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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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国际税收?(概念、研究范围、对象和内容),为什么产生国际税收?,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和处理,第1章,第2章,第3章,第4章,第4章 国际重复征税,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了解其产生的原因,掌握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方法。,Target,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式,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法,4,1,2,3,本章内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正是由于各国现行征税的税种以及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居民身份的判定、收入来源地的确认等密切相关,特别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直接导致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2、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这种重叠征税,一般情况下都是两重的,即两个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重复征税,所以,人们一般把这种重复征税统称为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问题和核心内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以上的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两个或以上的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李教授是中国某大学的教授,被邀请至美国

3、一所大学做一次讲座。为此,美国该所大学支付10000元给李教授作为报酬。假设美国税法规定该类所得的税率为15%,则对于此笔获得的报酬,李教授首先在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元。其次,李教授回到中国时,按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李教授应按劳务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20%-1500=500元的个人所得税。,Example,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例子: 假定一对已离婚的夫妇约翰和珍妮,分别居住在甲国和乙国,根据法庭判决,在甲国居住的丈夫约翰要按期向居住在乙国的前妻珍妮支付赡养费。按甲国的税法规定,支付给已离婚的原配赡养费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按乙国税法规定,已离婚的妇女收收获的赡养

4、费属于其他所得,应并入其总收入中依法纳税。这样,珍妮来自其前夫的这同一笔赡养费就在纳税主体不同的情况下被两个国家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例子: A国母公司从其设在B国的子公司处取得股息收入,这部分股息收入是B国子公司就其利润向B国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利润中的一部分,依据A国税法规定,母公司获得的这笔股息收入要向A国政府纳税,因此产生了A、B两国政府对不同纳税人(母、子公司)的同一税源(子公司利润和股息)的实质性双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同一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是由各国实行复合税制度所造成的。,不同的课税权主体对同一征税对象进行的多

5、次征税,是由法律上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征税原则所造成的。,对同一税源的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是由于股份公司经济形式所引起的。,重复征税的类型:按不同性质,税制性重复征税,法律性重复征税,经济性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复合税制,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由多种税类的多个税种组成,通过多税种的互相配合和相辅相成组成一个完整的税收体系。复合税制往往以一个或某两个税种作为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活动的主导,即主体税种,在不影响其他税种的作用效果的前提下,优先主体税种的作用。复合税制具有灵活,弹性大的优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Example: 有两个课税权主体A与B,A采取归属征税原则,B

6、是采取从源征税原则。假设归属于A管辖的某纳税人C前往B地远销货物,并取得销售所得。A按照归属征税原则要向C的这笔销售所得征税;而B依据从源征税原则也要向C的同一笔销售所得征税。,法律性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Example: 股份公司作为当代资本和资金集中的额主要经济组织形式,在对股份公司和股东个人征税中,既对股份公司的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税,有对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息征收个税,而这部分股息是从公司已经纳税的利润中分配来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法律意义上的国际双重征税之要件:(1)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2)存在着同一个纳

7、税主体。(3)课税对象(纳税客体)的相同。(4)征税期间相同。(5)课征相同或者类似性质的税收。,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表现为,一方面,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来源国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其领土内的所得进行征税。同一跨国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作为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同时又在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作为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某美国居民公司A公司在中国设立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利润100万

8、美元。由于美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A公司须将此100万美元并入其来自世界其他地区的所得向美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另一方面,由于中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A公司还要就来源于中国的这100万美元向中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从而由于两个国家行使基于不同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同一笔跨国所得在两个国家都承担了纳税义务,发生了国际重复课税。,Back,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2)居民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该冲突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有关国家制定税收居所的标准不一致,致使同一个跨国纳税人在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被视为居民纳税人,在两个以上国家都承担同一纳税义务。,Example 1: 甲乙两国都采用居民管辖权,且对居民个人

9、的认定都采用时间标准,但有差异。甲国税法规定,凡在甲国居住满180天的个人为甲国居民,甲国公民离开甲国满180天的为甲国非居民。乙国税法规定,凡在乙国居住满90天得个人为乙国居民,否则为乙国非居民。假设甲国A离开甲国去乙国从事经营活动,在乙国居住150天并取得一笔收入。乙国就按税法规定判定A为乙国居民,并对A的这笔收入进行征税。而甲国认为A离开甲国只有150天,不满180天判定A为甲国居民,并对其进行征税。,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Example 2: 甲、乙两国均行使居民管辖权,对于自然人居民纳税人的确定,甲国采用住所标准,乙国采用居住时间标准。A先生的家庭

10、和财产都在甲国,但出于经商的目的,某一税收年度他在乙国居住了较长时间,根据各自国家的国内税法,甲、乙两国同时认定他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从而A先生的全部所得(或财产)将在两国承担双重的税收负担。,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Example 3: 甲、乙两国均行使居民管辖权,对于法人居民纳税人的确定,甲国采用注册地标准,乙国采用总机构标准。B公司在甲国注册,但将其总机构设在乙国,甲、乙两国同时认定他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并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从而B公司的全部所得将在两国承担双重的税收负担。,Back,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3)收入来源地管

11、辖权之间的冲突。 此种冲突表现为,同一纳税主体的同一笔跨国所得被视为来源于两个以上国家,使同一纳税人在两个以上国家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这也是由于认定标准不一致导致的。比如,有的采取劳务服务地标准,有的可能采取报酬支付地标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甲国A公司派雇员S先生(S先生为甲国的公民和居民)到乙国从事技术指导,S先生的薪金由A公司支付。 甲国根据这笔薪金支付地是在本国,而判定其来源于本国。 乙国则根据劳务的提供地在本国,也判定这笔薪金来源于本国。,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甲国A公司在乙国的常设机构

12、B公司派雇员S先生(S先生为甲国的公民和居民)到丙国从事技术指导,S先生的薪金由B公司支付。 乙国根据这笔薪金是由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构负担,而判定其来源于本国。 丙国则根据劳务的提供地在本国,也判定这笔薪金来源于本国。,Back,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1) 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投资者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国际重复征税造成跨国纳税人要向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国家纳税,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对直接投资者加大其生产成本,影响其产品价格,进而影响到投资者投资积极性;对证券投资者会直接减少其投资所得,加大其投资风险。总之,国际重复征税削弱了跨国纳税人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国际重复征

13、税问题的产生,1,(2)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就是使纳税人承担的税负与其纳税纳税能力相适应。对于跨国投资者来说,税收公平原则体现为投资者在国内投资和在国外投资承担的税负应公平合理,但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存在,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跨国投资与国内投资所承担的税负明显不公平,影响了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1,(3) 阻碍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跨国投资者将资本投资到境外,所冒的风险大于国内,希望获得的利润比国内高。但是国际重复征税使他的所得同时承担了两次或多次的纳税义务,额外地加重了他的税收负担,减少了投资利润。 (4) 影响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 国际重复征

14、税会引起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权利和利益的冲突。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对同一笔跨国所得征税时,必然会产生税收权益的冲突。,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必要性,有利于使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妥善处理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 有利于国际资本流动、商品流通的正常进行,促进各国经济、贸易、技术和文化的合作与交流。,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思路: (一)避免税收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选择 (二)确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 (三)不放弃居住国(国籍国)充分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主要体现在这里,第一次课税,第二次课税,处理范围? 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限于哪

15、些税种?,只限于本国居民或公民,仅限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多边方式,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多边方式,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抵免法,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约束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明确居住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和适用的税种范围。,免税法,抵免法,其他方法,税收饶让,1 免税法,全额免税 / 累进免税,居住国政府完全放弃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的征税权力,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累进免税法 来自国外所得不征税; 在决定其居民国内所得所适用税率时,有权将其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相对而言,较妥善地兼顾了居住国、非居住国和跨国纳税人三方面的利益关系,书

16、上例题P75,计算题,1、,甲国某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的国内所得为800万元,来源于乙国的所得为300万元。甲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税所得额在500万元以下税率为30%,应税所得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税率为40%,应税所得额在1000万元以上税率为50%;乙国个人所得税率为30%。 试计算(1)假设甲国采取全部免税法,该居民应向甲国缴多少税? (2)假设甲国采取累进免税法,该居民向甲国缴多少税?,(1)50030%+30040%=270(万元),(2)国内外所得一共为1100万元,则适用的税率分别为50%、40%和30% (1100-1000)50% +(1000-500)40%+20030% =310(万元),2 抵免法,直接抵免 / 间接抵免,来源国、居住国政府都可以对跨国纳税人征税,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非独占,3 其他方法,书上例题P80,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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