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石油天然气集输原油稳定岗有关法规和标准、警示标志、相关器具设置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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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4 附录 1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1.与陆上石油天然气集输原油稳定岗位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陆上石油天然气集输原油稳定岗位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与陆上石油天然气集输原油稳定岗位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行业标准与陆上石油天然气集输原油稳定岗位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行业标准 1)通用标准 (1)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2015) (2)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2008) (3

2、)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AQ 20122007) (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11986) (5)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 (6)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16512008) 2)行业标准 (1)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 (SY/T 65032016) (2) 硫化氢环境人身防护规范 (SY/T 62772017) (3) 陆上油气田油气集输安全规程 (SY/T 63202016) (4) 硫化氢环境应急救援规范 (SY/T 73572017) 35 附录 2 岗位常用安全警示标志 编号 图形 名称 设备范围和

3、地点 1 禁止烟火 原油稳定装置 2 当心落物 原油稳定装置 3 当心坠落 原油稳定装置 4 禁止抛物 原油稳定装置 5 禁止穿带钉鞋 原油稳定装置 6 当心触电 配电室 7 当心高温表面 加热炉 36 编号 图形 名称 设备范围和地点 8 当心超压 加热炉 9 当心爆炸 加热炉 10 必须通风 加热炉 11 禁止用汽油擦物 泵房 12 禁止乱动阀门 泵房 13 噪声有害 泵房 14 必须戴护耳器 泵房 15 当心障碍物 泵房 37 附录 3 相关器具设置检查标准 1.灭火器的设置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

4、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 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应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 施。石油天然气站场危险性加大的油泵房、配电室等场所灭火器应设置在紧邻的室外位 置。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6)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 不宜多于 5 具。 (7)灭火器至少一个月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文

5、字材料、设置位置、数 量、 形式、 完好有效性; 记录于检查表中并签名确认, 检查表可贴在或挂在消防器材 (灭 火器)上。 (8)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应报废:水基型灭火器6 年;干粉灭火器10 年;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 瓶12 年。 2.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及检查 (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 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 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 制单位的故障

6、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接受过专门培训,负 责日常检查和维护。 (4)每周应对报警器自检试验一次,检查指示系统运行状况。 38 (5)每两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项目包括:连接部位、可动部件、显示部分和 控制旋钮;故障灯;检测器防爆密封件和紧固件;检测器部件是否堵塞;检测 器防护罩。 (6)已投入使用的气体检测器的鉴定周期不应超过 1 年。 3.空气呼吸器的设置及检查 (1)使用人员应进行以下技能培训,经本单位实际考核合格:了解各部件的原 理与性能;正确识别空气呼吸器及气瓶上的相关标识;掌握空气呼吸器部件组合及 着装带调节方法;掌握面罩佩戴密合

7、性检查方法及呼吸是否顺畅的检查方法;掌握 气瓶内剩余气体能够维持呼吸的时间;能在 60s 内正确佩戴空气呼吸器;自我保持 平稳呼吸,延长有效使用时间的方法;了解佩戴空气呼吸器操作时与其他人员配合作 业的注意事项;了解与其他防护用品配合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2)由使用者或经过培训的专门维护人员进行维护。 (3)空气呼吸器每次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清洁或消毒,并定期清洗。 (4) 使用前的检查: 空气呼吸器外表有无损坏并核对标识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 打开气瓶阀,向空气呼吸器供气,待压力表稳定后检查气瓶压力;检查各连接部位 是否漏气,罐壁气瓶阀,观察压力表 1min,指示值下降不允许超过 2MPa;检查面罩 与面部的密封性,戴上面罩堵住接口吸气并保持 5s,无漏气现象;检查供气阀性能, 将供气阀与面罩连接,试呼吸 812 次,呼吸顺畅;检查警报器,观察压力表值在 56MPa 时警报器鸣响。 (5)日常检查。空气呼吸器日常检查由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组织进行,每月至少检 查一次。 (6)定期技术检测。使用单位应制定年度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测计划并组织实 施,在用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测周期为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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