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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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和监督工作的权限 一、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对监督程序,大家主要了解一下。首先是时间程序,147号文件第20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结束。(第一稿98号文中没有明确;这个提法和44号文基本一致)其次是程序:1、开工前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内容在第21条。注册提供的资料见文件和原来44号相比,多了一条: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及具备开工条件的说明。2、监督站收到监督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第23条)。这两条,主要由站上来完成,从第三条的后半部分开始,是我们现场监督人员必须完成的。3、(第

2、23条)根据工程性质、规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监督计划,确定监督的组织形式和监督人员,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编制监督计划,实际是九千系列中说的策划的过程。监督计划是指导质量监督工作开展的基础性工作,它是监督工作的依据,它使我们的监督任务更加具体化。4、在项目开工前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宣布监督工作纪律,提出监督工作要求,公布质量安全举报电话(应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并介绍监督人员,监督工作重点,监督基本方法、内容、程序等。会后进行首次正式检查,首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核查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工程

3、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核查相关人员资质资格情况,核查投标承诺的兑现情况。为了更好地对人员进行核查,事前,可以先发一个通知,让有关单位作一些准备。5、(25条)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这一点是我人监督工作的重点,几乎是我们监督的全过程。6、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26条);44号文分初验和正式验收,还规定在初验和正式验收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监督报告和出具初验监督报告的补充材料。并要求对初验中提出的问题或遗留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在新文件中虽然没有,对这些要求我想我们还是可以参考执行二、监督工作

4、的权限共七条1、责任主体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办理监督注册手续;2、有权进入工程建设现场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3、对不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标准组织建设的,有权制止,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4、对违反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程、验标等行为和工程实体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有权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或执行按147号文要求的其他处罚措施。5、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涉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严重问题、质量和安全管理 (对一些不听劝阻的单位可以发函到他们的主管部门或按147号文的要求,记入不良

5、行为记录)失控时,有权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6、发现工程结构质量隐患、生产环境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有权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及承担相应的检测费用。如果检测没有问题原则上应该由监督站承担费用。7、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有权进行通报,需要进行处罚的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也就是说我们没有直接处罚权。第二节 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监督检查的内容一、 监督检查的方法监督检查的方法147号文件的第25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在这里,抽查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对单位是抽查,好比说有十个单位,我可以检查8个或者更少

6、,二是对施工项目,不是地毯式的检查。三是抽查工程资料,只抽查其中的一部分,好比说抽查一个桥墩的资料,或者只查桩基的资料、或者只查原材料的资料等。总之是根据工程进展和施工单位的情况决定。到底怎么抽查,这里有一点必须说明,最好不要完全听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安排,有两种方法:一是施工单位安排和自选相结合,我听你的,你安排的点我也去看,同时,我自己再选一些点,好比靠近路边的工点,我随时都可以停车。或者在你安排点的附近,我多走几步也可以。再一个办法就是,检查以前,由监理单位提供他们管段内正在施工的项目,根据检查线路,现场选项目。我们以前采用比较多的是第二种方法。抽查的频率,按照44号文的要求是一个季度最

7、少一次。新的147号文规定,原则上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下去一次,也不一定看得太多,可以抓住一两个典型单位,重点突破,效果可能会更好。二、监督检查的内容监督检查的内容在147号文的第二十六条,共七方面:(一)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现场施工安全进行抽查;(二)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或抽检;(三)对各责任主体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五)受理各类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六)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12);(七)按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

8、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这些检查内容,结合25号部令。下面分别细讲。第三节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一、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监督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主体,是龙头,建设单位是否规范是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在质量条例中,有关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是十一条,比其他单位都多。(勘察设计7条,施工单位9条,监理单位5条,监督11条),下面结合147号文和25号部令,就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与方法,一项一项地讲一下:1、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147号文件的附表6的监督检查表(以下简称为表6)中,共分为五项:质量管理机构、专

9、职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25号部令的第11条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这一条共三层意思,建立机构,配备人员和建立制度。147号文和25号部令是一致的。2、工程发包在表6中共四项:依法招投标、委托监理;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承包合同情况;有无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竟标;肢解发包及指定分包。 1)把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这是条例第七条的内容。这一项主要是了解由那些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25号部令第

10、七条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 2)是否肢解发包。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由一个施工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份,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的行为。这种情况,以前比较普遍,今后估计会有好转。(1、大标段,2、施工单位拨离)。3)招标,参建单位招标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招标已经没有太大的悬念,国家招投标法很明确,但是对设计单位,有的并没有进行招标,有的虽然履行了招标程序,但是不严密,有漏洞,没有真正按招投标法的要求去实施。对勘察单位,26号部令规定:“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委托具

11、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依照批准的勘察大纲对勘察进行监理(或咨询),应组织对勘察资料和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对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进行审核。” 这是一条新的规定。据我了解,我们西安设计院负责了西延线的勘察监理工作。是否有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这一点在铁路项目中还没有办法做到。铁路内部基本是按最低价中标的模式进行的。重要的设备、材料的招投标。这一点很关键,必须注意。质量条例的第八条把重要材料、设备的招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招标同等重要的位置。关于材料设备的问题,铁道部以铁建设2006-83号发布了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实行。文件中规定,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甲

12、方供应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三类。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简称甲供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专用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简称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设备。自购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讲一讲83号文的部分内容)水泥,应该是属于甲控物资,如果对水泥不进行招投标,或者建设单位不明确使用品牌或厂家,就不能保证施工单位不使用小水泥厂的不合格水泥。什么是不合格水泥?根据GB

13、175-1999规定,凡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高限量或强度低于相应强度等级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还有一类不合格品是:水泥包装标志是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过去我们检查中碰到现象有: 水泥袋上没有出厂编号,从而没有办法和厂方提供的出厂合格证相对照,确定水泥的真正的生产日期。 是厂方提供的出厂合格证有出厂编号但是没有生产日期。 有的施工单位,在几天、十几天甚至更长的时间内进的都是同一批号的水泥。这也是有问题的。水泥的出厂编号是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的:120万吨以上, 一个编号不超过1200吨;60万吨到120

14、万吨,一个编号不超过1000吨;30万吨到60万吨, 一个编号不超过600吨;10万吨到30万吨, 一个编号不超过400吨;4万吨到10万吨, 一个编号不超过200吨;4万吨以下, 不超过100吨和三天产量为一个编号。所以几天、十几天甚至更长的时间内进的都是同一批号的水泥,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有的人说水泥用量小搞招投标化不来,实际上越小越应该注意,有的甚至上街去采购装修用的水泥。为了把住材料关,从源头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该建立材料物资管理办法。要求应该用招标的形式,明确几家“合格分供方”3、是否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这是按5号部令的第十条中规定的内容。这一点对我们来说不是太大的问题。从以往的

15、情况看主要是不太及时。4、是否组织审核施工图(表6中的第十项),有关施工图审核问题,26部令有明确规定: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实行审核制度,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审核;特殊项目由铁道部指定单位审核。铁道部对施工图审核工作实施监督。在铁路内部还很不规范,由于设计文件供不应求,要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作为建设单位,除要求建设单位的专业工程师认真审查图纸外,应该要求施工单位的主管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前能把图看一看,提出一些问题,并做好记录。5、开工条件(表6中的第十一项)。地方上实行的是施工许可证制度,我们铁路部门是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条件不成熟,就开工,一般情况下是不能

16、保证工程质量的。好比说材料不到位,干了一半水泥没有了,怎么办,停工待料,显然是不行的。技术交底不到位,按验标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没有完成等。开工条件在两本监理规范中都有交待,规范中一共是五条,我根据规范的内容细化一下:(1)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资料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铁道部鉴定批复意见。规范中说的是施工许可证,我们铁路上一般不执行许可证制度,一旦办了许可证,上面的资料就必须齐全。(2) 征地、拆迁、城市规划、环保评估已完成。(铁路监理规范增加的内容)(3) 中线复测及工点放线已经完成,并符合设计和现场的实际。(规范中没有,我个人认为有必要增加,目的是优化设计)(4)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记录表中的内容除开工报告外的其他内容是否完成。(根据验标的要求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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