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住宅个体工程建筑设计技术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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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统一规定 住宅个体工程建筑设计技术规定2007年12月30目 录目录、1一、住宅个体工程建筑设计技术规定1、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32、建筑面积的计算 33、建筑高度、层高和室内净高 44、建筑节能设计 85、单体建筑无障碍设计 116、室内环境 147、地下汽车库 158、墙身 179、女儿墙 1810、屋面 1911、楼地面2012、顶棚2113、楼梯及其栏杆(板)2214、台阶、坡道及平台2515、电梯、消防电梯及井道2616、外窗、飘窗及其护栏2717、阳台及其栏杆(板)2818、管道井、烟道、通风道29二、住宅住宅各部位装饰标准301、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302、建筑面积的计算 3

2、0三、建筑设备(暂缺) 321、电梯、扶梯、自动人2、阳台3、楼梯栏杆4、空调板四、施工图图纸深度统一规定 331、设计总说明332、平面图343、立面图364、剖面图395、详图40五、节点做法431、飘窗442、阳台453、楼梯栏杆484、空调板525、雨蓬536、檐口547、台阶、坡道558、集水坑、地沟、盖板569、通风井、采光井5710、排烟道、排气道 5811、泛水、雨水口 6112、上人孔 6313、变形缝 6514、地下室防水 67一、住宅个体工程建筑设计技术规定1、建筑设计基本规定1.1、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应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

3、和环境要求。1.2、住宅所建地址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工程地质灾害和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1.3、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计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1.4、住宅结构设计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为3类50年。1.5、住宅设计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多层住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二级、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物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物耐火等级应为二级,群房的耐火等级不应底于二级,高层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1.6、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疏散的功能。故应符合“建规”、“高规”有关条文要求。1.7、住宅应满足人

4、体健康所需要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1.8、住宅建筑设计选材、装修用料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1.9、住宅必须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DBJ41/0622005“省住宅节能标准”。1.20、设电梯的住宅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1.21、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1.22、住宅设计应符合以下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规定的要求。住宅设计规范GB5009-1999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GB50368-201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2.建筑面积的计算2.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

5、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2.利用坡屋面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2.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2.3、多层建筑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按其外墙结构外

6、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2.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2.5、地下室、半地下室(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措施)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2.6、坡地的建筑物吊顶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

7、,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2.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2.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

8、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2.9、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斗门、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2.10、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2.11、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2.12、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

9、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2.13、雨蓬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雨蓬净挑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蓬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2.14、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顶层楼梯无顶盖或顶层楼梯上有雨蓬但不能完全遮盖楼梯的雨篷,顶层楼梯不计算面积;顶层楼梯可视为下层楼梯的永久性顶盖,则其下楼梯应按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2.15、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2.16、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

10、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2.17、高低连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2.18、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2.19、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2.20、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2.21、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即楼下消防通道)。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

11、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材面、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装饰性构件和面体、悬挑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棚、与建筑物内不相通的装饰性阳台和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无顶盖室外楼梯的顶层和用于检修(屋面检修钢梯)、消防等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不单独计算面积,实际已计算在所在平面内所占面积)。 9.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3.建筑高度、层高和室内净高3.1、建筑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区的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的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注:控制区包括: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建筑。以及国家和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筑。 2.非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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