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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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 一、 名词释义 1. 协会: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2. 会员:指任一特定时期的个体或全体会员。3. 会员登记薄:指目前协会保存的会员登记簿。4. 章程: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5. 条款: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6. 董事会:指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会员大会选举的董事集体。7. 董事:指协会董事会的现时成员。8. 董事长:指协会董事会的现任董事长。9. 经理部门:指协会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的常设机构。10. 总经理:指负责主持协会经理部门日常事务工作的总经理。11. 船舶:指航行于江海水域的船舶。12. 吨位:指船舶登记规范上记载的船舶总吨数字。13. 入会吨位:指

2、船舶入会证书上记载的总吨数字。14. 保险:指任何保险或再保险。15. 船东:指入会船舶的所有人、合资人或持股人、抵押权人、期租船的承租人和入会证书中列名的其它人。16. 保赔基金:指依据国家或协会董事会决定建立和保留的赔偿储备基金。17. 保险年度:从每年2月20日12时起至翌年2月20日12时止。18. 年、月、日:指公历年、月、日,除非另有规定。|19. 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信函、电报、电传、图文传真等)。 一、宗旨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是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其宗旨是维护与保障其会员的信誉与利益,并为之提供各项专业服务。二、会员(一) 凡从事海上运输的船东和或期租船的承租人和/或船舶的经营人和

3、/或光船承租人均可将其拥有或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具有合格的船级证书,并已投保船舶险的船舶申请加入 本协会,经协会批准并颁发入会证书,即为入会船。拥有或经营入会船的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即为本协会会员。(二) 向协会支付固定会费的入会船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是否为会员由经理部决定。(三) 无论由于什么原因,某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所拥有或经营的所有入会船在本协会的保险终止,该船东、期租人、光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就不再是本协会的会员。 (四) 会员应遵守协会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以及所有与本协会订立的保险合同。(五) 会员应根据协会的通知按时交纳会费。(六) 会员除根据本保险

4、条款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保障与补偿外,还有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的权利。(七)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并审查协会经理部提交的工作报告及财务结算报告,审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对董事会及经理部的工作提出意见及作出决议。|三、董事会(一) 董事会的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二) 董事会职责为制定协会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审查投资经营情况,决定追加会费和费率,确定协会经理部行政管理费比例,监督和检查经理部的工作,解决经理部提交的任何重大问题,裁决本协会经理部在履行协会章程和保险条款的过程中与会员发生的分歧与争议。(三) 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二次,遇有

5、重大事件可临时召开会议(如董事不能亲自参加,可指派代表参加),董事会会议可酌情邀请专业顾问参加。四、经理部(一) 董事会下设经理部。经理部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行使董事会委托的权力,负责掌管和处理协会日常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二) 经理部可按董事会批准的比例从协会会费收入中提取行政管理费。(三) 经理部可聘请业务专家组成顾问咨询小组。五、保赔险承保风险本协会根据本条承保会员下列第(一)款至第(二十六)款的风险。但:1. 该项责任、损失或费用必须受本保险条款所有规定,包括通则、但书、附录、除外、限制等有关条款的制约。2. 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是由于下列事件而产生时,会员方可获得本

6、条所提供的保险,但以会员为解除其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款项为限。(1) 船舶在加入本协会期间所发生的事件; |(2) 与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有关的事件;(3) 与会员经营入会船或由他人代其经营入会船有关的事件。3. 本条所列明的承保事项可以通过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的书面的特殊条款予以排除、限制或变更修改。(一) 人身伤亡、疾病-入会船船员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亡的赔偿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亡而支付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的运返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其他船员的替换费用。但:当赔偿责任、费用或开支是根据会员与船员订立的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没有

7、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这种责任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已得到本协会经理部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予赔偿。 (二) 人身伤亡-除入会船船员外的任何人1. 对任何人员(本款第2项和第3项及第(一)款规定的人员除外)因受伤、生病或死亡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项伤亡而支出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包括尸体的运返费用)。2. 对在入会船上从事装卸货物的任何人员的受伤、生病或死亡等的赔偿责任。但: 本协会对本款第1项和第2项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发生于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转运时止的期间中与货物作业有关的行为,疏忽或过失而产生的责任

8、和费用。 当责任或费用是根据赔偿合同条款而引起,以及如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此项责任或费用时,不属于本款承保范围,但可按第(五)款予以承保。 由于入会船与他船发生碰撞而产生对他船船上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款所承保范围,但可按照第(六) 款第2(5)项予以承保。|3. 对旅客的责任(1) 任何旅客生病、受伤或死亡的赔偿,以及由此项伤、病、亡而支出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包括尸体的运返费用)。(2) 由于入会船发生事故而应付给在船旅客的赔偿金,包括支付旅客前往目的港或返回原登船港和与此有关的旅客在岸的日常生活费用。 (3) 任何旅客的个人行李物品的灭失和损坏。但: 本协会根据本款对旅客的赔偿金以在入

9、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行为,疏忽过失而引起的责任或费用为限。 客票或旅客与会员签订的任何合同的条款需得到本协会经理部的书面认可。且会员就本款的保险按本协会经理部所要求条款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一致。 会员对入会船上旅客因航空运送中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灭失和损坏,以及迟延抵达和其他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的责任不在本款承保范围内,但是在下列期间产生的此类责任不应除外:a. 在入会船上已受伤和生病的旅客通过航空遣返期间或旅客因入会船发生事故而通过航空遣返期间;b. 旅客在离入会船赴航空段的旅途中,但根据此项承担的责任应符合以下的规定的。 会员对旅客在离开入会船赴航空段的旅途中所受伤亡根据合同条款负有的

10、赔偿责任,本协会在以下情况下不予承担:a.旅客已订立了一项关于旅途风险的独立的合同,无论该合同是否是与会员订立的;b. 会员已放弃其就有关旅客在旅途中发生的伤亡事件向任何独立合同订立人和其他第三人的任一或全部追偿的权利。| 除非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就特殊保险达成协议,否则本协会对任何现金、流通证券、贵重和稀有金属或物品,宝石等不负赔偿责任。(三) 入会船船员的遣返和替换船员的派遣费用会员根据法定义务遣返入会船船员或为替换留在岸上的入会船船员而派遣替换船员而开支的,然而根据第(一)款规定不能获得的费用。但本款不包括以下原因而产生的费用:(1) 船员在入会船上的服务终止,不论该项终止是根据协议或其他

11、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条款,还是根据合同双方的同意,或 (2) 会员违反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雇佣合同,或(3)入会船舶出售、或(4) 会员采取的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其他行动。(四) 个人物品、财产(1) 对船员的个人物品因入会船发生事故而遭受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本款所指船员个人物品系指船员生活必需品,不包括经本协会经理部认定非船员合理使用的物品)。(2) 对在入会船上的任何人的行李物品的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不包括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人员)。但: 本协会对任何人的任何现金,流通证券、稀有或贵重物品、珠宝不负赔偿责任。除非会员已就这些物品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一项特殊保险协议,本协会的赔偿责任以达成

12、的协议为限。 当责任是因某合同条款而产生,而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此项责任时,本协会不予补偿。除非此条款已事先得到本协会经理部书面认可,则本协会的赔偿仅以经理部认可的为限。 (五) 由合同产生的责任由会员或其代表订立的关于向入会船提供,或由入会船提供,或与入会船有关的设施或服务的合同而产生的对人员工伤、患病、死亡或财产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但仅以符合下列规定为限: 合同事先征得本协会经理部的认可,且会员对此项责任的保险按本协会经理部要求的条款已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一致,或 本协会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此项责任进行赔偿。 (六) 碰撞责任入会船与他船碰撞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然而本协会对这些责任与费用的

13、赔偿仅以入会船船舶保险单或船舶互保入会证书的碰撞条款不予承保的为限。1. 由于碰撞产生的四分之一责任,或本协会经理部书面同意的其他比例,但不包括本款2和3项所规定的责任,或2. 由于碰撞产生的与下列有关的四分之四责任: (1) 对任何财产、个人物品或其他物品的污染。(但对与入会船碰撞的他船以及这些船上的财物的污染除外)根据本项提出的索赔,应受附录有关责任限制和其他有关污染风险条款的制约;(2) 任何财产、个人物品或其他物品,但他船或他船船上财产除外; (3) 移动或处置障碍物,船舶残骸、货物或其他任何物体;(4) 在入会船上的货物或其他财物,或这些货物或财物的所有人所支付的共同海损的分摊费用、

14、特殊费用或救助费;(5) 人员伤、亡、病。3. 由碰撞而产生的由于入会船应负责任超过入会船在船舶险中的投保金额,而不能从船舶险中得到赔偿的,超出的那部分责任(本款责任非系本款第1和2项所规定的责任)。但: 除非董事会作出相反的决定,否则,本协会对本款第3项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船舶在投保船舶险时已按船舶应有的价值投保而无法从船舶险保险中得到赔偿的超出的那部分责任; | 除非在船舶入会时或每年续保中已有协议,本协会对会员在入会船船舶险保险单或船舶互保入会证书中自行负担的任何形式的免赔额不予赔偿; 如果与入会船碰撞的他船全部或部分属于会员的船舶,会员与本协会的权利、义务应视同假定碰撞的他船分属不同船舶所有人的情况; 当两船均有过失,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的责任可以依法限制时,按照本款所提出的索赔,应按单一责任原则解决。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应按交叉责任原则解决。(七)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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