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教育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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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教育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落实措施的公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自治区教育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落实措施进行公告。一、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一)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

2、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和校长变更的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5.审批部门通过自治区政务服务网每半年公布1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二)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

3、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

4、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十八)审批权限。民办学校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中举办实施本科层次及师范、医药类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报教育部审批,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举办实施非师范、医药类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举办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核发学校代码,地级市或县

5、级(不含市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设立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要符合本地高中阶段教育发展需求,要纳入本地及全区学校布局规划,要符合普职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与管理。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民办学校,按最高办学层次审批权限审批。【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宁教发202076号)第十九条申请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由举办者向地级市教育行政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市教育行政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请自治区教育厅审批。【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宁教基2019143号)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

6、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三)审批层级和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中等学历教育由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部门审批;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由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学前教育和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部门审批。(四)许可条件1.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结构的人才需求相适应。2.审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3.名称符合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

7、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4.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五)申请材料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指导清单(见附件1)。(六)程序环节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申请或到窗口进行线下申请。窗口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批机关组织学校设置专家组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七)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

8、民办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2.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3.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4.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实时掌握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对苗头性问题联合研判,积极应对。(八)优化服务措施1.进一步压减材料,对保留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方便人民群众和企业办事。2.加快推广“一网通办”,推

9、行全程帮办制,打造高效便民的服务型政府。3.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教育、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部门联合评估、联合勘验,加大审批部门与登记部门并联办理力度,压缩审批登记时限,原则上45个工作日办结。二、实施专科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一)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10、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和校长变更的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5.审批部门通过自治区政务服务网每半年公布1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二)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

11、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核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

12、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十八)审批权限。民办学校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中举办实施本科层次及师范、医药类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报教育部审批,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举办实

13、施非师范、医药类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举办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核发学校代码,地级市或县级(不含市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设立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要符合本地高中阶段教育发展需求,要纳入本地及全区学校布局规划,要符合普职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与管理。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民办学校,按最高办学层次审批权限审批。(三)审批层级和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专科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14、报教育部备案。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许可条件1.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结构的人才需求相适应。2.符合自治区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和统筹规划。3.符合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4.名称符合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5.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五)申请材料实施专科教育的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指导清单(见附件2)。(六)程序环节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申请或到窗口进行线下申请。窗口

15、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批机关组织学校设置专家组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七)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2.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3.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4.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实时掌握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对苗头性问题联合研判,积极应对。(八)优化服务措施1.进一步压减材料,对保留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方便人民群众和企业办事。2.加快推广“一网通办”,推行全程帮办制,打造高效便民的服务型政府。3.自治区教育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教育、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部门联合评估、联合勘验,加大审批部门与登记部门并联办理力度,压缩审批登记时限,原则上五个月内办结。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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