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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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 专业合作社章 程 【201 年 月 日全体社员股东大会一致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社员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股东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由石阡县 镇 村委会、 、 、 、 同发起并指导组建, 等人具体操作,于201 年 月 日召开成立大会,股东出资额为 万元,其中:集体资产 万元,土地折价入股 亩 万元,货币出资 万元。本社名称: 县 专业合作社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办公地点: 县 镇 村委会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社员股东、谋求全体社员股东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社员股东入股入社自愿,退股须过半数

2、股东同意,本村村民可以转让股份,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统一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为:经济作物、粮食作物及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种苗繁育。主要开展以下服务:(一)组织采购、供应本社社员股东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本社社员股东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本社社员股东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并提供技术指导。第五条 本社对由社员股东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力,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社为每个社员股东设立个人账

3、户,主要记载该社员股东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股东的公积金份额。本社社员股东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 经社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社员股东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社员股东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村民,集体资产入股体现、自愿以土地折价入股或现金入股的本村村民,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本社章程

4、规定的入社手续的,方可成为本社社员股东。本社的社员股东可以是农村居民,也可以是非农村居民社员股东,农村居民社员股东在该社所占比例要求在90%以上。第十条 凡符合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股入社申请,经社员股东股东大会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可成为本社社员股东。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股东的权利(一)参加社员股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股东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社员股东名册、社员股东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5、(六)提出召开临时社员股东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退股申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退股;(八)社员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股东大会选举和表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三条 本社社员股东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股东的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坏本社社员股东的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

6、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股东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七)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股东的债务;(八)承担本社的亏损及社员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社员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股东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的;(二)死亡的;(三)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 社员股东要求退社的,需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办理退社退股手续;退社社员股东的社员股东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股东需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社员股东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

7、该社员股东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利,按照本组织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若是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得到的亏损金额。社员股东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执行。第十六条 社员股东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社章程规定条件的,在2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社员股东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继承,并承担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退股手续。第十七条 社员股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社员股东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社员股东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8、三)社员股东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的社员股东,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股东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的赔偿。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社员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股东组成。社员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或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决定社员股东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社员股东出资标准及增加或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覆辙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

9、度盈余分配方案和盈亏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股东的变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股东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十人社员股东选举产生一名代表,组成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履行社员股东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等职权。社员股东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一次社员股东大会,社员股东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社员股东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 有

10、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股东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股东提议;(二)监事会或理事会提议;(三)社员股东共同议定的其它情形。理事长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社员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在2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临时社员股东大会。第二十二条 社员股东大会须由本社社员股东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社员股东因故不能参加社员股东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股东代理。一名社员股东最多只能代理二名社员股东表决。社员股东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本社社员股东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章程,改变社员股东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社员股东出资,合并、分立、解

11、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社员股东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票数通过;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社员股东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社员股东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股东大会决议;(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股东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股东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社员股东培训和各项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

12、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社员股东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社员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一)主持召开社员股东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社员股东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社员股东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及履行社员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3、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人一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监事会成员 人,任期3年。设监事长1名,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可提建议,但不表决。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股东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四)向社员股东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意见;(六)提议

14、召开临时社员股东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业务发生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社员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财务人员。第二十八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财产;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股东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一)为他人提供担保;(二)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三)从事损坏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四)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长(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

15、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一条 社员股东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计件的方式提取薪酬,按不同项目设置薪酬方案,可预支部分薪酬,交售产品时结算薪酬总额,生产成本费用可先借支,实行报账核销。第三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理事会审核后,于社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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