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程)电气设备工程品质管理实务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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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電氣設備工程品質管理實務目錄一、前言1-1二、材料設備規範及相關施工法規概論1-22.1電力系統簡介1-22.2接地工程1-22.3電線電纜工程1-82.4電表箱設備工程1-202.5高壓設備試驗1-212.6低壓斷路器1-212.7漏電斷路器1-232.8配電盤設備工程1-242.9開關箱及分電箱設備工程1-272.10開關插座及出線口、接線盒安裝工程1-282.11照明燈具安裝工程1-292.12柴油引擎發電機組設備工程1-302.13過電流電驛1-352.14機水電設計圖面審查重點1-412.15製作施工圖重點1-44三、施工要領及注意事項1-493.1柴油引擎發電機組施工流程1-

2、493.2柴油引擎發電機組施工注意事項1-503.3貫穿外牆之配管設置止水設施施工要領1-513.4管路穿樑施工要領1-523.5配電場所之設置施工要領1-523.6樓版及柱牆配管施工要領1-533.7出線匣或配電箱與管路接續施工要領1-543.8管路配線結線施工要領1-553.9配電箱體周邊混凝土澆築施工要領1-563.10機房相關配合設施施工要領1-563.11電信室設置施工要領1-57四、品質管理標準1-574.1概述1-574.2品質管理標準1-57五、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1-635.1柴油引擎發電機組材料檢驗程序1-635.2柴油引擎發電機組施工檢驗程序1-64六、自主檢查表1-656

3、.1自主檢查表之格式與編寫方法1-656.2自主檢查表之使用方法1-666.3自主檢查表範例1-66七、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1-807.1緊急發電機供電系統架構圖1-807.2緊急發電機單機設備檢測作業內容1-817.3緊急發電機系統運轉檢測作業內容1-827.4緊急發電機供電系統整體功能試運轉檢測作業內容1-847.5接地電阻測試1-867.6絕緣電阻測試1-87八、參考文獻1-87第一章電氣設備工程品質管理實務一、 前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爲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於八十五年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對於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的實施方式加以規範,要求各公共工程主管及主辦機關,將要

4、點中之規定納入工程契約條款中,規定工程承攬廠商於施工前提出具體有效之品質計畫書,品質計畫內容亦加以具體規範,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嗣配合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及實務上需要,再依最新版修正之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訂定整體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若工程包括有運轉類機電設備者,則應另增加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分項品質計畫之內

5、容則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與施工檢驗流程、自主檢查表。為建立並落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擬藉由品質管理教育訓練,灌輸工程人員品質觀念,以品質管理系統之新知與工程技術之實務課程相結合,俾建立完備之品質計畫,來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都能符合設計及規範的品質要求。二、 材料設備規範及相關施工法規概論2.1電力系統簡介本簡介係以高壓受電為例:電源係以台電配電室(台電配電場所)為介面,自台電配電室開關二次側以高壓電纜引接至用戶自備變電站,高壓電源依台電供電區域之不同有11.4KV及22.8KV系統,用戶場所如係位在11.4KV供電區域時,台電為配合將來其改壓政

6、策,會要求用戶於設計時其設備或系統電壓均應以雙電壓設計(即初期採用11.4KV電源,俟台電改壓後改以22.8KV電源,用戶可省下一筆改壓後再投資之費用)。自備高壓變電站自台電計費MOF以下設備,包括有:隔離開關、避雷器、高壓PT、主高壓開關盤(含主高壓開關、保護電驛及計測表計)、分路高壓開關盤(含分路高壓開關、保護電驛及計測表計)、高壓變壓器(11.4/22.8KV-380/220V或11.4/22.8KV-190/110V)、低壓配電箱(含低壓主開關(ACB)及分路開關等)、所有低壓用電設備再從此低壓配電箱引接出去到各低壓用電設備或區域開關關箱。2.2接地工程2.2.1接地工程種類1. 電氣

7、設備之外殼非帶電金屬的接地。2. 電力系統的接地。3. 避雷器與避雷針的接地。2.2.2接地的目的1. 防止感電:用電設備之帶電部份與外殼間,若因絕緣不良或劣化而使外殼對地間有了電位差,稱為漏電,嚴重漏電時可能使工作人員受到傷害。防止感電的最簡單方法,便是將設備的非帶電金屬外殼實施接地,使外殼的電位接近大地或與大地相等。由於人體的電阻、鞋子電阻及地板電阻的差異,所以能夠承受的電壓隨著人、地而不同,通常人類不致感電死亡的電壓界限約為2465伏特。2. 防止電氣設備損壞:由於雷擊、開關突波、接地故障及諧振等原因而使線路發生異常電壓,此等異常電壓可能導致電氣設備之絕緣劣化,形成短路而燒毀。但系統實施

8、接地,則可抑制此類異常電壓。3. 提高系統之可靠度:若系統實施接地時,可使接地保護電驛迅速隔離故障電路,讓其他電路能夠繼續正常供電。4. 防止靜電感應:若電器設備上累積靜電荷時,可利用接地線導至大地。2.2.3接地方式(經濟部頒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以下簡稱內規24條)1. 設備接地:用電設備非帶電金屬部份之接地。包括金屬管、匯流排槽、電纜之鎧甲、出線匣、開關箱、馬達外殼等。2. 內線系統接地:屋內線路中被接地線之再行接地。其接地位置通常在接戶開關之電源側與瓦時計之負載側間,可以防止電力公司中性線斷路時電器設備被燒毀,亦能防止雷擊或接地故障時發生異常電壓。3. 低壓電源系統接地:配電變壓器之二次側低

9、壓線或中性線之接地,目的在穩定線路電壓。4. 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內線系統接地與設備接地,共用一條地線或同一接地電極。2.2.4接地種類及接地電阻(內規25、26條)種類接地電阻接地線線徑適用處所特種接地10歐以下(1)變壓器容量500KVA以下者:22mm2以上絕緣線。(2)變壓器容量超過500KVA者:38mm2以上絕緣線。三相四線多重接地系統供電地區用戶變壓器之低壓電源系統接地,或高壓用電設備接地。第一種接地25歐以下5.5mm2以上之絕緣線非接地系統供電之高壓用電設備接地。第二種接地50歐以下(1)變壓器容量20KVA以下者:8mm2以上絕緣線。(2)變壓器容量超過20KVA者:22m

10、m2以上絕緣線。三相三線式非接地系統供電地區用戶變壓器之低壓電源系統接地。第三種接地(1)對地電壓150伏以下:100歐以下。(2)對地電壓151伏至300伏:50歐以下。(3)對地電壓301伏以上:10歐以下。(1)P.T.及C.T.二次側之接地線5.5mm2以上絕緣線。(2)內線系統單獨接地或與設備共同接地之地線詳內規表26-1。(3)用電設備單獨接地或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之地線詳內規表26-2。(1)低壓用電設備接地。(2)內線系統接地。(3)P.T.及C.T.之二次側接地。(4)支持低壓用電設備之金屬體接地。2.2.5應接地之低壓用電設備如下:(內規27條)1. 低壓電動機之外殼。2.

11、金屬導線管及其連接之金屬箱。3. 非金屬管連接之金屬配件如配線對地電壓超過150伏或配置於金屬建築物上或人可觸及之潮濕處所者。4. 電纜之金屬外皮。5. X線發生裝置及其鄰近金屬體。6. 對地電壓超過150伏之其他固定設備。7. 對地電壓在150伏以下之潮濕危險處所之其他固定設備。8. 對地電壓超過150伏移動性電具。但其外殼具有絕緣保護不為人所觸及者不在此限。9. 對地電壓150伏以下移動性電具使用於潮濕處所或金屬地板上或金屬箱內者,其非帶電露出金屬部分需接地。2.2.6用電設備接地之規定:(內規28條)1. 金屬盒、金屬箱或其他固定設備之非帶電金屬部份,按下列之一施行接地:(1)妥接於被接

12、地金屬導線管上。(2)在導線管內或電纜內多置一條地線與電路導線共同配裝,以供接地。該地線絕緣皮,應使用綠色,但得不絕緣。(3)個別裝設地線,以供接地。(4)固定設備牢固裝置於接地之建築物金屬構架上,且金屬構架之接地電阻符合要求,並且保持良好之接觸者。2. 移動設備之接地應按下列方法接地:(1)採用接地型插座(Grounding Receptacles),且該插座之固定接地接觸極應妥予接地。(2)移動電具之引接線中多置一地線,其一端接於接地插頭之接地極,另一端接於電具之非帶電金屬部份。(3)220伏額定冷氣機、電灶、乾衣機,其電源如由單相三線110/220伏之專用分路供應,電路之中性線(被接地之

13、一線)得作為地線,以供接地。3. 接地系統施工規定(內規29條)(1)接地極應為埋設管、棒或板等人工接地極,接地引接線連接點應加焊接或以特製之接地夾子妥接。(2)接地引接線應藉焊接或其他方法使其與人工接地極妥接,在該接地線上不得加裝開關及保護設備。(3)銅板作接地極,其厚度應在0.7公厘以上,且與土地接觸之總面積不得小於900平方公分,並應埋入地下1.5公尺以上。(4)鐵管或鋼管作接地極,其內徑應在19公厘以上;接地銅棒作接地極,其直徑不得小於15公厘,且長度不得短於0.9公尺,並應垂直釘沒於地面下1公尺以上,如為岩石所阻,則可橫向埋設於地下1.5公尺以上深度。(5)如以一管或一板作為接地極,

14、其接地電阻未能達到規定標準時,應採用兩管或兩板以上,又為求有效降低接地電阻,管板間之距離不得小於1.8公尺,且管或板間應妥為連接使成不斷之導體,其連接線線徑應大於接地線。(6)接地管、棒及鐵板之表面以鍍鋅或包銅者為宜,不得塗漆或其他絕緣物質。(7)特種及第二種接地,設施於人易觸及之場所時,自地面下0.6公尺起至地面上1.8公尺,均應以絕緣管或板掩蔽。(8)特種及第二種接地如沿金屬物體(鐵塔或鐵柱等)設施時,除應依前述第(7)款之規定加以掩蔽外,地線應與金屬物體絕緣,同時接地板應埋設於距離金屬物體1公尺以上。(8)第一種及第三種接地如設於易受機械外傷之處,應做適當保護。2.2.7避雷接地之規定1

15、. 避雷器接地(1)避雷器(Lightning Arrester)簡稱LA,是一種過電壓保護設備,設置於電源導線與大地之間,遇線路過電壓時,即提供一低阻抗電路,將異常電壓所引起的突波電流洩入大地,藉以限制過電壓,並於放電後又自動恢復高阻抗。(2)高壓以上用戶之變電站應裝置避雷器以保護設備(內規439條)。(3)電路之每一非接地高壓架空線皆應裝置一具避雷器(內規440條)。(4)避雷器應裝於進屋線隔離開關之電源側或負載側。但責任分界點以下用戶自備線路如係地下配電系統而受電變壓器裝置於屋外者,則於變壓器一次側附近處應加裝一套(內規441條)。(5)避雷器裝於屋內者,其位置應遠離通道及建築物之可燃部份,為策安全該避雷器以裝於金屬箱內或與被保護之設備共置於金屬箱內為宜(內規442條)。(6)避雷器與電源線(或匯流排)間之導線及避雷器與大地間之接地導線應使用銅線或銅電纜線,應不小於14平方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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