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采購作业说明會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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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採購作業說明會,主辦:總務處採購組,國立成功大學,主講:陳信誠 專員,102年5月13日下午1時30分,說明大綱,科技研發採購介紹 科研採購特性 法源依據 構成要件 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督辦法比較 辦理作業程序說明 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 小額採購 公開招標(新台幣100萬元以上) 限制性招標(新台幣100萬元以上) 科研採購網 Q&A,因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特性,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已規範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

2、補助、委託或其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在上述條件下,政府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辦理採購,已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另以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規範之,上述簡稱科研採購,已經明確簡化鬆綁研究單位之採購作業。 (摘錄國科會簡報),科研採購之特性,3,法源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1項 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得將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法源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

3、第3項 前二項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之歸屬及運用,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就其目的、要件、期限、範圍、全部或一部之比例、登記、管理、收益分配、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資助機關介入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及相關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統籌規劃訂定;各主管機關並得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施行之。,法源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4、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定之。,法源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歷程) 88年1月20日公布 92年5月13日增加第6條第4項 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並達公告金額以上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將法人或團體接受補助所辦理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第4條之適用,法源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歷程) 93年12月24日修正第6條第4項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

5、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將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接受補助所辦理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適用,法源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歷程) 100年11月25日修正第6條第4項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定之。 將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除接受補助外另納入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技研發預算所辦理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適用,法源依據,科學

6、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101.5.7修正) 第1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政府補助,指政府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基於 法令規定,對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提供之獎助、 捐助或其他金錢給付。 本辦法所稱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以下簡稱科研採購),指本法第六條 第一項及第四項所定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政 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 理採購。,法源依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除我

7、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 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未達半數,或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4條 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為辦理科研採購監督事宜,得向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查閱有關科研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或資料,並得派員查視;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予配合。,法源依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政府補助或委託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科研採購,應於補助或委託契約訂明應遵守本辦法與補助或委託機關所規定之事項及違約責任,並得

8、約定科研採購之方式。 第6條 科研採購應以促進科技研究發展、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審查廠商之技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品質、功能及價格等項目;審查應作成書面紀錄,並附卷備供查詢。,法源依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必要時,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與供應廠商就採購工程、財物之規格或勞務之需求等進行協商。 協商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前二項與協商

9、相關之文件,應附卷備供查詢。 第8條 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辦理科研採購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其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 辦理科研採購之法人或團體與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前三項之執行,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得報請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法源依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補助機關或委託機關持有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

10、之資訊,應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之。 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辦理科研採購之資訊,亦應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之。 第10條 辦理科研採購所購入之設備,應妥善使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並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備供查詢。 前項設備於補助、委託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設定負擔或處分。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得設定負擔或處分,或經補助、委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法源依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受補助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或受委託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應依法令辦理領受公款之核銷。 第12條 政府機關於補助或委託契約中,應載明受補助或受

11、委託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或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補助或委託機關得核減補助或委託金額或停止撥付經費;其情節重大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一、採購項目與補助或委託內容不符。 二、違反第四條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補助或委託機關之查閱或查視。 三、未依第六條第一項採購基本原則辦理採購。 四、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作成書面紀錄或未就採購協商文件附卷備供 查詢,經補助 或委託機關通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五、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 六、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製作設備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經補助或

12、委託機關通 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七、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於補助或委託關係存續期間內,非依法令規定或未經補 助或委託機關同意,擅自將政府補助或委託購入之設備設定負擔或處分。 八、未依前條規定辦理領受公款補助或委託之核銷,經補助或委託機關通知改正而屆 期未改正。,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構成要件,經費來源:政府機關補助、委託; 契約明訂:採購案件是否屬於科研採購以該補助、委託契約為準;如有疑義,由補助或委託機關認定之; 接受補助或委託辦理性質為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 無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其他規定(如WT政府採購協定, GPA)。 102年度WT政府採購協定門檻金額為:財物:新臺幣1

13、,847萬元,工程:新臺幣2億3,088萬元。超過上揭金額之財物與工程採購案件,應依GPA之規定辦理。此門檻金額未來將逐年降低,並依匯率調整。 研究發展之勞務採購非GPA承諾開放項目。,適用科研採購之補助計畫,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經濟部學研聯合研究計畫; 其他於補助或委託契約明定適用者。 科研採購之工程採購應報請補助機關審慎認定。 採購經費是否適用科研採購可洽詢研發處,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比較表摘錄自台灣大學簡報,採購作業比較表,

14、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97年12月10日第666次主管會報通過 102年2月27日第16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經102年4月24日公布102年5月1日起實施 一、訂定目的: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採購效率及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及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辦理科技研發採購(以下簡稱科研採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科研採購:指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接受 政府機關 (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補助、委託或出資所執行科技研發計畫所須辦理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採購。 (二)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特定廠商投標。 (三)

15、限制性招標:指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三、適用範圍: (一)本校辦理科研採購之作業,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 定事宜,得參照政府採購法、本校採購辦法等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二)前款採購是否屬於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應以該補助契約為準;如有疑義時,由補助、委託或出資之政府機關 (構)認定之。 四、相關單位權責: (一)請購單位:採購案件請購及履約管理。 (二)研究發展處:確認計畫是否屬於科研採購計畫。 (三)採購單位:由總務處負責辦理招標採購案件之比價、議價、招標、開標、決標、訂約、驗收及爭議處理等事;圖書資料部分由圖書館為採購單位;

16、小額採購得由請購單位為採購單位。 (四)主計室負責辦理科研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五、請購作業程序: (一)由請購單位提出請購單經單位主管審查後,會簽相關單位並經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依本要點第八點採購方式辦理。但非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委託或補助計畫,須先送交研究發展處確認後,始得依本要點採購方式辦理。 (二)採購需求內容有變更或取消採購案件時,請購單位應將請購單收回作廢並以書面通知主計室。若屬變更之案件,則應重新提送請購單,並依請購程序重新核決後,送交採購單位辦。 六、科研採購原則:科研採購應以促進科技研究發展、維護公共及公平合為原則。 七、協商資訊公開: (一)請購單位於訂定採購契約前,與供應廠商就採購工程、財物規格或勞務需求等進協商。 (二)協商之所有往書面文件,應附巻備供查詢。如協商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八、採購程序: (一)採購總額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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