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技术)星级饭店评定标准doc151)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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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星级饭店评定标准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参照国际上饭店评定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国家旅游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 一星级饭店 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普通建筑材料,有一定面积的前厅,客房至少有20间可供出租,75%的客房有卫生间,12小时供应冷热水,有餐厅等设施,满足经济等级旅游者的需要。 二星级饭店 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较好的建筑材料,前厅具有一定饭店气氛,客房至少有20间可供出租,客房有配套的家具,95%客房有卫生间,16小时供应冷热水,有较大的餐厅、商场、邮电、理发室,基本上满足旅游者的生活要求。 三星级饭店 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较高档建筑材料,布局基本合

2、理,外观具有一定特色或地方民族风格,大厅内装修美观别致,标准客房装修美观,都设有卫生间,24小时内供应冷热水、冷暖气、直拨电话、彩电,设备齐全。有大小餐厅提供中西菜,还有会议室、游艺厅、酒吧间、咖啡厅、美容室、健身室等设施。这类饭店数量多,服务具有一定水平,价格适中,国际上较流行,受到旅游者欢迎。 四星级饭店 饭店外观独具风格,或具有鲜明的地方民族风格。装修豪华,大厅气氛高雅,服务设施完善,环境幽雅,提供优质服务,旅客进店后能得到较高级的物质和精神享受,主要满足经济地位较高的旅游者的高消费。 五星级饭店 饭店建筑设备十分豪华,大厅具有豪华气氛,环境优美,设施更加完善,卫生间有淋浴、蒸气浴、自动

3、按摩缸等豪华设备,还有现代化设备如电脑、保冷箱等高档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1988年8月22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一、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际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尽快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使 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保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根据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进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划 分饭店等级。第四条饭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需求,标志着建筑、装璜、设备、设施、 服务项目

4、、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宾客的满意程度。二、星级的评定范围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人,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国营、集体、合资、独资、合作的饭店、度假村,均属本规定范围。第六条凡准备开业或正式开业不满一年的饭店,给予定出预备星级,待饭店正式开业一年 以后再正试评定。三、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七条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旅游局。第八条国家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领导工作,并 具体负责评定全国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

5、局领导下,负责本地 区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二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国 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对本地区三星级饭店进行初评后,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 评定机构确认,并负责向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四星、五星级饭店。四、星级的评定依据 第十条饭店星级按饭店的建筑、装璜、设备、设施条件和维修保养状况、管理水平和服务 质量的高低,服务项目的多寡,进行全面考察、综合平衡确定。五、星级的评定方法 第十一条饭店星级按饭店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确定。评定饭店星级使 用如下文件:项目1.建筑设施设备服务项目项目2.设施设备检查评分表项目3.维修保养检查评

6、分表项目4.清洁卫生检查评分表项目5.服务质量检查评分表项目6.宾客满意程度调查表第十二条凡1988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饭店,如个别设施备达不到项目1规定的标准,饭店 星级评定机构将根据本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凡1988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饭店,如发 生相同情况则不能得到申请的星级。第十三条所在申请评定星级的饭店,如达不到项目2规定的应得分数和项目3到项目6规定 的得分率,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第十四条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如 一家饭店由若干座不同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按每座建筑物的实 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

7、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 店星级无效。第十五条饭店取得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 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必须经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第十六条饭店取得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服务项目 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六、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国家级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全国各星级饭店进 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给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本 地区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第

8、十九条各级检查员均由国家统一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取得合格证书的检查员每两年接 受一次复核。第二十条全国所有旅游(涉外)饭店,均须接受各级检查员的检查。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 不受非法干预。第二十一条各饭店有责任据实向检查员提供饭店情况和资料,反映宾客的满意程度,为检 查员提供工作便利。第二十二条各级检查员须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规定和纪律,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 职守,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二十三条凡已定星级的饭店,其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如达不到与星级相符的标准,国家 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 店星级评定机构根据权限做出如下处理:口头提醒。书面警告。罚款。通报批评。

9、暂降低星级,限期整顿。降低星级。取消星级,吊销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以上处罚可以并处。对违反本规定条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根据检查员的检查结果和宾客意见,国家旅游局将定期评比全国各星级最佳饭 店并颁发流动奖杯。七、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旅游局颁发旅游(涉外)营 业许可证制度。第二十六条所有新建饭店必须得到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给予的预备星级和旅游(涉外)营业许 可证,方能进行旅游(涉外)营业。第二十七条饭店在接到定级通知书或暂不定级通知书后,须在三个月内凭营业执照向当地 旅游局领取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旅游

10、(涉外)营业许可证。逾期未领取者,不得进行旅游( 涉外)营业。凡违反本规定强行涉外营业者,视为违反国家规定,将追究饭店经营者的责任 ,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饭店因设施设力求水平和服务水平不具备一星级饭店最低要求,在接到不予定 级通知书后。不得进行旅游(涉外)营业。凡违反本规定强行涉外营业的,视为违反国家规定 ,将追究饭店经营者的责任,依法处理。八、申诉处理 第二十九条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局提出申诉。第三十条一星、二星级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的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后的三十天内 ,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申诉,申诉应在六十天内裁定,并将裁定结果书面通 知饭

11、店。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有对一星、二星级饭店申诉的最终裁决权。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的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可 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诉,申诉应在六十天内裁定,并将裁定结果书面通知饭店,国家旅游局 有对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申诉的最终裁决权。九、费用 第三十一条所有参加星级评定的饭店,每年均须向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交纳星级 评定费用。第三十二条一星、二星级饭店按1元人民币/每间客房计交费用;三星级饭店按3元人民币/ 每间客房计交费用;四星、五星级饭店按4元人民币/每间客房计交费用。十、附则 第三十三条饭店星级标志由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第三十

12、四条饭店星级标志须置于饭店正门入口处或总服务台最明显位置。第三十五条各饭店接到星级通知书后,须在本饭店所有印刷品及宣传品上印制本饭店星级 标志。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于1988年9月1日开始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2000年3月31日 旅发2000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为了贯彻落实2000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不断扩大饭店行业管理的覆盖面,切实提高我国饭店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为实现向旅游强国跨越的宏伟目标更好地发挥保障作用,国家旅游局决定,通过下放饭店星级评定权和实行饭店预备星级制度

13、,进一步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意见通知如下:一、下放饭店星级评定权对于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分级下放饭店星级评定权。1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饭店星级评定的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国五星级(含预备五星级)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在国家旅游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四星级(含预备四星级)以下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并向国家旅游局推荐五星级(含预备五星级)饭店。3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旅游局和地(市)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在各省、自治区旅游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三星级(含预备三星级)以下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并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推荐四星级(含预备四星级)饭店

14、。4非优秀旅游城市的地(市)级旅游局和县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在上级旅游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二星级(含预备二星级)以下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并向上级旅游局推荐三星级(食预备三星级)饭店。二、实行饭店预备星级制度为了加快饭店星级评定工作,从今年起,将实行饭店预备星级制度。1旅游涉外饭店开业或更新改造后,即可申报相应的预备星级。预备星级饭店的评定,由各级旅游局按照工作权限,依据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进行。对符合标准规定条件的预备星级饭店,将颁发预备星级饭店证书。预备星级饭店证书需用镜框悬挂于饭店大堂明显位置。预备星级饭店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备相应预备星级饭店评定权的旅游局颁发。 2预备星级饭店在开业一年后,应根据饭店星级评定标准,由各级旅游局按照工作权限与程序,进行正式星级饭店的评定。达到标准的,可换发星级饭店证书,颁发星级饭店标牌,星级饭店标牌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由具备相应饭店星级评定权的旅游局颁发;不能达到标准的,限期一年内进行整改,仍无法达到标准的,则取消预备星级饭店资格或进行降低星级饭店的评定。三、加强饭店星级检查员队伍建设建立结构合理、质量兼备、覆盖全国的饭店星级检查员网络,是加快我国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关键。1饭店星级检查员由饭店行业管理人员、旅游院校饭店专业教学研究人员、旅游饭店业协会成员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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