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专家评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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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附件 2 2 山西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山西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 专家评审工作制度专家评审工作制度 为规范山西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工作专家 评审管理,有效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保证优质、高效、公 正地完成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的评审工作,特制定 本制度。 第一条第一条评审专家的评审范围评审专家的评审范围 一是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列入信息储备库审核、企业产 教融合三年规划审批、企业入库建设培育 1 年后的认证等环 节,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产教融合 型试点企业入库培育、进入认证目录、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的 重要参考依据。二是产教融合改革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

2、二条第二条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 律、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为行为准则。 (二)熟悉国家、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的工 作流程、审核条件、认证标准和评价办法,能够及时了解和 掌握国家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有关的法规、文件等 内容。 (三)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 业或行业领域有较深造诣,熟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国内 外情况和动态。 (四)被聘请参加专家评审活动的专家,年龄在 65 周 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具备线上办公能 力。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信用不良记录。 第三条

3、第三条评审专家库的建立评审专家库的建立 (一)纳入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评审专家库的 的人选,主要由省产教融合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的方 式产生,并提供以下材料: 1.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3.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 4.工作成就简况; 5.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推荐意见。 (二)省教育厅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候选专家进行资 格审查,为经审查获取资格的专家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为三 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身体健康且本人同意,可以继 续聘用。 第四条第四条评审专家的权利和责任评审专家的权利和责任 (一)评审专家在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有关产

4、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的方案、条件、 标准以及被评企业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了解企业申报的目的,并可要求查阅该企业开展产教 融合工作的有关材料; 3.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 见,可要求在专家评审意见中记录不同意见; 4.按国家规定,可以一事一酬方式获得相应的劳务报 酬;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应承担的责任 1.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主要产业方向,提出培 育企业的急需产业、重点行业,并以企业年产值、社会贡献 度等指标细致划分层次类别,保证遴选企业最大限度实现试 点意义,研究修订山西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遴 选标准; 2.认真对待评

5、审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 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3.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在评审工作中发现有关人员有违 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评审工作的情况以 及相关材料的内容; 5.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工作,在评审时应主动提 出回避。 第五条第五条评审专家的使用管理评审专家的使用管理 (一)参加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评审工作的专 家,原则上应在专家库中按照相关条件随机抽取。 (二)省教育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家库成员实行动 态管理,受聘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核实,解除聘任关 系: 1.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2.利用专家名义,为企业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有关规定,接受企业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4.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承担相关工作的; 5.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六条第六条专家评审结论形成和表达方式专家评审结论形成和表达方式 (一)依据量化打分的分值。 (二)专家组评审意见。 (三)其它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形式。 第七条第七条专家评审结果的运用方式专家评审结果的运用方式 评审专家合规评审的结论将作为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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