(2)针对企业所得税计算表第1317行所列项目需作纳税调整增加的情况,逐一说明调整增加的理由。类别行次项 目金额利润总额的计算1一、营业收入*2减:营业成本*3营业税金及附加*4销售费用36005管理费用29006财务费用8707加:投资收益5508二、营业利润*9加:营业外收入32010减:营业外支出105011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2加:纳税调整

4、增加额*13业务招待费支出*14公益性捐赠支出*15职工福利费支出*16工会经费支出*17其他调增项目*18减:纳税调整减少额*19加计扣除*20免税收入*21四、应纳税所得额*税额计算22税率25%23应纳所得税额*24抵免所得税额*25五、实际应纳税额*类别行次项目金额利 润总 额 的 计 算1一、营业收入681402减:营业成本459003营业税金及附加9266.244销售费用36005管理费用29006财务费用8707加:投资收益5508二、营业利润6153.769加:营业外收入32010减:营业外支出105011三、利润总额5423.76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计 算12加:纳税调整

5、增加额353.1013业务招待费支出11214公益性捐赠支出149.1515职工福利支出6016职工工会经费支出3017其他调增项目1.9518减:纳税调整减少额61019加计扣除6020免税收入55021四、应纳税所得额5166.86税 额 计 算22税率25%23应纳所得税额1291.7224抵免所得税额23.4025五、实际应纳税额1268.32第1行: 营业收入=68000+285=68140 (万元)第2行:营业成本=45800+205=45900(万元)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9250+(52817%+5289%)(7%+3%)+5289% =9266.24(万元) 第8行:营业利

6、润=68140459009266.2436002900870+550=6153.76(万元) 第11行:利润总额=6153.76+3201050=5423.76(万元) 第12行:纳税调增加额=112+149.15+60+30+1.95=353.1(万元) 第13行: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28060%=168(万元)681405 纳税调增金额=280168=112(万元) 第14行:公益性捐赠限额=5423.7612%=650.85(万元) 纳税调增金额=800650.85=149.15(万元) 第15行:福利费开支限额=300014%=420(万元) 纳税调整金额=480420=60(万

7、元) 第16行:工会经费开支限额=30002%=60(万元) 纳税调整金额=9060=30(万元) 第17行:折旧限额=(200+34)10125=9.75(万元) 折旧的纳税调整金额=11.79.75=1.95(万元) 第18行:纳税调整减少额=60+550=610(万元) 第19行:加计扣除=12050%=60(万元) 第20行:免税收入=550(万元) 第21行:应纳税所得额=5423.76+353.10610=5166.86(万元) 第23行:应纳所得税额=5166.8625%=1291.72(万元) 第24行:抵免所得税额=(200+34)10%=23.40(万元) 第25行:实际应

8、纳税额=1291.7223.40=1268.32(万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9、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10、;(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

11、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

12、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九)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十)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3、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十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

1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七、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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