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学生科学基金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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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师范大学学生科学基金经费管理办法为确保学生科学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如期完成,进一步促进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活动,本着科学、规范的管理原则,将学生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原则、审批权限、使用范围制定成南京师范大学学生科学基金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审批第一条 学生科学基金项目,由南京师范大学学生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立项。第二条 学生科学基金项目为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划拨。经费审批后由校团委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每发生一笔费用必须由指导教师签字。第三条 学生科学基金的经费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使用。凡项目涉及实验内容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条件。学生科学基金经

2、费一般不得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外设)。第四条 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差旅费、材料费等。项目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和项目任务书制定的计划,由指导教师审核、校团委批准后使用。第二章 科研管理费及节余经费的处理第五条 学生科学基金学校也不收取管理费。使用权属项目负责人,但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 “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违反项目 “经费管理办法”,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检查第六条 学生基金项目经费以分期拨款方式进行,在中期检查时项目负责人须按时向校团委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或项目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同时送交此前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并附使用经费票据。第七条 对进展顺利的项目,进行第二次拨款,对不能按时送报上述材料和报告的,或进展不理想的项目,学校将终止对该项目的基金资助计划,并追究其项目主持人及指导教师的有关责任。第八条 对超支或不合理的科研经费不予以报销。第四章 附则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南京师范大学学生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南京师范大学学生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 (代章) 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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