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行业)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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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X00X-201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X00X-2012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Regulation for Type Test of Cranes(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 月 日113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型式实验程序和要求(1)第三章 监督管理(5)第四章 附则(6)附件A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含义(7)附件B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8)附件C 样机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和要求(9)附件D 样机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10)附件E 样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47)附件F 起重机

2、械型式实验备忘录(101)附件G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格式)(102)附件H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式)(11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第三条 实施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后进行。实施型式试验备案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型式试验备案受理后进行。第四条 型式试验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在其核准范围内进

3、行。第五条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一)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或者制造单位停产四年以上恢复生产的;(二)产品型号改变的;(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第六条 型式试验按照产品型号和规格(规格是指主参数)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型号的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含义见本规则附件A。第七条 样机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的

4、基础上进行。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型式试验程序和要求第九条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约请、设计文件审查和样机检查及试验、出具报告和证书、网上信息发布。第十条 制造单位约请进行型式实验时,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格式见附件B),并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单位公章);(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制造许可证要求的,复印件加盖制造单位公章);(三)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有制

5、造监督检验要求的,复印件加盖制造单位公章);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高空作业车,以及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单位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备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制造单位提交的资料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确认:(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起重机械的定义、特种设备目录、相应标准及其用途,确认该产品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范围;(二)申请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根据其提供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确认型式试验样机是否在其制造许可证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机构与制造单位签署型式试验约

6、请协议书或者合同。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人员到试验现场后,首先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起重机械的定义、特种设备目录、相应标准及其用途,识别样机的型号和规格,检查样机与图样的一致性。对于样机型号和规格的识别,以及样机与图样一致性的检查的准确性由制造监检人员和型式试验人员负责。制造单位应当对型式试验样机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型式试验人员还应当对样机是否为制造单位所制造的产品进行进一步确认。注2:改造的起重机械不得作为制造产品的型式试验样机。第十三条 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应当在制造现场进行。当制造单位在具备样机检查、试验条件时,型式试验机构人员到现场同时进行样机的设计文件审查、检查和试验。型式

7、试验机构对审查的设计文件应当保密。型式试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C的要求进行设计文件审查。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传动机构部件图、控制系统原理图由制造单位和型式试验机构双方签字,在制造单位封存,型式试验机构保留并封存总图和主要受力结构件图。进口起重机械只保留并封存样机总图。第十四条 制造单位在现场提供的样机见证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且由型式试验人员确认:(一)在制造许可证范围内;(二)与设计文件一致;(三)自检记录齐全;(四)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有制造监督检验要求时);(五)所使用的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一致;(六)施工告知证明有效(在使用现场试验时);(七)销售合同及其发

8、票或者付款凭证齐全(对于无销售合同的样机,应当提供生产计划、派工单,以及主要材料和外协件的进货证明及发票);样机见证资料和信息经过确认符合要求后,型式试验方可继续进行。如果发现制造单位有提供虚假样机等违法行为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型式试验,并且向试验现场所在地和制造单位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和发证机关报告。第十五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整机所选用安全保护装置的适应性负责,即所选取的安全保护装置不仅应当满足本规则要求,同时其所配整机也应当满足本规则要求。对于依附在整机上不可拆卸,无法单独进行型式试验的安全保护装置,可随整机进行相应型式试验。对于随工程项目进口的单台起重机械上的安全保护装置,无法单独进行

9、型式试验的,该安全保护装置可随整机一同进行型式试验。第十六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和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D、附件E),对相应类别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样机进行检查和试验。型式试验人员可以根据现场样机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检查、试验项目和要求,但应当由型式试验机构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对于批量生产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专用试验室(场)内进行;对于单件小批量生产且不能在试验室(场)内完成型式试验的产品,可以在制造单位或者使用现场进行。在使用现场进行的型式试验,应当经使用单位同意,并且向当地质监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并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样机整机型式试验与安装监督检

10、验过程中的性能试验可以同时进行,数据共享。第十八条 试验时,试验条件除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外,还应当满足附件E规定的条件:(一)试验的动力源、环境温度、空气相对湿度、海拔高度、风速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二)试验载荷误差为1;(三)现场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在用户现场及室外进行的型式试验,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有安全管理措施;(四)测量尺寸时,在室内或者在无日光和温差影响下进行;(五)样机运行试验时,运行地面和轨道符合标准和设计的要求。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型式试验场所的条件进行详细记录。第十九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和统一的原始记录表格,并且

11、在本单位正式发布实施。第二十条 型式试验用主要检测仪器应当计量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第二十一条 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型式试验人员资格,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试验结果。填写原始记录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当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应当附上表格或者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应当由试验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第二十三条 型式试验结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判定:(一)所有项目都符合本规则要求的,直接判定为型式试验合格

12、;(二)样机出现的不合格项目的,可以现场整改,现场整改后项目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合格;现场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项目仍然不符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不合格。(三)在型式试验过程中因设备本身原因出现事故的,直接判定为型式试验不合格。第二十四条 型式试验人员在型式试验结束后,离开试验现场前应当向制造单位出具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备忘录(格式见附件F)。型式试验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停止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在离开现场前将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备忘录同时提交给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二十五条 型式试验后,制造单位应当对易损件及时更换。第二十六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完成型式试验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特种

13、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G)。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约请单位两份。型式试验报告的结论页应当由试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骑缝盖型式试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型式试验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式见附件H)。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一式四份,型式试验机构一份存档,约请单位三份。第二十七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发布型式试验合格和不合格信息,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信息化要求上报信息。第二十八条 制造单位对型式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14、后15个工作日内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制造单位对处理结果仍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机关提出申诉,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制造单位对处理结论仍有异议时,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 当制造单位名称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提供变更证明,原型式试验报告仍然有效。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督检查。各级质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重点查验被监督检查的起重机械产品是否在其提供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覆盖范围

15、之内。如果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依法查处。第三十一条 制造单位(或代理机构)凡被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制造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交回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质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一)提供的样机不在其制造许可证范围内的;(二)提供的样机与图样严重不符的;(三)提供虚假材料的;(四)提供的样机非本单位制造,或者用改造的产品作为型式试验样机的;(五)擅自转借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或者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六)私自伪造涂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或者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的。第三十二条 型式试验机构未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确认产品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和其制造许可证范围内而进行型式试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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