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三环境民事诉讼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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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点三 环境民事诉讼,知识点三 环境民事诉讼,一、 关于追究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途径问题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知识点三 环境民事诉讼,知识点三 环境民事诉讼,1、调解。 调解是指环境纠纷的当事人在有关机关或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确认加害人应负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由于调解程序简便,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有

2、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因而被广泛运用。调解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等种类。,知识点三 环境民事诉讼,3、诉讼。 这里的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即由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环境纠纷案件,经过法庭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事实,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并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对整个案件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决或裁定。 诉讼是解决环境民事纠纷最主要的也是最后的一种途径。,知识点三 环境民事诉讼,二、环境民事诉讼 (一)起诉主体的扩大 起诉主体的扩大原因主要三个方面: 1、损害范围的扩大 2、追究危险行为的责任 3、原告和损害关联性的多样化 (二)被诉主体的扩大 被诉主体的扩大主要是因

3、为环境侵权连带责任额扩大以及政府环境责任的增加。,知识点三 环境民事诉讼,三、举证责任的减免和转移 (一)举证责任的转移 1、“举证责任转移原则”的概念 是指有权要求致害者赔偿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不必提出关于致害人有过错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据,而只需要提出致害者已有污染行为或可能有污染行为的表面证据,赔偿损害的案件即可成立,如果致害者要否认污染行为和危害后果,就必须提出反证,这就是所谓由原告举证转移到由被告举证的“举证责任转移”原则。,知识点三 环境民事诉讼,2、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的原因 a.公害民事纠纷案件的受害者一般是农民和城市居民,他们对涉及到专门的科学技

4、术而难以了解,因而难以提供排污单位是否有过错等证据事实; b.受害者求助于有关部门,会产生一个时间差,致使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当时的污染事实。 c.如果坚持由提出赔偿要求的受害者举证,不但会使受害人在公害赔偿处理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还意味着鼓励工矿企业不顾后果地污染环境。,知识点三 环境民事诉讼,3、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的意义: a.可以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合法环境权益; b.可以促使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防止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知识点三 环境民事诉讼,因果关系推定是确定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方法之一。 这种方法是: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与环境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则

5、可以采用“流行病统计学”方法要求,只要符合四个条件: 污染物在受害人发病前就已存在 该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数量和浓度越大发病率越高, 该污染物含量或排放量少的地区其发病率也低, 这种统计结果与实验和医学上的结论不矛盾; 由此便可推定环境污染行为与致人患病这种环境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知识点三 环境民事诉讼,(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1、实行该原则的原因 a.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不容易直接和立即显现出来; b. 在认定某一污染破坏环境行为与其危害后果之间的联系时,也容易发生偏差。 c. 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与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实施之间,时间间隔较长,证据容易灭失。 d.目前环境保护部门在人力、物力及科

6、学技术水平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知识点三 环境民事诉讼,四、关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关于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利的法定期间。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途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法定期间就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权益的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权利人有权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所主张的权利却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因而丧失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知识点三 环境民事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

7、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我国一般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又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知识点三 环境民事诉讼,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之所以要适用较之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更长的诉讼时效,原因有以下几点: 考虑到在污染损害案件中,污染物质大多有一个长期的潜伏、积累、转化的过程,对人身及财产的损害也是逐步形成的。 确认或推定因果关系也需要较长的时间。 为了同一些重要的国际环境条约相衔接,更好地开展环境保护国际间的合作。,知识点三 环境民事诉讼,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即以污染损害已经出现,受害人已经发现和知道受到了侵害,或者应当发现和知道受到了侵害时开始计算,而不是从侵害行为发生开始计算。 受害人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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