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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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 号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 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详见附件)。现印 发给你们,请转发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局报告。 附件: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 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

2、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 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以下简称 13 号 令)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等特种设备(详见附录 1)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 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机构) , 按照 13 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 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

3、理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 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 ,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 可和授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 格认可和授权。 第五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 1.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 种设备产权所有者, 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 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 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2.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 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

4、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 指标不应变更。 3.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 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第六条 使用单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要求。 第七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 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 料: 一、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 二、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三、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 四、

5、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五、 配套土建基础的技术图样等资料 (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 乐设施必须提供) ; 六、 改造项目或者安装客运索道及附录 2 所列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项目, 必须提供由规 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 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装项目,必须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报告; 八、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 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备案资料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审 查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注

6、册登记表 (每台 2 份,格式见附录 3) 。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者标准要求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纠正工作 完成后,方准许施工。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纠正意见的,视为准许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 方能交付使用单位。 由使用 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 备案后, 使用单位即可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客运索道验收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报告, 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

7、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 (格 式见附录 4)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第十条 使用单位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每台 2 份) ; 二、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 三、试运行记录; 四、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 ; 五、 配套土建工程的验收证明 (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必须提供) ; 六、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 (仅限客运索道) 。 第十一条 监督检验机构收到验收检验申请后, 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工作。

8、完 成验收检验后,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者,发给加盖统一规格 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格式见附录 5,编号见附录 6) 。该标志有效期自签 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客运索道经验收检验合格者,还应当发给客运 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 (格式见附录 7) 。 对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凡有连续 5 年以上(含 5 年)验收检验合格记录企业制造的 定型产品,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员确认其安全技术性能合格的,可以免于验收检验,但监督 检验机构必须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并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 的特种设备 安全检验合格 标志。 该标志有效期自监督

9、检验机构签署免检意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 型式试验报告、 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移交使用单位存入特种设备 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 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每台 2 份) ; 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 四、 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 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 修

10、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 书; 五、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 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 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 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五款 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第十四条 收到注册登记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 资料工作,符合 13 号令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填写有关内容。 注册登记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将一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 另保留一份在本单

11、位存档。 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 还应当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格 式见附录 5,编号见附录 8) 。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规 定的位置上。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以下称为安全管理人 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 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二、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三、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

12、报检工作; 五、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六、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 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常规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有 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可根据本单位设备的具体情

13、况进行,但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乘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 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三、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易磨损件状况; 4.门联锁开关及

14、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 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一、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四、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五、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 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 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

15、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 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 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人员数量应与 工作量相适应。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并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的, 维修保 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定 期报检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客

16、运索道使用单位在申请 3 年一次的全面检验前, 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 出运营复审申请报告, 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审查合格并填写 客运索 道安全管理审查表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全面检验。 客运索道的年度检验按照 13 号令的第 51 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一、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证书,到原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原产权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 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2 份) 、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等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 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 三、易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 案、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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