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某市物业收费标准精品

上传人:管****问 文档编号:137903390 上传时间:2020-07-1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3.6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物业管理)某市物业收费标准精品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物业管理)某市物业收费标准精品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物业管理)某市物业收费标准精品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物业管理)某市物业收费标准精品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物业管理)某市物业收费标准精品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物业管理)某市物业收费标准精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业管理)某市物业收费标准精品(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作者: 文章添加2004-9-17东价2004136号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房地产管理所,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共分四级,具体等级标准要求详见附件。二、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收,含税金)说明如下:1、本通知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

2、府指导价为最高价格,下浮不限。2、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3、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含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的运行、维修和运行电费(不包二次供水加压电费);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4、住宅物业有二次加压设施进行供水管理的,在市物价局审定当地镇区的供水到户价格基础上,

3、加收不超过15%的二次供水费用。5、本政府指导价中的别墅是指有高、低层公寓型和别墅型的混合型住宅物业。三、物业服务收费具体管理规定按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价2004135号)执行。四、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必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五、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原市建设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公布东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1999122号)及市物价局原核定的住宅和商铺(场)、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批文及其核发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停止执行。过

4、去有关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六、本通知由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作者: 2007-2-9东价200720号市内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的住宅(独立别墅除外,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独立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住宅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5、,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且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突破我市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可向市物价局提出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由市物价局经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并咨询业主意见后,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指导价。未经市物价局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在物业管理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后的十天内报市物价局备案。其中,新建商品房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商品房开始发售(含预售)后20天内报市物价局备案

6、。备案后,物业未交付使用前,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不得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目前物业管理企业已与业主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今年2月底前将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依法调整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调整后的10天内向市物价局备案。五、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3、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4、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5、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的,需提供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批复文件复印件。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物业管理企业可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

7、减外,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保证金、押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原已预收水电费的,应按规定逐月扣减;对原已收取的水电周转金、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作为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七、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如下规定收取相关装修管理费用:1、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用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装修的具体情况,按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元/平方米的标准协商确定。2、证件工本费。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按不超过3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

8、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过5元/证的工本费。3、装修保证金(押金)。在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时,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保证金(押金)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在装修协议中约定,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标准不得超过3000元。装修保证金(押金)用于装修对物业公共部位损坏的修复。装修未对公共部位造成损坏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装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计算装修损坏赔付标准时,应出示修复

9、的工(料)价单。4、除上述费用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制收取与装修管理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八、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九、物业管理区域因实行出入管理而制作的集成电路卡(IC卡)、身份识别卡(ID卡),其工本费标准由管理单位(发卡单位)报市物价局核定后才能收取;除IC卡、ID卡外的其他类型出入卡(不分制作材料),管理单位(发卡单位)不得收取工本费。持卡人遗失或损坏出入卡(不含IC卡、ID卡)需补领的,管理单位(发卡单位)可按制作成本收回工本费。遗失或损坏IC卡、ID卡的,管理单位(发卡单位)可按我局核定的标准收回工本费。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商品房销售之前,开发企业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标准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公示。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上述内容及特约服务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物价局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