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上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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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隋唐五代法律制度,学习重点: 隋朝的立法概况 初唐法制的指导思想 唐律的内容、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隋朝的疆域,唐朝的疆域,第一节 隋代法制概况(581-618),一、立法概况 (一)隋初法制指导思想 “帝王做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 (二)重要立法活动 开皇律583年,12篇500条; 大业律605年,18篇500条。 (三)主要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2.确定了新五刑体例,开皇律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 死刑为绞、斩两等。 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 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杖刑从杖六十到杖一百; 笞刑从笞十到笞五十,各分

2、五等。,3.确立“十恶”重罪制度,开皇律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 所谓“十恶”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4.系统规定了官僚贵族特权法,开皇律进一步发展了封建特权法,除规定八议、官当制度外,对九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上请”、“例减”、“听赎”等项规定,使封建特权法进一步系统化。,5.在犯罪处罚上区分公罪和私罪,从开皇律的规定来看,公罪的处罚力度严于死罪。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6.开皇律的历史地位,开皇律在中国法

3、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总结了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兼收南北朝各政权法律之精华,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对唐律的制订具有直接的影响。 同时,开皇律对隋初的经济发展,政权的巩固,社会秩序的安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大业律,大业律是隋炀帝于大业三年修成颁行的,共十八篇,五百条。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 篇目增加。 刑罚有所减轻。大业律较开皇律变重为轻者二百余条,关于施行枷杖、决罚、讯囚的规定也轻于开皇律。 删除十恶条目。据唐律疏议记载,大业律删去“十恶”中的两条,存留八条,并入其它律文。,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618-907),一、唐初法制指导思想:“礼法并用” 1.德礼为政

4、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法律宽简,稳定,划一 3.司法严肃、审慎,二、立法概况,(一)律:正刑定罪 1.武德律唐高祖时期 高祖武德7年(624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条新格制成武德律。,2.贞观律太宗时期,贞观律是唐太宗贞观11年(630年)制定的法典。贞观十一年颁行。十二篇,五百条。 创设加役流刑,以为减死之罚 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 房强兄弟谋反案 确立比附类推原则,3.永徽律疏高宗时期,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附律后。在永徽四年(公元653

5、年)颁行天下,称为永徽律疏共30卷,是中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即现在所称之唐律疏议。,4、开元律疏玄宗时期,玄宗开元年间,下令修定永徽律疏,删掉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颁行天下,时称为开元律疏。,(二)令:设范立制 武德令、贞观令、永徽令、开元令 开元令27篇、30卷、1546条 (三)格:禁违正邪 贞观格18卷;永徽留司格18卷;散颁格7卷,(四)式:轨物程式 唐式33篇,20卷。 水部式,现存法国国家图书馆,小结:律、令、格、式,(五)典:唐六典 中国古代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典,玄宗时期制定。 它以“以官统典”为原则,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共卷。涉及唐代三省六部及

6、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置、奖罚、俸禄、休致、执掌等内容。是我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王朝制定行政法典产生了重要作用。,(六)敕 分为制敕和格后敕两种。 制敕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任何事颁布的临时处分。 格后敕即编入格的制敕,具有永久效力 唐玄宗格后长行敕6卷 唐文宗大和格后敕40卷,(七)刑律统类 以刑律为主,分门别类,附以相关的敕令格式进行编撰。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大中刑律统类 后周显德刑统;宋代宋刑统。,第三节 唐朝法律的内容、特点与地位,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2篇,30卷,502条。 12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

7、杂律;捕亡;断狱,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卫禁律(78,共两卷):“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即关于宫廷警卫和边防、关卡、城镇的保卫规定。 职制律(911,共三卷):“言职事法制”。即关于官吏责任、机构设置、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法律规定。 户婚律(1214,共三卷):户口、婚姻事宜。古代人地不分,所以还包括土地分配、税收、徭役。北齐称婚户律,在汉律户篇附加婚,隋朝改为户婚律,厩库律(15,共一卷):“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主要涵盖官方的马牛饲养管理和官方仓库的保护 擅兴律(16,共一卷):“大事在于军戎,设法

8、须为重防”。前者指禁止擅自调兵遣将和兴兵备防;后者指禁止擅自行造工程、差遣丁夫。汉律为兴篇,曹魏加擅字 贼盗律(1720,共四卷):政治犯罪和严重的人身伤害。盗窃等犯罪 斗讼律(2124,共四卷):“首论斗殴之科,此言告讼之事”。斗殴致伤及其起诉程序,还包括一些特定犯罪和特定身份人的起诉禁令,诈伪律(25,共一卷):前者伪造,后者诈骗,前者为侵害国家、皇权的特殊主体的伪造犯罪,后者为身份欺骗和行为欺骗。 杂律(2627,共二卷):“拾遗补缺,错综成文,班杂不同”。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等轻微的侵害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 捕亡律(28,共一卷):“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系,

9、以置疏网”。涉及逮捕罪犯以及官私奴隶逃亡,甚至包括官员无故私逃的犯罪。 断狱律(29-30,共二卷):“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唐律12篇,502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的集大成作品。文字上的言简意赅,既反映了此时期中国在法律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的高水平,也体现出古代文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言自身的特性。 此外,律典从本质上还是属于刑法,官方及民间对法律排斥的心态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而自两汉开始的儒家注律活动,恰好能够让律典披上一件儒家的外衣。 因此,两方面的因素,前者是技术性的,后者是价值观上的,都使注律成为一种可能、而且是必须的一项活动。,(

10、二)五刑制度 五刑:笞、杖、徒、流、死 笞刑:五等,十至五十 杖刑: 五等,六十至一百 徒刑: 五等,一年至三年 流刑: 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均服劳役一年 死刑:绞、斩二等,(三)刑法适用制度 1.严惩“十恶”重罪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凡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疏议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榜首,以为明诫。 十种罪名大体可分为三类: ()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犯罪: 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严重威胁社会秩序的犯罪:不道 ()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 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区分公罪

11、与私罪 “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 亦同私罪”,3.维护官僚贵族特权: 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 八议: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凡属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之内的特权人物,犯死罪者可以奏请皇帝减死为流,犯流罪以下,依法减刑一等。但犯十恶等重罪者,不适用八议。 疏议:“议者,原情议罪”,原其本情,议其犯罪。 八议的适用条件是死罪奏议,流罪以下减一等。,请: 规格低于议 请的对象是:诸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大致是太子妃的侄孙以上);应议者期以上亲(大致是孙子以上);官爵五品以上 适用条件:死罪上请

12、,流罪以下减一等 减: 七品以上五品以下官员;上请者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 适用条件:流罪以下同样减一等,赎: 对象:议、请、减的适用主体;九品以上官吏;七品以上官吏的近亲属 适用条件:除法律明文规定不能赎的都可以以金钱赎免,即只要不死,在经过议、请、减后的余刑可以以金钱折抵。,官当: 适用条件:只要不是犯有五流(加役流、反匿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犹流)的和死罪的,即普通流刑以下的,都可以用官职折抵刑罚。方式是私罪的,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两年,九品以上的,一官当徒一年。 唐代官吏合职位、爵位于一身,前者被称为职事官、散官、卫官,后者被称勋官。先以最高的职事官折抵,再以勋

13、官折抵。,免: 分为“免所居官”,如果有不同官职,则免最高一等。免官的主要目的是让官员受刑但不去官,在一定时间过后可以继续为官。 官员的特权适用还不仅于此。官员可以不用拷讯,只能适用众证定罪,即三人以上证明其犯罪犯流刑可以不服劳役,五品以上官犯死罪允许在家自杀。,4.老幼废疾减免原则 唐律规定: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一般可以收赎;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犯死罪的,一般可以“上请”;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虽犯死罪,一般不予追究。 5.累犯加重:更犯累科 唐律规定,如犯罪已被告发或已配决而更犯新罪,要累计前罪,从重科断,即数罪并罚。,6.自首减免刑罚原则 犯罪未被发觉而能

14、自首者,一般可以免于处罚。 罪犯犯有轻重二罪,若轻罪事发,能自首重罪者,则免除重罪的处罚; 在知道他人要告发的情况下,向官府自首,减原罪二等处罚; 自首不实不尽,免其自首之罪,对其自首不实不尽之罪给予处罚; 如果已经造成难以挽回的危害后果,即使自首也不能减免刑罚。,7.共犯以造意为首 唐律的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的故意犯罪,对共犯的处理,要分别首从,“诸共同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造意”即主谋,是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 造意为先、家长为先、长官为先、夫为先,8.数罪并罚原则: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重罪吸收轻罪; 刑罚等级相同单取一罪处罚; 但赃罪除外。六赃适用累科(累

15、计赃数)但倍论(折半论罪);,9.类推原则:断罪无正条实行类推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10.涉外案件的处理:“化外人”犯罪 名例律规定:“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按其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案例: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贞观元年(627),唐太宗召长孙无忌入宫议事。长孙无忌匆忙之中忘记了解下身上的佩刀,径直而入。由于他是太宗身边近臣,私交甚厚,守门校尉也没有认真检查。等长孙出来的时候,守门校尉才发现他身上挂着佩刀,这可吓坏了校尉。在当时,臣子携带兵器入宫禁是很严重的事件

16、,被视为对皇帝的不敬和威胁,按律当斩。校尉害怕被追究看守不力的责任,立即将此事上报给了太宗。 太宗接到奏报后,感到非常棘手。从自己与长孙无忌的关系看,他是自己长孙皇后的哥哥,也就是自己的大舅哥,属近亲,杀了他皇后肯定不干;从长孙的功劳开看,长孙长期跟随自己南征北战,战功卓著,玄武门之变,其立有汗马功劳,杀他也于情也不忍。,如按律处置,必死罪无疑,这岂不是忘恩负义、不顾亲情吗?而如果不处置这件事,则枉法徇情,何以服众?想来想去,太宗决定,召集大臣们到朝堂之上,让大家讨论此案该如何处理。 此时,尚书右仆射封德彝上奏道:“监门校尉不觉无忌带刀入宫,罪当死;无忌误带刀入,可处徒刑三年,罚铜(铜钱)二十斤”。太宗听后,甚合心意,这样就可免长孙死罪,只罚金就可以了。正要按此执行,大理少卿戴胄提出了不同意见:“陛下若念无忌之功劳,便不交由法司依法律处断,这样的那固然会宽恕长孙无忌,但若依法律,仅罚铜是远远不够的。守门校尉因无忌而致罪,若论过失,二人一样。若一人生,一人死,有悖于情理。所以,请对校尉也从轻发落。”最后,太宗在群臣广议的基础上,将长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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