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教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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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宁波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郑朝辉,2008年3月,本次交流的四块内容,新企业所得税法(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简称条例)要点解读 税法及条例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介绍 过渡期优惠政策解读 目前已经明确的几个问题 互动交流,1-1总则的要点,(依照国内法律、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法1,条例2) 两个概念 居民企业: 就境内外全部所得缴税 非居民企业: 有场所 场所境内外全部所得 无场所或所得与场所无关 境内所得,1-1总则的要点,注意: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是本法的居民企业,负无限纳税义务。(法2,防止假外国企业避税

2、)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条例4),1-3收入要点,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提示: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除出口退税和软件产品超三返还等)属征税收入,1-3收入要点,免税收入:(政府)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1、国债的转让收入要征税 2、符合条件指直接权益性投资(条例83) 3、实际联系指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

3、得的股权(条例4),1-3几个特殊的收入确认时间,一般:权责发生制原则 特殊: 股息、红利: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利息收入: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全额)的日期 租金收入: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全额)的日期 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 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条例17-21),1-3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条例25)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 、将货物、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

4、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 、将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 4、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1-4扣除的要点,工资薪金及三项费用,1-4扣除的要点,业务招待费 思考:没有销售收入的筹建期、投资类企业,1-4扣除的要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留有余地: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条例44),1-4扣除的要点,公益性捐赠,1-4扣除的要点,公益性捐赠 注意点: 1、非公益性捐赠、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全额不得税前扣除(新老税法都一样) 2、新税法按会计利润总额的12%计算扣除额,原税法按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计算

5、扣除额。新税法的计算更加简单。,1-4扣除的要点,计提的各项准备金 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不得扣除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条例55;估计财政部、国税总局会对特殊行业出台相关规定) 提示:原税法 内资企业,按财政部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 外资企业坏账准备,信贷、租赁业应收款项余额3,1-4扣除的要点,保险费的扣除 1、“五险一金”可据实扣除 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条例35) 2

6、、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比例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原省政府规定补充养老5,补充医疗4),1-4扣除的要点,保险费的扣除 3、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据实扣除(条例36) 4、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条例36)主要指为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或财产保险。,1-4扣除的要点,借款(利息)费用 1、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建造期12个月的存货发生的借款支出,在购置、建造期间内的借款费用,应(即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予以资本化(条例37) 提示:资本化的终点 会计上:固

7、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税收上: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前,1-4扣除的要点,借款(利息)费用 2、可计入当期的借款费用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38) 思考:第(2)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否含浮动利息,1-4扣除的要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通常管理费应发生在总、分机构之间)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内部不能自己给自己支付上述费用) 详见条例第49条 思考:佣金(例如保险

8、业)税法没有具体规定,1-4扣除的要点,开办费 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开办费应当属于“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所以摊销年限应3年 提示:原外资企业税法,开办费从试生产的次月起5年内平均摊销。,1-4扣除的要点,计提的弃置费用可以扣除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条例45) 例如:核电站计提的核废料的弃置资金,1-4扣除的要点,罚金、罚款、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

9、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法10-4)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按日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121)-关联企业 提示: 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等可以税前扣除。(理解上,司法、行政处罚性质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其他商业性质的违约支出,一般都可以扣除),1-5折旧与摊销,折旧的几个差异,1-5折旧与摊销,税会折旧范围的差异 会计上:对除土地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折旧都计提折旧 税法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10、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提示:税法上能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强调投入使用、与经营活动有关;会计上没有这样的限制,1-5折旧与摊销,折旧的一个最新规定(即条例60条所称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财税2008第001号 ),1-5折旧与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1-5折旧与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的一个最新规定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

11、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税2008第001号 ),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1、不征税收入 6、税率优惠 2、免税收入 7、税额抵免 3、减计收入 8、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加计扣除 9、定期减免税 5、加速折旧 10、税额免征、减征,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1、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 (1)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 (3)企业依法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4)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

12、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详见法7、条例26,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公益性、非营利性)的非营利活动收入 详见法26,条例82-85,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3、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详见法33,条例99,二、税法规定

13、的十种优惠方式,4、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加计扣除(国务院另行规定) 详见法30,条例95、96,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5、加速折旧 (1)可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加速折旧的方法(任选其一) 方法一:缩短折旧年限(缩短后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

14、的60%) 方法二: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详见法32,条例98,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6、税率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小型微利企业: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有关条件;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共同制订 详见法28,条例92、93,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6、税率优惠 (3)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减按10%征收(与国际税收协定对应) 对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可这样理解: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内所得,要么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要么与境内

15、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提示:外国投资者(非居民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资本性所得等,适用本规定 详见法3、27-5,条例91,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7、税额抵免(直接抵税款) 企业购置并自身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抵免并补缴税款)上述3类设备的所得税优惠目录正在制定中 对比:原鼓励类的外资企业和技术改造的内资企业,其采购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抵免(采购年度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所得税款 思考:抵税的年度,是购置当

16、年还是实际使用当年 详见法34,条例100,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8、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抵扣条件),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额度)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时点)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项目);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详见法31,条例97,二、税法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9、定期减免税 (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不含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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