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煤矿安全规程

上传人:管****问 文档编号:137723252 上传时间:2020-07-11 格式:DOCX 页数:222 大小:421.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冶金行业)煤矿安全规程_第1页
第1页 / 共222页
(冶金行业)煤矿安全规程_第2页
第2页 / 共222页
(冶金行业)煤矿安全规程_第3页
第3页 / 共222页
(冶金行业)煤矿安全规程_第4页
第4页 / 共222页
(冶金行业)煤矿安全规程_第5页
第5页 / 共2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冶金行业)煤矿安全规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冶金行业)煤矿安全规程(2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ZSH目 录第一编 总则4第二编 地质保障8第三编 井工煤矿10第一章 矿井建设10第一节 一般规定10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11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17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18第二章 开采23第一节 一般规定23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26第三节 采掘机械34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36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37第六节 防止坠落38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39第一节 通风39第二节 瓦斯防治48第三节 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54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56第一节 一般规定56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61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

2、治64第一节 一般规定64第二节 冲击危险性预测66第三节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66第四节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67第六章防灭火68第一节 一般规定68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70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74第七章防治水76第一节 一般规定76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77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78第四节 井下排水81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86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86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89第三节 井下爆破91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99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99第二节 立井提升109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114第四节 提升装置121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127第十章 电气129第一节 一般规定129第

3、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132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133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134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137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138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140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141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142第一节 一般规定142第二节 安全监控143第三节 人员位置监测147第四节 通信与图像监视148第四编 露天煤矿149第一章 一般规定149第二章 钻孔爆破151第一节 一般规定151第二节 钻孔151第三节 爆破151第三章 采装156第一节 一般规定156第二节 单斗挖掘机采装156第三节 破碎159第四节 轮斗挖掘机采装159第五节 拉斗铲作业1

4、60第四章 运输161第一节 铁路运输161第二节 公路运输162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163第五章 排土165第六章 边坡167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168第一节 防治水168第二节 防灭火169第八章 电气170第一节 一般规定170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170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171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172第五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174第六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175第七节 照明和通信176第九章 设备检修177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179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179第二章 粉尘防治180第三章 热害防治184第四章 噪声防治185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

5、治186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187第六编应急救援189第一章 一般规定189第二章 安全避险191第三章 救援队伍193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194第五章 救援指挥195第六章 灾变处理196附则200附录 主要名词解释201第一编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

6、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

7、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 煤矿企

8、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 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

9、和设备。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

10、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 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三)综合水文地质图。(四)采剥、排土工

11、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五)供配电系统图。(六)通信系统图。(七)防排水系统图。(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六条 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落实24h值班制。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次应急演练。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12、。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 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 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第二编 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

13、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

14、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第二十六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第二十七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 (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第三十一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