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露酒标准.doc

上传人:灯火****19 文档编号:137979211 上传时间:2020-07-1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果露酒标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果露酒标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果露酒标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果露酒标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果露酒标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果露酒标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果露酒标准.doc(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露酒QB/T1981-942006年06月02日00:00阅读次数:574字号:大 中 小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用本标准规定了露酒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2引用标准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 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GB 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 5009.48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

2、方法GB 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QB/T 1326.2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感官评定方法Q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3术语3.1露酒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GB 10343)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3.2浸泡以蒸馏酒、发酵酒、食用酒精(GB 10343)或水浸渍呈香、呈味、呈色物质的过程称为浸泡。3.3复蒸馏在蒸馏酒或食用酒精(GB 10343)中,加入呈香、呈味的物质,进行再次蒸馏的过程称为复蒸馏。4产品分类4.1按生产工艺分为两类直接浸泡、复蒸馏。4.2按香源物质分为三类植物、动物、

3、动植物混合。5技术要求5.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分类直接浸泡类 复 蒸 馏 类植物动物 动植物混合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无色或微黄澄清度 澄清透明,无沉淀及悬浮物香气具有相应的植物香具有相应的动物脂具有动植物香和酒具有本类型酒 和酒香,诸香和谐纯 香和酒香,诸香和谐 香,诸香和谐应有的香气,正诸香和谐纯正滋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风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注:12个月以上的瓶装产品酒允许出现少量的沉淀。5.2理化要求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表2项目指标允许差酒精度(V/V)20% 45.01.0滴定酸(以乙酸计)g/L 6.0 总糖(以葡萄糖计)g/L200.020注:允许

4、差表示,在指标要求的范围内所允许的误差。5.3卫生要求按GB 2757规定执行。酒精度(V/V)20%的产品,须增加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要求,按GB 2758规定执行。6试验方法6.1感官试验方法按QB/T 1326.2规定的方法检验。6.2理化要求试验方法酒精度、滴定酸、总糖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执行。6.3卫生要求试验方法卫生要求的甲醇、杂醇油、铅、锰按GB 5009.48执行。菌落总数按GB 4789.2执行,大肠菌群按GB 4789.3执行。7检验规则7.1不合格分类A类不合格卫生指标、感官指标、标签标志。B类不合格理化指标、净容量偏差。7.2组批生产厂每次勾兑、调配、包装出

5、厂质量相同的产品即为一批。7.3抽样7.3.1按表3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表3抽样方案- 1500箱 1500箱-375mL/瓶 8 12-500mL/瓶68-7.3.2抽样方式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抽取的样品一半作该批产品的样本进行检测,另一半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留做复核、仲裁用。7.4交收(出厂)检验7.4.1交收检验是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检验。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交收检验后,应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7.4.2交收检验项目感官、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7.4.3交收检验判定规则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不

6、合格项目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有一项类不合格或超过一项类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7.5型式检验7.5.1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7.5.2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a.更改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7.5.3型式检验项目技术要求的全部指标、净容量偏差、标签标志。7.5.4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同交收检验判定规则。7.6仲裁检验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7、标志8.1.1标签标志按GB 10344的规定执行。8.1.2外包装标志瓦楞纸板箱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瓶数、日期,并标有“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字样及标志,其使用方法按GB 191的规定执行。8.2包装8.2.1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8.2.2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包装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8.2.3包装容量20时20瓶的平均净容量允许偏差:500mL/瓶时为2%;500mL/瓶以下(含500mL/瓶)、125mL/瓶以上时为3%;125mL/瓶时为5%。8.3运输、贮存8.3.1成品酒,适宜在535温度条件下运

8、输、贮存。8.3.2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物品,严禁与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8.3.3在上述条件下运输和贮存的瓶装产品酒,其保质期不得低于12个月。-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技术归口。本标准由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哈尔滨中国酿酒厂、湖北园林青酒厂、广东阳春县酒厂、四川省白酒协会、河南开封市第二酒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琪康健徐晓曦朱眠。参加起草人:王秋芳白镇江周怡庭袁建成严明黄书声。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0713批准19950301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