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监督管理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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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监督管理,主讲:杨 棨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2008-01,探讨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目的: 1.认真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不因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2.通过履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能够防范、规避或者减轻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自身的法律责任。,国家电网公司2008年安全管理要求: 1.安全管理目标:初步建成覆盖所有基建项目的基建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输变电、水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防止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确保基建安全局面稳定。 2.工作思路: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安全

2、发展”和公司加强安全工作的要求,建设实施基建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基建安全管理策划,进一步落实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总结推广现场安全管理有效经验,严把作业人员准入关,狠抓现场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安全监 理作用,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开展安全性评价和资信评价活动,强化对水电、火电、输变电重要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劳动竞赛,全面完成各项安全管理任务。,第一章 国家对施工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二章 工程监理安全法律责任和安全监理的提出 第三章 安全事故致因分析 第四章 危险点分析与预控 第五章 监理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章 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

3、第七章 监理的安全管理方法和程序 第八章 监理安全资料管理 第九章 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及安全监理 实施细则编写纲要,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生产责任的背景 1996年3月,上海市制定和颁发了上海市市政工程安全监理暂行办法 1998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02年1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年10月江苏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 2005年4月27日,辽宁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落实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2005年8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强

4、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6年10月建设部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

5、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订立书面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必须安全生产,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行为主体,监理单位是安全监理的行为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

6、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是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安全管理的内容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交叉作业安全管理、承包租赁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条例中明确了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

7、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

8、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9、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建筑安

10、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号令 规定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号令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1、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六月三十日发布建质200812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

12、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

13、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3年1月1日实施,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2003 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及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2008年1月28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

14、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 、(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15、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4月18日建质(2008)75号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

16、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本章小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我国长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验总结。 2.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均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主体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不仅要对施工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也要对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相应的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理安全责任。,第二章 工程监理安全法律责任 和安全监理的提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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