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农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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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方案目 录第一篇:xx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组织章程 总则1 第一章:股民2 第二章:清产核资和股权权益4 第三章:股权的收益和流转5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范围、履职规则7 第五章:选举与罢免11 第六章:附则14第二篇:xx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方案第一部分:组织机构 第一章:组织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15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工资待遇、绩效考核和奖惩措施17 第三章:干部退休待遇实施方案29第二部分:会议制度32 第一节:股民大会32 第二节:股民代表大会34 第三节:社委会成员会议36 第四节: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38 第五节

2、:联席会议39第三部分:经济管理 第一章:资产管理制度42 第二章:财会管理制度50 第三章:下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65第四部分:城市管理67 第一节:治保队管理67 第二节:计划生育管理69第三节:城管队管理75第四节:消防巡查队管理77第五节:城建报建队管理80第六节:环卫、门卫、水电人员管理83第七节:合作医疗管理85第八节:非经营性物业管理89第九节:农贸市场管理90第十节:步行街管理92第十一节:停车场管理93第十二节:其他管理(出租屋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应急处置管理)94第五部分:社会保障101第六部分:人事管理105第一篇:组织章程xx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组织章

3、程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社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突出抓好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搞好本单位的政治稳定、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和精神文明建设,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股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实际,依照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文本要求,经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社委员会讨论后并于年月日提交股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源于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的xx大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后至城市化转制以前为xx区新市街xx经济联合社,xx区新市街xx第一(二十五)经济合作社;2014年2月28日

4、,因行政辖区转换,现为:xx区xx街xx经济联合社,xx区xx街xx第一(二十五)经济合作社。第三条 本社现名全称为:广州市xx区xx街xx经济联合社;广州市xx区xx第一(二十五)经济合作社。名称缩写:xx联社;xx一社、xx二社xx十五社。本社住所:广州市xx区xxxxx。第四条 本社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构建和谐稳定、持续发展、整洁有序、保障有力、积极向上的社会、经济、城市、人文、精神的村社环境,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努力实现集体成员共同富裕。第五条 本社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

5、的社会主义道路,按照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要求,政治上保持和党、国家的政治要求高度一致;经济上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组织参与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城市管理上以干净、整洁、平安、有序为目标,营建良好的新型城中村城市管理环境;社会保障上以个人自愿和集体扶持的形式,开展医疗、养老等社会化保障;精神文明上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法纪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自觉抵制邪教、毒品等不良思想和物质的诱惑,构建文明和谐的村居人文环境。第一章 股民第六条 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以2001年1月1日施行的xx经济联合社

6、股份章程及有关管理规定手册为依据,在城中村股份制改制中拥有本社原始配股份额的人员是本社股民。按照2002年1月1日实行的xx经济联合社股份章程第四章关于股份配置规定和计算方法,在最近一次配股后并经“一刀切断”确认的原始股,或后续经“生不增、死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的方法引起原始股拥有人的变更,截止2014年12月31日至,xx经济联合社和各经济合作社所设的股份数(1,xxxx,640万股)中,对应拥有其中股份所有权的人员即为股民。第七条 原始配股的界定原则原始配股遵守2002年1月1日执行的xx经济联合社股份章程及有关管理规定手册明确的“一刀切断”、“生不增、死不减”、“迁入不增、迁出

7、不减”的固化和流转原则由1970年1月1日后至2001年12月31日止曾具有xx经济联合社户口又参加过经济社集体劳动、尽过股民义务,现在生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享受配股:(一)到2001年止取得城中村转制农转非户口的xx经济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1970年1月1日后至1993年12月31日止,属征地招工或农转非迁出的人员。(三)1994年1月1日后,属征地农转非迁出的人员。(四)女知青与本社属农业户口的男方结婚,户口已迁出本社的人员。(五)19790年1月1日后,原本社农业户口而顶职迁出的人员。(六)1970年1月1日后,原本社农业户口因读中学或大学而户口迁到学校的人员。(七)户籍属

8、本社的现役军人和1970年1月1日后复员退伍户口已迁回本社的人员。(八)1970年1月1日后调到新市镇政府或属下企业工作,户口已迁出本联合社的人员。(九)除以上18点所述之外的人员,一律不配股。第八条 原始股固化配置方法按照有力保障城中村转制原农民待遇股民利益,同时兼顾2002年1月1日之前的历次转制非农民待遇股民利益的原则,在原“xx经济合作股份公司”配股的基础上,遵照20012年1月1日调整股份固化计算的方法,经认定的股份固化计算方法如下:(1)凡原来股份数按照原“xx经济合作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能递增的股民,按原持股数乘以10倍为新的配股数。(2)按照原来股份数按照原“xx经济合作股份公

9、司”章程规定有资格每2年递增股数的股民,所持股数乘以10倍为新的配股数。(3)外地或外村女青年嫁入本村(社)与男青年结婚,到2001年12月31日止已取得xx村中村转制农转非户口的,根据原配股原则先配12股后乘以10倍为新的配股数。(4)具有本联合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所生育的子女(违反计生条例的除外)在200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城中村转制户口的,根据原配股原则,先配1股后在乘以10倍为新的配股数。(5)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具有城中村转制农转非户口而且符合劳动力年龄范围(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5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配150股为联合社股民新的配股数。第九条 股

10、民成分按照城中村转制改造阶段和时间的不同,分为完整意义股民和非完整意义股民2种。按照第八条原始股配置固化方法中明确的第2、3、4、5种情况取得原始股配额的股民是完整意义股民,其他是非完整意义股民。第十条 股民权利本社的一切事物固有及其建设发展及所带来的利益归属全体股民。全体股民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享有公民权利之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按照组织章程规定,享有以下权利:(一)年满18周岁的完整意义股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使表决权;(二)享有本社城市管理建设、社会保障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成果,按照股份份额获得经济发展收益;(三)享有经济项目管理中,如土地商铺使用权租赁、

11、筹资酬劳、基建承包等事项的公开竟招投标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四)享有围绕本社全面管理建设活动事项,参与群策群力、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第十一条 股民义务全体股民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履行公民义务之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按照组织章程规定,需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资本主义自由化和无政府主义思想的侵蚀,维护党、国家和集体组织的领导权威;(二)自觉遵守本社组织章程、经营管理方案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促进本社的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执行社委会、股民代表大会、股民大会的会议决议,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三)抵制和举报邪教组

12、织、犯罪团伙、分裂国家和反党反社会分子在本社活动或盘踞;(四)按其所持股份份额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五)按规定缴纳税费以及其他各项规费;(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章:清产核资和股权权益第十二条 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岭)、荒地等自然资源;原农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二)本社依法投资或筹劳所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乡村道路、林木与其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及设备资产。(三)本社投资兴办或者出资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四)本社与有关企

13、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所占有的份额。(五)本社利用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股金分红、土地流转收益,国家征地补偿费和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集体所得部分,以及集体资产处置、产权变更所获得的收入。(六)本社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七)本社及其企业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存货等资产。(八)本社及其企业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九)本社及其企业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十三条 本社清产核资至2012年12月31日止,资产总额为 577,585,858.10元,负债总额为253,252,607.70元,净资产总额为 324,333,250.40元。共设股份数1,524,640万股。第十四条 股权权益说明(一)本社土地属国家所有,集体享有使用权,一律不得折值入股。如今后国家征收,除青苗补偿款归属于青苗所有者外,其他补偿一律归本社集体所有。(二)本社可量化净资产按全部量化折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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