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两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幻灯片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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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一、掌握学习重点:,两汉的立法指导思想 两汉的法律形式 两汉的刑事立法 (1)定罪量刑的原则 (2)罪名 (3)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两汉的继承制度 两汉的诉讼制度,两汉的建立及社会状况,汉朝分为西汉和东汉,故又称两汉。其中,西汉是由秦末农民起义军中的刘邦集团所建立的。 1、休养生息,社会生产恢复发展。 2、皇帝制度理论化,皇权进一步加强 君权神授 1)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皇帝是“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代天行诛”。,2)东汉班固进一步发挥:“王者天地父母,为天之子也”、“天下至尊言称”、“民不可一日无君”。 3)蔡仪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2、皇帝制度。 使皇帝制度神秘化、理论化,以此维护和巩固皇帝至尊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影响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对封建法制也产生了直接影响。,第二节 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汉初至文景时期 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无为而治。体现在法制上: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原因: 战争使得民穷财尽,“休养生息” 吸取秦暴政而亡教训,二、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原因:诸侯王势力扩张,威胁中央。 董仲舒在儒家思想基础上,吸收法家,阴阳家的理论,创立了新儒学思想。包括: 春秋大一统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阳德阴刑”,“德

3、主刑辅” 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三纲五常,第三节 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一、立法活动,(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1、刘邦与民“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 2、九章律的制订 汉律的核心,法经六篇的基础上, 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 傍章有关朝仪的法令,(二)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汉律六十篇”的形成,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 九章律(9)傍章(18) 越宫律(27)朝律(6) 其它:酎金律、左官律、沈命法,(三)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仍沿用西汉旧律。,二、法律形式,1、律 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和适用的普遍性。 2、令 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替代律的有关规定。,3、科 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4、比 谓之类例。即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法律解释 汉朝廷对法律未作统一的解释,律学家的解释如果符合朝廷的需要,往往也被作为断案的依据。,第四节 行政立法,“汉承秦制”,但君主专制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机构不断完善。,一、行政管理体制,(一)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1、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丞相: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丞相,长史,司直,曹令史,曹令史,太尉:最高武官,掌管全国武官,与丞相地位等同。 御史大夫:最高

5、监察长官,职位低于宰相。参与军国大事的商议,接受皇帝咨询。,2、三公和尚书台 (1)三公 汉哀帝时形成。 东汉光武帝时制度化。 司徒公掌全国民事,负责赋税、教化、司法和全国官吏考核等事。主人。 司马公全国军事行政和武官考核。主天。 司空公掌水土事、负责兴修水利和土木建筑以及对有关官吏的考核。主地。,三公共同担任宰相,分别对皇帝负责。 宰相独任制 多相制 有利于加强君权 (2)尚书台 由中朝官发展而来。汉武帝时,地位提高,逐渐削弱了三公的职权。 东汉时尚书台正式成为封建国家的中枢机构。,3、九卿 太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使、少府。,(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西汉前期:郡县

6、与王国并存 中期:郡县 东汉:州、郡、县,二、职官管理,(一)选任 1、从开国功臣中选拔 2、通过学校(太学)培养。 3、征辟制度(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 (1)征召 (2)辟举,4、察举(郡县向中央推举) (1)“孝廉”、“秀才” (2)贤良方正 (3)孝悌力田 (4)明经、明法、文学 (5)考试 (6)纳赀,(二)考课 上计(上计律) (三)奖惩 增秩(增加俸禄)、迁官(升官)、赐爵。,(四)致仕 1、致仕年龄 一般为70岁 2、致仕后待遇 一次性得很高的赏赐。德高望重者,仍可朝见皇帝。,第五节 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总的来说是:70或80以上,10岁或8

7、岁、7岁以下犯罪,一般要减刑或免刑.,2、关于法律时效 时效是指法律溯及力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所谓溯及既往,是与不溯既往相对而言,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与判决时法律不一致时,适用哪个法律问题。 按照汉朝的法律规定:“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到汉代审理案件已有时效问题了。,3、亲亲得相首匿(父子相隐)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与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直直躬者异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汉代始入律条,4、先自告者除其罪 自告即自首,也称“自出”。 注意三个方面的限制。 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即上请制度 贵族官员犯罪要先请示皇亲如何

8、处理,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判决。这一规定是使贵族官员在法律上享受特权。,二、刑名,(一)汉初刑制的变化,多沿用秦制 1、死刑 殊死,即斩首。 2、肉刑 3、徒刑 女徒顾山:为女徒犯规定的专门的赎罪的方法,即让其一个月出三百钱雇用他人代之服劳役,也称为“女徒顾山”。,(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1、文帝时期 (1)背景缇萦上书 (2)内容 墨(黥qing)髡钳为城旦舂 劓笞三百笞一百 斩左趾笞五百笞三百 斩右趾弃市,2、景帝时期 (1)减少笞数 劓笞三百笞一百 斩左趾笞五百笞三百 (2)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施行是中途不得换人。 至此,两汉肉刑只有宫刑和斩右趾。,3、意义 标志着中国古代刑制由

9、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同时为从奴隶制五刑走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三、罪名,1、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打击割据势力方面 (1)阿党附益罪 酎金律:惩罚诸侯王进贡的贡金不合斤两、成色标准的法律。 左官律:惩罚那些舍弃朝廷的官职而到诸侯处做官的人的法律 (2)僭越 (3)出界,(4)泄漏省中语罪 2、加强君主专制,严防臣下专权方面 (1)欺谩、诋欺、巫罔罪 (2)非议诏书、毁先帝罪 (3)怨望诽谤政治罪 (4)左道 (5)废格诏书罪,3、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帝安全方面 (1)不敬、大不敬罪 (2)阑入宫殿门、失澜罪 4、镇压农民反抗,维护地主阶级专政方面 (1)大逆无道罪 (2)

10、首匿罪 (3)通行饮食罪 (4)见知故纵罪(沈命法-惩处隐匿贼盗),第六节 民事立法,(一)行为能力的确定,1、“二十三傅之畴官” 2、民事权力范围因人而异 商人受限制 奴婢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所有权,1、土地所有权 2、其它财物 遗失物,(三)债,1、买卖契约 称为券书,土地和其他物品的买卖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发生纠纷,以此为证。 2、借贷契约 “取息过律” 3、租佃契约,第七节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一、婚姻立法,1、婚姻关系的建立 婚龄15至30 赘婿婚姻 2、妻多妾制 注意:“小妻”、“小妇”、“傍妻”、“外妇”、“下妻”,3、离婚制度 汉律仍以”七出(去)”、”三

11、不去”为离婚的基本原则。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汉律规定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赔嫁财物带走,二、家庭立法,维护父权:汉律设有“不孝”罪,提倡同居共财 维护夫权:男尊女卑、夫主妻从,三、继承立法,1、宗祧继承:实行嫡长继承制。“非子”、“非正”不得继承 2、财产继承:汉代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关于遗嘱继承: 出现遗嘱继承,书面遗嘱叫“遗令”或“先令书” 家长在生前病危时立,反映了家长的意愿。 庶子、女儿都有继承权 3、收养制度 宦官的养子与亲子地位相同。,第八节 经济立法,一、赋税立法,(一)田租(田赋) 田赋的轻重,由统治者根据当时政治形势的需要制定。 汉初,“十五税一” 景帝,“三十税

12、一” 东汉,“三十税一”,(二)口赋与算赋 1、口赋:口钱,即人头税。 征收对象:三至十四岁成年人,后改为七岁起征。每人每年交纳二十钱供宫廷费用。 2、算赋:另一种人头税 征收对象:十五岁到二十六岁的成年人。每人每年交纳一百二十钱为一算。针对不同阶级和个人算赋方面有不同的倾斜。,(三)关税 流通领域征收的通过税,即对携带货物出入关口时征收的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汉初入关的凭证叫“传” 关税税率根据政治需要变化。汉代关税可能是“十分取一”,携带什么征收什么,每出入一关征税一次。,二、手工业生产管理立法,(一)管理手工业生产的机构 1、中央: 大司农:掌管农业生产,同时负责采矿、冶金、盐

13、、酒等生产的政令。 少府:负责各种手工业生产管理 将作大匠,掌管土木行缮 水衡都尉:掌管炼铜和铸铜器 2、地方:设有专门管理手工业生产的官吏。如:铁官。,(二)对生产徒匠的管理 汉代手工业生产制作器物,要求在长短,轻重等规格等方面,全国要有统一标准。 在冶铁手工业作坊从事生产的是大量的卒徒。卒,即各地每年服役一个月的更卒。徒,因犯罪被判刑的刑徒。,三、商贸管理立法,(一)均输法与平准法 汉武帝是国家运用行政干预市场,调剂物价的两项措施。 均输:是在中央大司农下置均输令、丞,统一负责征收、贾买和运输货物。 平准:即在中央大司农下属官平准令、丞,具体负责京师和大城市的平抑物价。,(二)盐铁酒的专卖

14、法 1、盐铁专营 (1)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削弱诸侯实力 2、酒的榷酤 指酒只有国家才有权酿造和销售。由国家垄断。不仅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起到抑商的作用。,(三)抑商政策 1、不准商人“衣丝乘车” 2、不许商人“名田”购买土地。 3、不准许“推择为吏” 4、“重租税困辱之” 5、谪发 6、颁“告缗令” 挫伤商人积极性,影响了商业的发展,(四)对外贸易立法 1、对外贸易的开端与发展 中国古代正式的对外贸易,严格的说从汉武帝开始。 对外贸易的两个条件: (1)商品经济的发展 丝织品是出口的主要商品,(2)交通道路的开辟 与匈奴和亲互市。 与西域建立友好关系,“丝绸之路” 开辟海上交通,与朝

15、鲜、日本贸易往来。 设立专门管理海上贸易的机构黄门,由宦官担任。,2、对外贸易 汉朝政府严格管理: 1、凡参加互市的私商,必须得到官府的许可,领取符传。对境外贸易,参加者都是经汉朝政府准许的随使节同行的商队,不准私商随便输出输入。 2、不准以违禁物品与匈奴互市。如:铁、马匹等。同时,匈奴的某些物品列为“禁物”。 3、对境外西域和中亚各国的贸易往来,采取优惠政策。,由专司外事的太鸿胪负责接待。,第九节 司法制度,较之秦朝更加完备,逐渐形成中央的地方两级比较完备的司法机构。,一、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 1、廷尉 中央常设司法机关,其长官为廷尉(后更名为大理)。下设属官。 职责: 负责审理皇帝

16、交办案件。 审理地方上报疑难案件。,2、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 汉初,丞相 汉武帝,尚书 汉成帝,五曹 东汉,尚书台 御史大夫 分散司法机关的司法权,使其制约,便于皇帝控制。,(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构基本是郡、县两级。 郡守、县令享有司法权,下设专职司法官员。 县以下设乡,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调解处理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二、诉讼制度,1、告劾 方式:自诉与公诉 限制 (1)不准儿子告发父母,媳妇告公婆、奴婢告主人。 (2)年未满十岁和在押犯以及判处城旦舂、鬼心白粲之刑者不得告人。 严禁诬告 告劾须逐级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书皇帝。“诣阙告诉”,(二)逮捕和羁押 身份不同,逮捕和羁押程序不同: (1)对普通人犯,有人告发或被官吏告劾,即随时予以逮捕。对于民间的轻微事讼,一般不予逮捕,往往采取“教化”的方法,以息事省讼。 (2)对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请皇帝,所谓“有罪先请”。 民间普通争讼,一般不予逮捕,施以“德化”,予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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