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某市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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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指南目录第一章 名词术语说明1第二章 见证取样文件3塑料管材实行见证检测管理规定8附件111附件212第三章 一般施工流程14第四章 建筑材料及建筑施工试验17一、水泥17二、砂18三、石子18四、轻集料19五、常用掺合料19六、混凝土外加剂20七、砌墙砖和砌块22八、防水材料23九、钢筋原材28十、钢筋接头(连接)32十一、混凝土34十二、砌筑砂浆41十三、配合比申请43十四、回(压实)填土44第五章 钢结构检测46一、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46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46三、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46四、钢网架节点承载力47五、焊缝质量48第六章

2、建筑节能保温工程49一、墙体节能工程49二、幕墙节能工程51三、门窗节能工程53四、屋面节能工程54五、地面节能工程55六、采暖节能工程55七、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56八、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56九、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56十、建筑节能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57第七章 塑料管材管件及脚手架钢管扣件63一、塑料管材管件63二钢管脚手架扣件6467第一章 名词术语说明1.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4.0.2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够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

3、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2.纵向受力钢筋:纵向受力筋一般指与构件长方向相平行的受力钢筋,主要针对梁柱类构件而言的,其横向钢筋主要是箍筋,箍筋通常是构造设置和抗剪的。而纵向钢筋里又包括构造钢筋如腰筋、架立筋等,这类钢筋不包括在“纵向受力钢筋”范围内。通俗的说:梁柱类构件的主筋就是纵向受力钢筋。3.同条件养护:同条件养护指砼试块的养护条件与浇筑完后的砼的养护条件完全相同,内容包括:相同环境(如露天、覆盖、室内等)、相同养护方法(如浇水、养护剂等)及相同养护地点,通俗地说就是现场混凝土怎么养护,试块就怎么养护。4.最大干密度:由检测单位经试验确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回填土(级配砂石)所能达到的干密

4、度的最大值。一般通过土壤击实试验得出。5.控制干密度:施工现场所应达到的回填土(级配砂石)干密度的最小值,实测土壤干密度如果小于此值,则应继续对土壤进行压(夯)实,直至实测土壤干密度大于或等于此值为止。6.(实测)压实系数:压实系数一般由设计方(或图集)给出,反映了设计要求施工时压(夯)实土壤的密实程度,该值小于1.00,压实系数=控制干密度/最大干密度;实测压实系数反映施工过程中土壤压(夯)实的程度,实测压实系数=实测干密度/最大干密度,一般不大于1.00,并应不小于压实系数。7.(钢筋)强屈比:包括两个指标值:i.钢筋原材的实测抗拉极限(最大)强度与实测屈服强度的比值,一般称为“强屈比”;

5、ii.钢筋原材的实测屈服强度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一般称为“屈标比”。对于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对强屈比有明确的要求:强屈比1.25;屈标比1.30。对于其他结构类型,设计单位也有可能根据需要提出强屈比的要求。对于对强屈比有要求的结构类型,钢筋宜选择钢筋牌号中带字母“E”的钢筋,如HRB335E、HRB400E等,此类钢筋在生产过程中已按照要求进行了控制。第二章 见证取样文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6、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

7、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七)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

8、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第六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不需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见附件1)见证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人员信息告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第八条 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应严格按

9、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试验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

10、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一)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小时。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当日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第十四 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有见证试验”专用章,由施工单位汇总后纳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

11、。第十五 条因见证取样和送检增加的检测试验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增加的监理人工费用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予以调整。第十六 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动态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七 条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 条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一)未按有关规定接收检测样品;(二)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三)未按规定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

12、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第十九 条市、区县建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查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四)明示、暗示、推荐或指定检测机构。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和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578号)同时废止。自2009年6月1日起取得施工

13、许可证的工程执行本规定。2009年5月31日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按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和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578号)执行。附件1: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 质量监督站: 检 测 机 构:我单位决定,由 同志担任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有关的印章和签字如下,请查收备案。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见证人签字建设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监理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施工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附件2:见 证 记 录 编号: 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 样品名称: 取样数量: 取样地点: 取样日期: 见证记录: 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 试验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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