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写讲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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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写,岩土工程勘察应遵守的规则,国家法规 技术标准,1 法律 2 行政法规 3 部门规章,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部门规章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

2、设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技术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技术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50218)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 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79)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 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

3、324)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高层建筑箱型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技术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CECS99) 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

4、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

5、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新办法对审查内容进行了删减,规定了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为主要审查内容,这既保证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审查原则的有效贯彻,又使得具体的审查易于操作。另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际上就是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这一解释在建设部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有过明确的说明。,相关责任及签章,勘察单位的

6、资格是否具备; 勘察文件(包括勘察报告、独立完成的专题报告及试验报告等)公章是否有效,勘察文件单位责任人、勘察项目责任人以及各类图表、原始记录责任人签章是否齐全、有效。,2.基本规定,2.0.9 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的公章(法人行政章或资料专用章),应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和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签章。图表均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2.基本规定,1 封面和扉页:标识勘察报告名称、工程编号、勘察阶段、编写单位、提交日期、主要负责人等; 2 目

7、次; 3 文字部分; 4 图表; 5 附件(需要时)。,2.基本规定,2.0.8 勘察报告应采用计算机辅助编制。勘察文件的文字、标点、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均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2.基本规定,2.0.3 勘察报告一般由文字部分和图表构成。,2.基本规定,2.0.10 勘察报告应有良好的装帧,文字部分幅面宜采用A3或A4,篇幅较大时可分册装订。装订应符合下列次序要求:,2.基本规定,6 专门性试验或专题研究报告; 7 重要的审查报告或审查会(鉴定会)纪要; 8 任务委托书(或勘察合同)、勘察工作纲要; 9 本次勘察所用的机具、仪器的型号、性能说明; 10 重要函电。,2 基本规定,2.0.1

8、 岩土工程勘察应正确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并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整理、检查和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的勘察报告。,2 基本规定,2.0.2 勘察报告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详勘阶段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2.基本规定,2.0.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拟建工程概况; 2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及其完成情况; 4 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 5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分布、工程特性,岩石的产状、结构和风化情况;,2.基本规定,6 埋藏的河道、浜沟、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7 场地

9、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和选用; 9 分析和评价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 10 分析和评价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建议天然地基持力层,并提出承载力等参数;,2.基本规定,11 选用桩基础时,应提出适宜的桩型及桩端持力层建议,提供桩基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必要时估算单桩承载力; 12 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应提供变形计算参数,必要时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13 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应提出地基处理方案建议,并提供相应的岩土参数;,2.基本规定,14 存在特殊土的场地,应满足相关专门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关参数,分析、论证及评价工程建设适宜性,提

10、出治理措施的建议; 15 存在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应对其进行描述、分析,评价对工程的危害及工程建设适宜性,提出防治建议; 16 当场地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时,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进行评价;,2.基本规定,17 边坡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计算参数,评价边坡稳定性,提出潜在的不稳定边坡的整治措施的建议; 18 基坑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分析及支护设计、施工所需岩土参数,提出支护措施、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 19 有季节性冻土的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2.基本规定,20 必要时,预测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

11、的建议; 21 规范或任务要求的其他内容。,4、拟建工程概述,拟建工程概况,如位置、拟建建筑物高度、层数(地上、地下)、结构与基础型式、基础埋深等是否明确;勘探点高程及座标引测依据是否明确,3文字部分 3.1勘察工作,3.1.1 勘察报告在叙述拟建工程概况时,应写明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勘察阶段、位置、层数(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拟采用的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和埋置深度。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应写明地坪高程、荷载条件、拟采用的地基和基础方案及沉降缝设置情况、大面积地面荷载、沉降及差异沉降的限制、振动荷载及振幅的限制等。,3、 勘察依据,3.1 工程建设标准 选用的规范、规程是否有效、完备,是否适用于本

12、工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3.1.2 勘察报告在叙述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时,应以勘察任务书或勘察合同为依据,并写明依据的技术标准。,3.1勘察工作,3.1.3 在叙述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的范围、面积、比例尺 以及测绘、调查的方法; 2 勘探点的布置原则、勘探方法及完成工作量; 3 原位测试的种类、数量、方法; 4 采用的取土器和取土方法、取样(土样、岩样和水样)数量; 5 岩土室内试验和水(土)质分析的完成情况; 6 测量系统及引测依据。,6.2、勘探方法,勘探手段、方法及工艺是否适当,6、勘探与取样,6.1、勘探孔数

13、量、间距与深度 勘探点的布置原则(数量、间距、深度)是否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等规范要求;控制性勘探点、采取试样及原位测试勘探点布置的比例是否适当(其中采取试样及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4.1.15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1.15确定。,表4.1.15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4.1.17 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4.1.18

14、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其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 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4.1.18,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

15、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调整。,4.1.19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4.1.18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2 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po0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1.0倍基础宽度;,3 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4 当需

16、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5 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6 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4.9节的要求。,4.9.4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3 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在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 4 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5d,并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 5 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5.7.1 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应进行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岩土工程勘察,并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烈度区划和有关的规范,提出勘察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分区。,5.7.8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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