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法律问题2015(处理0.5)讲述上课讲义

上传人:yuzo****123 文档编号:137837445 上传时间:2020-07-12 格式:PPT 页数:42 大小:4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校安全事故法律问题2015(处理0.5)讲述上课讲义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学校安全事故法律问题2015(处理0.5)讲述上课讲义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学校安全事故法律问题2015(处理0.5)讲述上课讲义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学校安全事故法律问题2015(处理0.5)讲述上课讲义_第4页
第4页 / 共42页
学校安全事故法律问题2015(处理0.5)讲述上课讲义_第5页
第5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学校安全事故法律问题2015(处理0.5)讲述上课讲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校安全事故法律问题2015(处理0.5)讲述上课讲义(4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学校安全事故法律问题 一、学校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学校常见安全责任事故的种类 三、学校的安全义务及安全事故的归责 四、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校园安全相关法律规定 (一)有关学校安全的教育类法律规定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颁布,84条) 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63条) 24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2.法规 (1)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

2、院1989年颁布,32条) 第17-21条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1990年颁布,40条) (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颁布,62条),3.规章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颁布,40条 )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2006颁布,66条) (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2002年颁布,38条) (4)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生部2005年颁布,43条) (5)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卫生部、教育部2005颁布,15条) (6)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教育部2007颁布

3、)(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 ) (7)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2010年),第123条: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132条:当

4、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2.侵权责任法 (2009年制定,92条,与学校安全相关条款共6条) 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38条:无民事

5、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三)有关学校安全的其他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6、年颁布,452条)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236条强奸罪; 第237条猥亵儿童罪;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2.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制定;2006年修订,72条)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

7、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食品安全法(2009年颁布,共104条)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8、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

9、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颁布,2011年修订,8章124条) 第六条(3)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颁布,2008年修订,7章74条) 第六条(4)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

10、的内容。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1、2007年颁布,7章70条)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学校常见安全责任事故的种类 (一)学校安全管理要素不完备 1.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制度缺失;管理制度不合理;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 2.管理机构不健全未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安全管理职责划分不明确 3.管理人员任用不当管理人员不具备资格、管理人员不具备能力,(二)教育教学活动中管理不善引发的事故 1.安排违规性教育教学活动违反管理部门规定;违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2.危险性活动风险控

12、制不力:校内体育课、运动会、实验课、劳动课、游泳课;校外春游、参观访问、大型公益性活动,(三)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引发的事故 1.设施设备不完备:如未配备消防设备、学校没有围墙等 2.提供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一般性标准;特殊性标准(年龄标准;生理标准;精神或心理标准) 3.设施设备功能损耗引发的事故长期使用导致的功能损耗;放置环境引发的功能损耗 3.学校特殊设施设备管理不善特种设备未设置专人管理;危险设备未实行封闭管理,(四)学校服务不规范引发的事故 1.餐饮服务不规范引发的事故:无证经营;人员不合格;操作不规范;违反原材料采购、制作与存储制度 2.医疗卫生服务不规范引发的事故:人员不

13、合格;未储备急救药品和器材;医药器材不合格;未关注学生特异体质;学生健康材料管理不善; 3.校车服务不规范引发的事故:无许可经营;车辆安全状况不合格;人员配备不合格;运营管理不规范(超载、超速等) 4.寄宿服务不规范引发的事故:宿舍不符合安全标准、消防标准和住宿标准;未安排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宿舍安全教育工作缺失;未实行夜间值班和巡视制度;,(五)学校保护不力引发的事故 1.告知缺失: (1)需要告知的情形学生出现明显心理或行为异常;学生辍学或走失;学生请假离校;学生遭受学校处分;学生生病或受伤;学校对正常教育教学计划进行了调整。 (2)告知方式家长会或家访;通知书;短信或电话(注意证据保留)

14、。 2.救助不力: (1)需要保护的情形学校或学生面临某种不确定性威胁;学生正在遭受危险;学生已经受到损害; (2)保护措施:躲避、急救、报警、送医、告知家长; (3)保护要求及时、恰当、报告,(六)教师或其他员工不当行为引发的损害 1.体罚学生引发的精神或生理损害生理性体罚;精神性体罚 2.安排学生代替自己从事与某种活动从事学生管理活动;从事服务性活动(缴费、取拿物品);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私人活动(代买物品等) 3.不履行职责所引发的损害行为(无故不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工作中玩忽职守),(七)对相关人员危险行为防范不足引发的损害 1.对师生危险行为监控不足而引发的损

15、害 教师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的侵权行为如性侵等 学生过失行为引发损害如打闹;拥挤;游戏; 学生违纪性行为引发的损害如攀爬危险设施;下河游泳;吸食管制物品;早恋等; 2.对第三人的侵权风险防范不足而引发的损害进入校园引发的侵权行为;对低龄学生实施的诸如抢劫 、诱拐等侵权行为;在危险环境中的潜在的侵权行为;,学校的安全义务及安全事故的归责 (一)学校的安全义务 1.安全注意义务(亦称预见义务) (1)概念:指当事人在组织活动或提供服务时,在其能力范围内对不利后果的预见以及通过恰当措施防止损害的义务。 (2)学校注意义务的范围:学校活动或行为危险判断义务;学生行为危险性判断义务;教育条件适应法律规定和学

16、生身心特点义务(物质条件和人员条件);外部风险判断义务 。,2.安全教育义务 (1)概念:指当事人在组织活动或提供服务时,应明确告知相关人员活动中各要素的危险性以及防范与救助措施的义务。 (2)安全教育的范围:学生安全常识教育义务;学生危机情况救助能力培养义务;学校危险信息告知义务;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培养义务;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及联系方式告知义务。,3.安全管理义务 (1)概念:指当事人在组织活动或提供服务时,应通过必要措施减轻或消除潜在的危险性因素。 (2)学校安全管理范围:制度性管理(规则完备与合理)、常规性管理(常规值守、常规检查)、应急性管理(紧急收缴或约束、上报)。,4.安全保护义务 (1)概念:出现危及学生安全事件时,指导及组织与实施必要措施避免学生出现伤害或将伤害程度降低最低程度。 (2)学校安全保护范围:危险情境下的疏散、躲避义务;疾病或伤害后的送治义务;外部冲击时的求助义务(报警、报告等);学生异常时的家长告知义务;,(二)学校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归结 1.学校校园安全事故的基本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高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