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电力授课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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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企业常见合同管理及维权,一、合同一般问题 二、采购合同 三、建设合同 四、供电合同 五、劳动合同,一、合同一般问题,合同用途 合同构成 合同流程,1合同用途,约束当事人,明确权利义务;为争议提供解决依据。,2 构成,当事人 合同条款 纠纷解决,1订立,要约 承诺 招标、投标、定标 申请购电、批准等的性质 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合同的成立用工之日,2效力,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3 履行,按照合同履行 各种抗辩权,4 变更,合意变更,明示 权利义务的转移,5 终止,履行 解除(法定解除权),6 违约责任,定义: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发生违约责任。 实际履行及其例外 承担方式:修理、更换、重建、

2、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责任限度:不超过缔约时可以预见的损失 损失防止扩大义务,二、采购合同,范围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标准 运输及投保 价款支付 验货 保修 代购的性质,1范围,供电企业的采购,招标? 哪些要招标,2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交付,另有约定除外 必须约定,3运输及保险,运输义务的承担 投保义务 运输目的地,装卸义务,4 价款,质量保证金,暂扣 支付地点:货方或者约定地点,5质量检验,及时,否则视为合约定 无约定,2年内检验,6保修,范围 时间 约定,不动产的保修,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

3、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代购问题,代理,三、建设工程合同,定义 缔约人 发包人的权利 工程价款 未竣工合同使用的风险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非法转包、分包等的法律责任,案例1,A县供电公司与王某签订电杆运输协议,约定王某及其民工队负责将新建线路所用电杆运输到指定地点,并摆放牢固,不能滚动。协议签订后,王某即组织李某等人用板车运送电杆。

4、在运输过程中,板车突然失控翻车,电杆滑落,致使李某腿部受伤。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和A县供电公司共同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供电公司负责?,供电公司与伤者是什么关系?,案例2,西宁中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恒公司)与西宁电力实业总公司(电力公司)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中恒公司于2008年4月2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判令电力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644902.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03年5月12日,电力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变更为第一分公司,黄英和任经理;西宁供电局分别于2003年2月19日、2005年3月10日下发了名称均为关于聘任乔文兵等同志职务的通

5、知的文件,聘任郑胜军为电力公司第一分公司副经理。 2003年3月4日,电力公司第一分公司作出关于中恒、旺达、旺源三公司联合生产经营的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电力公司第一分公司派入中恒公司十四名职工参与该公司的管理经营,并享有该公司的一切权利义务;该公司必须每月按时保障将十四名职工的工资和三金足额上划公司财务,由公司财务统一发放工资和上缴三金;交付给该公司承揽施工的工程项目,公司收取工程总造价的10作为公司的利润,每支付给该公司一笔款项,必须扣除以上利润,工程税金(工程总造价3. 41%)全部由该公司承担;派入中恒公司十四名职工(附14人名单)。,中恒公司承揽施工的工程为:大通县10kv线路改

6、造电缆沟工程、大通县10kv线路改造路灯工程、35kv岗冲变电土建工程、同仁路10kv双回路改迁工程、低压电缆敷设工程(省委大院)、滨河变10kv配出线路工程、海湖电缆沟配出工程、彭家寨新区供电方案、大通县10kv线路改造生二路工程、大通县10kv线路改造生三路工程、省医学院附属医院线路改造工程等十一项工程;以上十一项工程建设单位为西宁供电公司,施工单位为电力公司,该公司又将上述工程发包给中恒公司,中恒公司于2002年5月起陆续开工建设,至2004年10月全部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中恒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造价,即西宁电力公司确定的工程审定值为13741330元;电力公司向中恒公司支付工程款420

7、363.14元(含代付材料款等);电力公司直接为中恒公司购置材料款为 2182681. 17元。,中恒公司将电力公司购置的价值为311060. 30元的电缆拉运并用至其所施工的省二医院工程;电力公司代中恒公司支付工资154123.76元,中恒公司认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2003年6月19日,电力公司代中恒公司支付车辆保险费2536. 12元。,合同有效?,中恒公司认为,其与电力公司签订的十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书中虽有部分是补签的,但那是因为当时按照电力公司一分公司的要求,哪有工程就去哪施工造成的,而且上述合同与电力公司与西宁供电局签订的合同相互对应。 电力公司认为,上述十一份合同书都是伪造的,因

8、为作为其下属的一分公司无权签订合同,而且其并未出具过法人委托书;同时在部分合同上签字的郑胜军当时并非一分公司的经理,而在另一部分合同上虽签有法定代表人赵智的姓名,但并非其本人签字,对于合同上的公章是否真实表示无法确认。,四供电合同,定义 格式合同 强制缔约,案例1,2000年3月份农村低压线路改造时,被告给原告的磨面加工点安装了互感器及电度表,电工按6倍率收取电费。2001年11月被告电工称互感器及电度表应为10倍率,原告应向被告补缴少收取40%的差额部分,原告不予补缴,被告于2001年12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停电通知书,并中止供电至2007年1月2日。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4370

9、元,并给原告恢复供电。,如何处理?,供电公司违约了吗? 赔偿多少?,案例2,原告杰达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滕明喜,厂址所在地位于中方县花桥镇与辰溪县中伙铺交界处中方县花桥镇一侧。自2000年8月建厂以来,生产所需用电均由被告中方电力公司供给,额定用电总容量为315KVA,但原、被告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的供用电合同。2004年原告杰达厂进行了技术改造,即在原来的一条自动轨道式窑炉生产线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第二条高温轨道式窑炉自动化生产线,为了保证有足够的电力供应正常的生产,原告杰达厂根据其厂址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及经济条件,经与邻近的辰溪县中伙铺水电站协商并经同意后,报请中方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要

10、求架设辰溪县中伙铺水电站电源线路作为生产备用电源。,2004年5月24日,中方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原告接用辰溪县电力作为生产备用电源。原告于2004年12月架设了辰溪县中伙铺水电站至该厂的生产备用电线路,并对入厂的主电源(即被告中方电力公司电源)和备用电源(即辰溪县中伙铺水电站电源)分别安装了1#、2#电源开关及总开关,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电工负责操作和管理。同年12月,原告杰达厂的第二条高温轨道式窑炉自动化生产线也正式投产使用。2005年1月23日下午2时许,被告中方电力公司以原告杰达厂未经电力企业的同意,私自架设辰溪电源,且操作机构简单,无专门培训的专职电工和相关的调度管理,严重影

11、响电网安全,扰乱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为由,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了对原告杰达厂的供电。,同年1月24日,被告中方电力公司派员到辰溪县中伙铺供电所要求停止对原告杰达厂的供电,并将辰溪县中伙铺水电站供给原告杰达厂备用电源线路的跌落保险取走,切断了原告杰达厂备用电源。1月27日,辰溪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被告中方电力公司反映及要求,书面通知中伙铺水电站停止向原告杰达厂的供电。致使原告杰达厂因无电源供应被迫停止了生产。后经县行政部门协调,被告中方电力公司答应只要原告杰达厂将辰溪电源断开,立即恢复供电,并按原价收购原告杰达厂接通辰溪线路的所有设施,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05年3月9日,原告杰达厂向本院提

12、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中方电力公司赔偿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43.16万元,同时依据怀化市水利电力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方县杰达陶瓷厂备用电源技术鉴定申请恢复供电的先予执行。,被告中方电力公司于2005年4月1日给原告杰达厂发出了恢复供电通知书,决定于2005年4月4日上午9点整恢复对原告杰达厂的供电。原告杰达厂接此通知后,于2005年4月3日召集全厂工人回厂为恢复生产做准备,自动化窑炉于2005年4月2日开始点火烧窑。但被告中方电力公司未按自己通知中所确定的时间给原告杰达厂按时供电,直至2005年4月15日下午8时才恢复了对原告杰达厂的供电。2005年4月11日,一审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就原告

13、杰达厂要求对停电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对外委托鉴定听证会,原、被告经协商后确定由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作为鉴定机构。,2005年5月11日,被告中方电力公司给原告杰达厂发出关于要求中方县杰达陶瓷厂尽快办理供用电手续的通知,要求原告杰达厂于5月16日17:00前来办理用电手续,签订由其提供的供用电合同,否则将在5月20日12时停止供电。因原、被告双方就有关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供用电合同未能正式签订。2005年5月20日下午5时,被告中方电力公司再次停止向原告杰达厂的供电。,如何处理,断电合理?,电力法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

14、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 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 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

15、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 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 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 恢复供电。,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 2.在停电前三天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五、劳动合同,上诉

16、人尹昌银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劳动合同管理要点,1 规章制度制定审查公示 2 对劳动者入职审查 3 劳动合同订立形式和期限 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 5 试用期 6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方式,1规章制度制定审查公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操作,1、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 2、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 3、公示方法与技巧:A员工手册发放法(保留签收记录);B规章制度培训法(保留培训签到记录);C规章制度考试法(保留试卷)。,2对劳动者入职审查,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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