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化工)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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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第103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第20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

2、02分类;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02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第203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 区域规划第3l1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第3I2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3

3、I3条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第3I4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第315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第316条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第3I7条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4、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317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工厂总平面布置第321条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第322条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第323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

5、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架工艺装置的阶梯上。第324条 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第325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第326条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第327条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328条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市容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第329条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

6、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第3210条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退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四、液体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五、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第3211条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工艺装置成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

7、射热计算规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第三节 厂内道路第331条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第332条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第333条 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应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外铁路平交。第334条 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第335条 工艺装置区、罐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及其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有回

8、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第33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二、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第337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一、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二、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第338条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

9、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第四节 厂内铁路第341条 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第342条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贮存场(池)的边缘。第343条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第344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二、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第345条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第34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

10、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第347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第348条 在甲、乙、丙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可不小于7m。第五节 厂内管道综合第351条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第352条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第35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第354条 可燃气体

11、、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第355条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第356条 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第357条 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第四章 工艺装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411条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

12、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油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二、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含氧指数应小于30;三、建筑物、构筑物的构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412条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第413条 厂房的防火设计,本章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装置内布置第421条

13、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l的规定。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表42l第422条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第423条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第424条 酮苯脱蜡、脱油装置的惰性气体发生炉与其煤油储罐的间距,可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6m。第425条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于小于6m。第426条 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

14、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的3次方的掺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的3次方时,其防火间距不限。第427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第428条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第429条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第4210条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场所范围。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

15、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场内。第4211条 在装置内部,应用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的2次方的设备建筑物区。当合成纤维装置的酯化聚合、抽丝与后加工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m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道路。第4212条 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置内道路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当装置宽度小于或等于60m、且装置外两侧设有消防车道时,可不设贯通式道路;二、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第4213条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生活间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中间储罐,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第4214条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甲,类液体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第4215条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之间,设置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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