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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总则第一条 旅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酒店、营业所、饭店等职员(以下统称本公司职员)之任免、调迁、保证、薪给、休假、差勤、考核、出国训练、奖惩、退休等悉依本规定办理。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之职员,系除按日按件计资之作业员及按月计资之守卫、厨师、司机、杂役等外,而且具有高中以上之程度及专业技能者,并经以职员任用者为限。第三条 职员以外作业人员之管理规则另定之。 任免第四条 本公司主任、副主任之任免及报酬,由总经理报请董事长核定,组长、领班及一般职员由经理报请总经理核定之。第五条 本公司职员任用除技术人员可由各单位向总经理报备,自行甄选,再行报请总经理核定外,其他职员概由
2、公司统一甄选。第六条 本公司职员之任免、调迁等事项,均以书面行之,并酌情另行公布。第七条 本公司所属各部门需要人员时,应填具申请书,由各主管呈请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交总务部公开召募。第八条 凡本公司新进之职员,无论公开召募或亲友之介绍,均应先书写自传一份、履历表一份(贴两寸半身照片)经初选合格后,另行通知考试。第九条 本公司新进职员之考试,依下列方式列之。(一)面试:分面谈及口试。(二)笔试:分专业及一般商业知识。(三)测验:性向测验。第十条 经笔试合格后,得依成绩之先后及专业之需要,通知参加面试。第十一条 面试者应注意下列各项:(一)要尽量使应征人员感到亲切、自然轻松;(二)要了解自己所要
3、获知的答案及问题点;(三)了解自己要告诉对方的问题;(四)要尊重对方的人格;(五)将口试结果随时记录于口试记录单内。第十三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之任用,均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及工作之需要为原则。第十四条 凡参加口试成绩优良者,由申请单位主管决定录用后,即交由人事部门通知报到试用。第十五条 凡经通知报到试职人员,应先办理以下各项手续:(一)缴验学历及经历证件复印件各一份、2寸半身照片二张;(二)填写人事资料表;(三)填写服务志愿书一份;(四)保证书一份;(五)抚养亲属报告表一份。第十六条 凡经甄选合格之人员,应按通知指定之日期至本公司报到,尚因故未能按期报到者,须申请延缓报到,否则即以弃权论处。
4、第十七条 本公司各级新进职员之试用期限均为40天。第十八条 在试用期间内,如有任何一方对试用情况不满,均可随时终止试用,试用期满双方认为满意时,由人事部门签报总经理,正式通知任用。第十九条 凡经正式任用之职员,均由公司发给任职书。第二十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一概须依本节之规定,觅具保证人。保证人应具下列资格之一,并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为限。(一)铺保:资本充实,并经合法登记之工商店。(二)个人保:1.有正式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2.担任委员级以上之公务人员。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新进职员,应于办妥保证书及服务志愿书后方得报到。第二十二条 凡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器材、产品及仓储人员之
5、保证,限于铺保,并经本公司认为确有保证能力者。第二十三条 职员之保证书得由人事单位每年对保一次,如有必要时得随时对保,如有发现保证人情形变更时,须重新觅保,不得异议。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之责任,如保证书所列各项。凡被保证人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偿的责任。(一)营私舞弊或以其他不法的行为致本公司受损害;(二)积欠公款不清者;(三)亏蚀公款公物者;(四)弃职潜逃者。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以书面报告人事单位,并限于一个月之内另觅保证人,重填保证书。(一)保证人死亡者;(二)本公司认为有换保之必要时;(三)保证人迁离国外地区者;(四)保证人退休;(五)保证人丧失保
6、证能力者。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如欲退保,应直接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同意后,被保证人应立即觅新保证人,填妥保证书后,原保证人始能解除责任。第二十七条 依规定换保时,对于换保以前之责任,仍由原保证人负责。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职员离职时,须经一年以后,并经查明确无未了事项,始得发还保证书,在未发还保证书之前,保证人之责任仍然有效。第二十九条 职员舞弊其应赔偿之责任,除刑事部分送司法机关办理外,应扣除其在职应得之一切利益,其不足之数由保证人赔偿。第三十条 本公司之职员,如因公务上之需要或能力与所任职务不合时,可随时迁调其职务,或调至本公司所属其他单位服务,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第三十一条 调职分升
7、调与平调两种,在同一部门内之调职,以单位主管人员之许可行之,事后向人事部门备案,不同部门之调动须经有关部门主管的同意,由人事部门执行。第三十二条 各级职员接到调职之通知后,应于指定期限内办妥移交手续,履行就职。第三十三条 凡个人感到工作不适合或无法胜任时,可申请调职,但未经核准前不得擅离现职或怠工。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各级主管人员,可由正式专业人员兼代,但免除兼代时,仍回其本职。第三十五条 凡因调迁而变动其职务时,其薪给应由调动之日起重新核定。第三十六条 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之职务加给,在免除兼代职务后,无论任何原因均应回复原职原薪。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职员之解职分为辞职、免职、停薪留职、资遣、退休
8、及当然解职六种。第三十八条 各级职员因故无法继续服务时,应填具辞职书呈请辞职,但辞职人员必须呈准并办理移交后,始得离职。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职员辞职手续如下:(一)一般职员之辞职须经单位主管呈经理签准;(二)(组长级)主管之辞职,须由经理专呈总经理签准;(三)主任级以上各级主管之辞职,须由经理、总经理专呈董事长核准;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以免职:(一)年终考绩不及格及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二)连续旷职三日或年累积六日者。(三)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擅取佣金者。(四)办事不力,疏忽职守有具体事实,其情节严重者。(五)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者。(六)仿效上级主管签字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9、七)代人及托人打卡签到三次者。(八)威胁主管及撕毁、涂改公司文书者。(九)私营事业与公司有利益冲突者。(十)盗窃公物者。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令其退职或视为自动退职。(一)停职期限届满未再受聘请者;(二)触犯刑法被扣押三个月以上或判刑者;(三)身心衰弱恢复健康困难者;(四)年满60岁者;(五)因业务上之需要及紧缩业务所生之冗员。第四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照规定予以停薪留职。(一)入伍服役者;(二)久病不愈满6个月以上者;(三)其他特殊情形经呈请核准者;第四十三条 职员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其办法另定。第四十四条 职员死亡为当然解职,其抚恤办法另定。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因下列原因之
10、一,可资遣部分职员。(一)因业务之紧缩时;(二)全部或部分停业时;(三)因不可抗力之事件须停业一个月以上时;(四)对本身工作不能胜任者;(五)经医生证明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有碍工作及公共卫生者。第四十六条 依前条规定资遣之人员应事先预告,预告之方式如下:(一)在本公司服务满三个月而未满一年者,应于20日前告知。(二)在本公司继续服务一年以上而未满三年者,应于30日以前告知。(三)在本公司继续服务三年以上者,应于40日以前告知。第四十七条 凡接到资遣之预告者,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二天。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资遣之职员,除发给当月应得之薪给外,得依劳动法付资遣费。第四
11、十九条 凡因惩戒而开除,或未依规定辞职而离职者,不适用本节之规定。 薪津第五十条 本公司有关薪津之订定、计算、发放,均依本章各节之规定办理。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依实际情况由各部经理及人事主管于年终组成考评委员会,就各单位主管提出之年度总考绩作一适当评价,力求公平合理,并作为薪津与年终奖金核定之依据。第五十二条 对于薪津之政策及计算,应使各级职员均能熟知薪津之差别,应能确切的反映其所负工作之难易、责任之轻重,借以激励各人愿意担任较重要之工作。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薪津分下列各种:(一)本薪:各级职员之本薪如下表所列,除非物价波动特大外,原则上不予变动。(二)生活补助费:系本薪以外,因物价过高所给予之生
12、活补助,每年均得随物价指数调整。(三)职务津贴:各级职员均按其责任之轻重发给职务津贴。(四)房屋津贴:男性职员于服务满一年者,婚后可发给房屋津贴。(五)夜班津贴:系生产单位,须在夜间工作者,始得发给之。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之职位分一般职员、领班、组长、副主任、主任、经理等职位,各职位分为四等,各等分为十级。第五十五条 各职位等级之薪津,悉依本条之规定办理,其标准如下:表625 旅游业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职员薪资等级表 职级等 4 3 2 1 1060016002600360097001700270037008800180028003900职79001900290039006100020003000400051100210031004100员41200220032004200313002300330043002140024003400440011500250035004500表626 旅游业股从有限公司领班薪资等级表职级等4321 10 1200 2200 3200 4200 9 1300 2300 3300 4300 8 1400 2400 3400 4400 领 7 1500 2500 3500 4500 6 1600 2600 3600 4600 5 1700 2700 3700 4700 班 4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