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交通法規研討與交通事故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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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法規研討與交通事故統計分析花蓮縣警察局交通隊組長曾榮祥壹、前言:交通問題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交通安全更是全民共同關心的大事,新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施行,攸關全體用路人權益,此次大幅修正,其目的在保障全體所有用路人的安全,希望全國民眾都能配合執行,遵守相關規定,保護自已與家人的安全。交通安全的問題,事實上,牽涉到交通工程、交通教育、交通執法、車輛安全設備、道路環境等因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交通執法法律依據,為規範道路交通行為、維持交通秩序,保護交通安全之法律,立法意旨,以處罰違反道路交通行為為主,而非以規範通行方法及用路者權利義務為依歸,對於一切道路交遹行為之處罰,僅止於罰緩或其他行

2、政手段,如實施違規記點制度、禁止駕駛、禁止行駛、吊扣、吊銷駕照或牌照,及違規講習。貳、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特性:一、加強運輸業砂石車等大型車輛之違規處罰及規範,例如超載分級處罰,以杜絕肇事。二、提昇安全規範,例如繫安全帶、幼童安置於安全座椅、不打大哥大等,以保護汽車駕駛人及乘客安全。三、加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管教青少年之責,例如青少年飆車父母連帶受罰,以共同維護交通安全。四、加重駕駛人重大違規行為,例如酒後駕車、飆車等的處罰,以遏止肇事。五、修正相關違規裁罰規定,例如分級處罰,以符公平。參、摘錄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令及違規事實認定:一、駕車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前座未安全帶及兒童乘車

3、未置安全椅:(一)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罰緩。(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安全帶)違規事實認定:未繫安全帶。安全帶及相關配件不齊全,並有毀損、鬆脫等不勘使用情事。每條安全帶供二人以上使用。安全帶之帶扣未確實緊扣。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告知前座乘客繫安全帶,惟乘客並未遵守,依規定舉發駕駛人。(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處理,非警察之權責)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處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緩。(二)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

4、元罰緩。(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違規事實認定: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附載年齡未滿四歲且體重未滿18公斤之兒童,未將其置於安全椅。安全椅未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兒童保護裝置或車輛內建式未具上述同等功能,且未經交通部零組件型式安全審驗合格。年齡未滿一歲或體重未滿10公斤之嬰兒,未放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使其在連續床面上呈平臥狀態下,予以拘束或定位。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10公斤以上未滿18公斤間之幼童,未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前3、4項之幼童,如因其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選用適當之安全椅。每一安全椅乘坐二人以上。(三)

5、小客車附載幼童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者,不予舉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附件12登檢合格之幼童專用車,其所附載之幼童無須依規定乘坐安全椅。小客車附載幼童,如遇急救送醫、受傷、身心障礙或安置於安全椅對其醫療或健康有不良影響者,經相關醫療機構核發證明文件,得無須依規定將幼童置於安全椅,惟乘坐時需由父母或監護人在旁照料。當駕駛人以外之車內乘客,需對幼童進行授乳或日常生活必須之照顧,得將幼童暫時抱離安全椅,以進行照料工作,惟並非完全免配置安全椅於車內。(四)年齡在四歲以下未滿十二歲間或體重在18公斤以上未滿36公斤間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五)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

6、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一千元罰緩,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關於上項在國內外常發生前座幼童因安全氣囊充氣而受傷,或家長將幼童留置車內致遭歹徒連車帶童竊走,或因違規暫停遭連人帶車被拖吊;亦常發生幼童獨留車內過久,因車內溫度升高致幼童脫水,或氧氣耗盡造成幼童致命的傷害;並配合社會福利法中保護兒童的規定,而做修正所謂之兒童安全座椅條款。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台幣三千元罰緩;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台幣一千元罰

7、緩。(駕車禁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違規事實認定:汽車或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握持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接聽、通話或數據通訊行為。汽車或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在車輛行駛中暫停(如路口紅燈或車陣中堵車)而使用手握持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接聽、通話或數據通訊行為。(一)汽車或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路邊停車使用手持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接聽、通話或數據通訊行為,不予舉發。(二)駕駛人在汽車行進中,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發話或接聽電話時,可能一手操作大哥大,造成單手操控方向盤;即使是用免持聽筒,也多少會讓駕駛人分心。而機車若單手駕駛將造成煞車時的危險,嚴重影響行車之穩定性。依據國外研究顯示,行車時使用行動電話,對前方發生狀

8、況的反應會有大概0.60.7秒的遲緩反應,若在時速100公里就會產生1720公尺距離之落差,對行車安全產生顧慮;又行車時使用行動電話,較未使用電話之肇事率,在15分鐘之內發生事故的機率是4.3倍。國內道路交通事故之主要肇事因素,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態高居在前,雖尚無統計駕駛人是否使用行動電話,但基於前述理由,確實對行車安全有影響,應予以限制或禁止。三、酒醉駕車部份:(一)相關法令依據: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1)酒醉駕車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緩,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駕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2)酒醉

9、駕車吊扣駕照期間仍有違規者,處新台幣六萬元罰緩,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3)駕駛人若拒絕警方酒精測試,處新台幣六萬元罰緩,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4)酒後駕車肇事拒絕或無法實施呼氣酒精度檢定者,將其強制移送由受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或其他體檢採樣及測試檢定。(5)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酒醉駕車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

10、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第二款: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4.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管束,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第一款: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前項管束,不得逾24小時。5.刑法修正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徙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6.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明訂酒後駕車為違規講習對象。(二)酒後駕車之

11、行為特徵:常見的酒後駕車之行為,包括轉彎半徑過大、騎跨中心線或車道線、幾乎碰撞其他車輛或物體、異常煞車、無故於車道上停駐、偏向後急速轉回原行駛車道、駕駛人不依燈號指示行駛、對號誌反應遲緩、停車位置不當、突然或違規轉彎、急遽加速或減速、未依規定使用燈光、道路上蛇行。(三)酒測器操作要領:(當場實作演練)四、青少年飆車行為部份:(一)相關法令依據: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1)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緩(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行為者,處新台幣二萬四千元罰緩),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三個月,及記違

12、規點數三點,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為上述同款行為者,沒入該車輛。(2)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緩(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行為者,處新台幣九萬元罰緩),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吊銷其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三個月,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為上述同項行為者,沒入該車輛。(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

13、四千元以下罰緩。(二)防制青少年飆車行為做法:1.強勢執法:依據防制青少年飆車專案勤務研析青少年活動路線及型態,轄區特性,採機動圍捕及重點路口、路段埋伏守候逮捕方式,及同步使用各項蒐證器材蒐證,對飆車行為涉嫌違法部份,均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目前本縣無移送案件);違規行為依違規事實舉發。2.柔性約制:對青少年可能集結處所(如PUB、網際網路店、泡沫紅茶店等)及易飆車路段,加強巡邏、路檢、臨檢盤檢,勸導深夜未歸少年、查抄車號並建檔,交由少年隊、教育局及各派出所警勤區警員,至學校或家庭訪談、約制並持續追蹤;利用網路追蹤掌握青少年藉網路傳遞飆車訊息網站,掌握先機,以為防制;結合社區巡守隊志工、民力協

14、助通報、查抄號牌、訪談工作;辦理飆車青少年輔導工作,以導正飆車青少年心態,結合民間社團資源舉辦各項活動(如假日交通宣導及老人養護中心、無障礙之家、植物人安養中心等參訪),給予關懷輔導;對曾因飆車移送法辦青少年,均予建檔列管,定期由分局、少年隊採複式個案家庭訪視、追蹤輔導、關懷等方式,約制勿參與飆車行為;提供就讀學校涉嫌參與競馳之學生,藉學校教育功能做輔導、約制,並使學校及家長有預警及警惕心,確實管教約束學生、子女;配合各機關、學校、廣播電台加強交通安全宣導,及灌輸法律觀念,提醒青少年朋友勿參與飆車。肆、新處罰條例違規罰鍰分級處罰及罰單未繳之處理規定: 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以前之交通違規罰單,如於

15、期限內繳納則不論違規程度、車種大小等,均可以依條文規定之罰款下限繳納結案;新修正之處罰條例已引入分級處罰之理念,就同一違規造成交通安全、秩序影響之輕重程度,訂定不同等級之處罰,不再以繳款逾期與否為高低額處罰之唯一依據,以符公平、合理。罰單未在期限內(一般為十五天)繳納罰緩時,裁決機關將製發裁決書通知改以較高之罰緩額度處罰,收到裁決書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由裁決機關依違規人有無牌照或駕照做易處;有駕照或牌照時,則易處吊扣牌照或駕照,如仍未於裁決書通知期限內到案,則易處吊銷牌照或駕照並逕行註銷牌照或駕照;經吊、註銷牌照或駕照者,其後續違規如當事人仍未於期限內繳納,則其積欠之罰鍰將移法院強制執行,經判決可查封財產並拍賣之。伍、花蓮縣交通、治安及政風狀況縣民滿意度調查報告簡略:(資料詳如附件)。花蓮縣警察局委託國立東華大學,繼去年之後,今(九十)年八月二十九、三十日兩天,再針對花蓮地區的交通狀況(含道路行駛、違規狀況、員警執法態度及新措施路邊停車收費管理)滿意度、治安問題與員警執法辦案之效率,及居民之觀感等,進行調查分析,於同(九十)年十月九日在召開之記者會上公布。陸、八十九年花蓮地區道路交通事故統計分析:一、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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