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公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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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蒙特利尔公约,张程 法7班 20121159,20世纪90年代之前,国际航空运输领域一直适用的是以1929年的华沙公约为主的华沙体系。但随着现代国际航空运输的不断发展,旧的体系不再适用。故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取代了旧华沙体系,并在多方面有所创新,在归责原则方面主要表现在双梯度责任制度的确立以及单纯的精神损害不赔偿。,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又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 蒙特利尔公约: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2. 目 的 : 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 3. 公约内

2、容 :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等,蒙特利尔公约,4.赔偿范围 赔偿主体:国际航空承运人 客体:A.旅客的人身伤亡 B.行李和货物损失 C.由于延误造成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蒙特利尔公约的最大特点:通过两步递进形式为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引进了无限制责任的概念。 1.不论承运人有无过错 旅客的人身伤亡赔偿=特别提款权(113000)+不得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2.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 旅客的人身伤亡赔偿=特别提款权(113000)+责任无限制 但113000提款权以上的赔偿责任在下述情况下可以免除: 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

3、 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内法的要求,及时向索赔人先行付款,以应其经济需要。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随后的损害赔偿金中抵消。此规定可以使受害旅客家属不需要通过冗长昂贵的法律诉讼就可以获得初步的赔偿,更符合现代经济的赔偿需求。,行李损失的赔偿,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对托运行李,只要损失事件在航空器上或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对非托运行李,即承运人对由其本身、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行李损失的责任限额 以每名旅客1000特

4、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货物损失的赔偿,1.损失赔偿范围:只要造成货物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但由下述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可不承担责任: 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 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 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2.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承担每公斤19特别提款权的责任限额,除非托运人在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延误的损失赔偿,只要承运人证明其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

5、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否则,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旅客的延误赔偿以每名旅客4150特别提款权为限。,蒙特利尔公约与华沙公约的比较,1.管辖权范围的扩大 如果承运人在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住地有业务经营,则旅客或其家属可以在该居住地的当事国领土内提起诉讼。 2.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简化 对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予以简化,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蒙特利尔公约与华沙公约的比较,3.航空保险的强制化 航空公司为其机队购买的“航空机身、零备件一切险和责任险”保单(Aviation Hull,Spares And Liability Insurance Policy)可以满足蒙特利

6、尔公约对承运人保险的要求。 该保单的航空责任险部分规定:如果承运人在业务运作中因事故造成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则保险公司代表承运人支付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额。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行李和货物损失,以及延误损失所承担的责任,都可以在航空责任险范围内得到保障。,蒙特利尔公约与华沙公约的比较,4.严格责任制度扩大航空责任险保障范围 华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认定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和相对过错责任制度。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不高于113,000特别提款权的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制度的引进大大增加了承运人及其保险人对旅客进行赔偿的可能性。在113,000特别提款权以上

7、部分,承运人的责任认定依然采用过错推定责任,但取消了华沙公约中关于相对过错责任的规定,而且过错推定责任项下的两个免责规定非常苛刻,在绝大多数空难事故中,承运人很难利用这两个免责条款为自己辩护。,5.增加了高额保险赔付的可能性 无限制责任和严格责任限额增加了高额保险赔付的可能性 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规定,如果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以固定金额为限(华沙公约规定12.5万金法郎,海牙议定书规定为25万金法郎)。 蒙特利尔公约取消了责任限额对承运人的保护,这意味着承运人及其保险人将根据旅客的实际受损程度来做出赔偿,而且蒙特利尔公约113

8、,000特别提款权的严格责任是海牙议定书责任限额的8倍,在此情形下,承运人及其保险人可能为旅客人身伤亡支付更高的赔偿金额是可以预见的。 同时,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各项责任限额每隔五年进行一次复审,当通货膨胀超过10%时可以对责任限额进行修订。当通货膨胀超过30%时,则自动进行复审程序。,第五管辖权,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三条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如下: 一、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 二、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诉讼可以向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即在发生

9、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并且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并且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务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空运输经营。 从此条可以看出第一款的规定是同 1929 年的华沙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一样的。即原告选择在缔约国领土内的以下四个 地方的法院中选择其一:(1)承运人住所地; (2)承运人的主要营 业地; (3)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营业地; (4)目的地。 而本条增加 了第二款,提出了第五个可供原告起诉的法院即是第五管辖权 (fifthjurisdi

10、ction)法院。,第五管辖权,1.“第五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适用“第五管辖权”法院首先要满足的前提条件: 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 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 在该国领土内 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根据商务协 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达该国领土或者该国领土始发 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 是承运人在该国有处所,“第五管辖权”的积极与消极影响,(一)积极影响 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款规定的四种管辖法院的大体原则是属地原则以及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因此对原告来说非常的不便利,特别是在国际运输的前提下,原告即受害方往往要越岭重洋的到国外进行诉讼,适用国外法院的诉讼程序这显然是给原告带来诸多的不利和

11、不利的后果,不符合法理保护弱者的原则。 “第五管辖权”法院的确立给原告带来了一条非常便利的诉讼道路,保护了旅客的权利。国外的航空专家指出:“事实上,第五管辖权通常是最合乎逻辑的管辖权,如果被告在原告的居所地有商业存在的话,原告理所当然可以在其居所地起诉被告。”,(二)消极影响 公约的不明确性 主要与永久的居所如何定义必定会产生分歧。 第五管辖权使得几乎所有的美国公民和永久性公民都可以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获得高于世界其他国家的损害赔偿金,因此第五管辖权的规定又称“漫游的美国人” 对航空运输承运人来说,第五管 辖权使他们可能承担更高的赔偿金。航空运输成本的增加,将最 终导致保险费的增加,机票价格的

12、上涨。,完善我国民用航空法,我国是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参加国,而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许多规定同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是脱钩的。 根据“第五管辖权”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所适用的准据法还是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只不过法院适用的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民用航空法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规定还是应该进行完 善,可直接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以免出现了如果是中国的一家国际航空公 司发生空难其他国家的旅客将可能获得比我国国内旅客更多数 额赔偿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双梯度责任制度,1.公约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采用双梯

13、度责任制。 第一梯度责任:严格责任制度 承运人不得免除和限制责任= 承运人造成+(旅客死亡/伤害的事故)+(航空器上/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每名旅客赔偿额度(特别提款权10万元) 第二梯度责任:过错责任制度 公约第17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每名旅客超过10万元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承运人不能证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责任: (一)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二)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双梯度责任制度,旅客相对于承运人不再处于弱势地位,其在权益受损后完全可以走上诉讼舞台,并且按该制度,在以航空公司为被告的前

14、提下,旅客只需提供受到伤害的事实,而航空公司除承担第一梯度的严格责任外欲免除第二梯度的责任,其举证负担也是相当重的。这对旅客而言,在解决与航空公司的纠纷时多了权益保障。 幻灯片 2,单纯的精神损害不赔偿,依照双梯度责任制度而言,对于旅客的极大保护已不言而喻。但考虑到航空公司的权益,如果单纯的精神损害也必须赔偿的话,那么旅客与其的精神损害赔偿势必很多,而这种情况必定会极大损害航空公司的利益,不利于促进国际范围内航空运输企业的发展和航空业的发展。 蒙特利尔公约,SDR: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亦称“纸黄金”):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 目前,特别提款权的价值由美元、欧元、英镑和日元这四种货币所构成的一篮子货币的当期汇率确定,所占权重分别为48.2%、32.7%、11.8%和7.3%。 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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