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卜家园-反不正当竞争法教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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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1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以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本法,包括大量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内在的所有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指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不正当竞争者之间的关系 不正当竞争者与正当竞争者之间的关系 不正当竞争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不正当竞争者与反不正当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区别,目的不同。 主体不同。 侵害的客体不同 归责原则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 限购排

2、挤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低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搭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诋毁商誉的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限购排挤行为,限购排挤行为,又叫强制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而限定他人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实施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公用企业,即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一般包括能源、公用交通、邮电、通讯、电力、自来水、煤气等部门和行业;另一类是其他依法占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即在特定市场上,进行垄断性经营而无人与之竞争的经营者。,滥用行政权力

3、限制竞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通过贿赂的手段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以排挤其他竞争者或使自己取得经营上优势的行为。 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商业贿赂: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行为的经营者,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2.商业贿赂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3.商业贿赂的手段是秘密给付财务或者其他利益,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4.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条件。,回扣

4、、折扣和佣金,回扣和折扣都属于价格差别策略中的具体技巧,都是由卖方向买方支付的。二者的区别在于:折扣是从价款中事先扣除的,而回扣一般是从明码标价的价款以外另行扣除并事后退回的。显然回扣具有更大的隐蔽性。 佣金是支付给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

5、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行为除了广告之外,还包括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标语、门票、宣传画、举办展览会、发表介绍文章、召开新闻发布会等进行宣传的行为。 虚假宣传的对象是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 虚假宣传的后果是“引人误解”,即导致商品购买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因而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 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商品的经营者,还包括广告的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 秘密性,是指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实用性,是指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保密性,是指该信息被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低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低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构成要件:一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二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下列几种行为不属于低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搭售行为,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它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违背

7、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通常是在购买者购买其必需品时搭售购买者不愿意要或者不需要的商品,如畅销商品与滞销商品搭售、正品与次品搭售等; 二是向购买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限定使用自由、限定使用地区、限定转售价格、给购买者附加不应有的负担等等。,诋毁商誉的行为,商誉,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的评价,商品声誉是社会对商品的评价。 诋毁商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目的在于使竞争者不能参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或者削减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诋毁商誉的行为有特定的诋毁对象,所散布的内容是捏造的。散布的方式多种多样,

8、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暗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投标者相互串通 (1)投标人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约定,在类似的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者低价中标; (4)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以外的事项进行串通。 二、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 (1)招标人在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的标书,并告知尚未报送标书的内定投标人; (2)招标人在审查评标时,对不同的投标人实施差别对待; (3)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勾结,在投标时压低

9、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额外的补偿。,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包庇构成犯罪的经营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救济途径,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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