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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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现制定江西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5号)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整治,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强基固本,提高水平;加强隐患治理,完善防范措施,扭转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和煤炭行

2、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二、奋斗目标通过整治,2004年合法矿井全面达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标准,非法生产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达到总体平稳,煤矿死亡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原煤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1.18以内(其中:省属煤矿要保4争3);着手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主要工作(一)完善制度,全面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要把全面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煤矿企业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建立、健全

3、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定安全生产考核目标,把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以及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通过加强现场管理,严格予以实施;要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情况及时修改完善。2、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省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炭生产企业、矿井都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生产矿井要有负责通风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除配备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外,还要配备通风安全管理副总工程师。市、县属国有煤矿要参照省属煤矿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乡镇

4、煤矿除配备负责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外,还要相应配备专管安全、通风和防排水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生产矿井从业人员达到3500人以上的,按从业人员1%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500人以下的,按从业人员15%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矿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足6人的,应按6人配备。3、煤矿企业都要配足瓦斯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4、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煤矿企业,一律停产整顿。(二)落实责任,严厉打击煤矿非法生产行为。1、进一步加大对煤矿非法生产和死灰复燃现象的打击力度。凡未经省政府批准并重新换发“三证一

5、照”的小煤矿皆属非法矿井,县(市、区)政府必须立即予以强制关闭。各地政府不得允许应关闭矿井采取租赁、承包等形式变相保留,更不得把应关闭矿井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省煤炭集团公司不得收购、兼并无证矿井。有关部门和企业不得向非法矿井提供火工、电力、运输等产品或服务。2、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应关却未关的煤矿,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落实关井责任,落实牵头查处单位,对非法生产失察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3、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经发现非法开采的矿井,要

6、坚决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应及时组织进行查处,依法予以关闭。4、有关部门对777处矿井以外的各类小煤矿不得发放新的证照。全省一律不再批准市、县、乡镇开办新的煤炭生产企业。(三)协调配合,抓好市、县属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1、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3178号)的要求,比照2001年对乡镇煤矿整治的做法,做好此次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以迅速扭转近几年全省市、县属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严重滑坡,死亡人数及百万吨死亡率居高不下的

7、严峻局面。2、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行业办、省工商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依法做好对各矿井的“四证审核”工作。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牵头组织省级验收时,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03178号文规定的要求,制订有关验收办法,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3、各地要把对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的专项整治作为2004年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之一,严格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规定的整治范围、整治标准、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责任,协调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确保整治工作按期顺利完成。(四)狠抓重点,严格执行停产整顿制度。1、凡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

8、不落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重大水患威胁且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矿井以及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超通风能力生产、存在各类重特大安全隐患且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矿井、在煤矿安全程度评估中被评为D类的矿井和未通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估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能达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关闭。2、今后,凡发生重大事故的乡镇、发生特大事故及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经设区市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中发生重大事故的煤矿要予以停产整顿,发生特大事故的局(矿)所属煤

9、矿全部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矿井在通过局(矿)、省煤炭集团公司逐级审查后,由省煤炭集团公司报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经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3、停产整顿矿井的停产整顿时间不得少于5天。停产整顿的重点是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安全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已整改到位。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在事故原因尚未查明和防范措施未落实之前,不得恢复生产。(五)严格程序,进一步加大对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1、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各煤矿企业要把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作为进

10、一步深化整治的重点,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2、凡通风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从未进行过通风能力核定的矿井,煤矿企业都要立即组织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并及时将核定结果报送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3、凡被认定为存在特大或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督办单位、责任人,限期整改。事故隐患整改到位的,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销号摘帽”。4、煤矿企业作为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单位,要完善以防瓦斯、防水害为重点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按

11、照“四定”(定责任、定人员、定资金、定时间)的要求认真组织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并将隐患整改情况每月向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汇报一次。对未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而酿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5、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监察执法的力度。对发现的煤矿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煤矿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并落实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隐患整改完毕,需要验收批复的,在接到煤矿企业的申请后,有关单位或部门须及时组织进行验收。(六)标本兼治,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与安全装备水平。1、各级政府、各煤矿企业要把矿井达到煤矿安全生产基

12、本条件规定的要求作为2004年进一步深化整治工作的重点。对照我省的实际情况,尤其要抓好以下问题的整治:(1)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或超通风能力生产;(2)矿井开采中存在老窿水、灰岩水等重大水患威胁,且对水患尚未调查清楚,防治水措施不得当、不到位;(3)煤矿的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与井下实际情况严重不符;(4)矿井没有形成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以及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没有形成至少两个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的安全出口;(5)煤层赋存条件能够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形成两个安全出口和实行负压通风,而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进行盲巷采煤;(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

13、出矿井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无瓦斯抽放措施;高瓦斯掘进工作面未实行“三专两闭锁”;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未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7)矿井提升未使用矿用绞车或使用矿用绞车但保险装置、深度指示器未装设齐全;提入绞车后备保护不完善,未使用安全提升容器。(8)煤矿井下电器设备“三大保护”不完善或不起作用;(9)矿井防尘供水系统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煤炭行业标准。2、各地要以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与安全装备水平为目的,把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安全质量标准化和人才培训工作贯穿于安全专项整治的全过程。3、在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时,要认真贯彻省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评估标准,落

14、实评估责任,坚持“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确保评估质量。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由此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惩。对被评为C、D类的矿井,要盯紧看牢,落实责任,限期消除隐患;特别是对被评为D类的矿井,要责令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最长为6个月)达标,逾期不能达到B类矿井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执法文书,由当地政府予以强制关闭。从2004年7月份起,将组织开展第二轮煤矿安全程度评估。4、煤矿安全质量管理是煤矿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煤矿企业要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方向,以点带面,逐步提高矿井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生产环节的安全质量水平。要着重抓好煤矿“一通三防”和防

15、治水方面的质量达标工作,同时积极推广先进的采煤方法,推行锚喷支护和单体支护,加强顶板管理,由低到高,循序渐进,逐步解决目前煤矿办矿条件与规程标准差距较大的问题,使我省煤矿的安全管理与安全装备水平上一个台阶。5、各地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人才培训的重要性,强化安全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在组织对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复训的同时,加强对煤矿全员培训的宏观指导。各地煤炭安全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积极探索与省内有关煤炭院校联合办班的路子,组织举办为期36个月的煤炭专业技术培训班,培训一批产煤乡镇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企业技术骨干、煤矿井下班组长,力争在较短时间内解决基层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知识缺乏和煤矿企业技术人才缺乏的问题。四、保障措施(一)加强对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1、全省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2、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政府、省煤炭集团公司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克服厌战情绪,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地区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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