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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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会计职称:陆中宝总结经济法高频考点距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还有 29 天,考生们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冲刺阶段。陆中宝老师为大家总结了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的相关知识点,分享给大家,祝大家考试顺利。本章在最近 3 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在 8 分左右,属于一般性章节,考试题型为客观题。本章主要考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代理、经济仲裁与民事诉讼,其中“代理”、“经济仲裁”和“民事诉讼”为核心考点。【考点 1】民事法律行为此考点主要包括:“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考生应重点关注“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对于法律行为的分类,考生应

2、重点区分单方法律行为(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和多方法律行为(合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中应重点关注三个实质有效要件,特别是有关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考生能区分附条件与附期限:条件是有可能实现,期限是必然会到来。【考点 2】无效的民事行为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此考点主要包括:“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特征”、“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考生应重点关注“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特征与种类”。1.无效与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考生在复习时应能区分这两类

3、民事行为,注意考核选择题。重点关注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四种情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对此知识点,考生应重点关注多选题或判断题。特别是有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之前属有效行为,但一经撤销,其行为自始无效,而不是自被撤销之日无效。【考点 3】代理此考点主要包括:“代理的特征与适用范围”、“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考生应重点关注“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和“表见代理”。1.代理的适用范围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收养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演出等)不得代理。2.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

4、考生应当能区分这两个概念: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如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而无权代理是无代理权限,包括未授予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期限等。3.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等)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此考点可以与第五章合同法相结合考核主观题。【考点 4】经济仲裁经济仲裁考点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仲裁原则”、“仲裁协议”与“仲裁裁决”。考生应重点关注“仲裁协议”与“仲裁裁决”。1.适用范围经济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

5、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考生应注意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法。2.仲裁原则仲裁 4 个基本原则,考生应重点关注“自愿原则”和 “一裁终局原则”。此处考点易出判断题。3.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中,考生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仲裁协议的 3 项内容(易出多选题);仲裁协议的效力包括有效的法律效力、无效情形、效力异议处理以及独立性(适当注意与合同法相结合考核)。4.仲裁裁决在仲裁裁决中,考生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1)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仲裁员必须回避(易出多选题);(2)仲裁开庭不公开进行(原则上);( 3)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

6、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易出选择题),考生应当注意题目中是形成两种意见(形成多数意见)还是三种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4)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易出判断题);( 5)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6)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考生需要注意的是仲裁与人民法院的相互关系。【考点 5】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考点主要包括:“诉讼管辖”、“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与“诉讼时效”。考生应重点关注“诉讼管辖”与“审判程序”。1.地域

7、管辖此知识点考生需要重点关注特殊地域管辖。民事案件管辖一般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地域管辖原则中,应重点关注“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特别要注意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如果是人身保险,可以由被保险人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财产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管辖。2.审判程序此知识点考生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1)第一审程序中 “公开审理制度”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2016 年教材对公开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新增了离婚案件和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此

8、知识点易考核。(2)第二审程序中的“对案件处理”,考生能分清在什么情况下是依法直接改判,什么情况是发回重审。(3)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和人民不予受理的 3 种情形。3.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期间 2 年”和“超过申请执行期间的法律后果 ”,此知识点今年应重点关注判断题。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易出判断题)。对诉讼时效种类和起算,考生重点记忆诉讼时效适用 1 年的特殊情形:(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对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考生应准确理解其基本概念,中止是暂时停止计算时效,中断是重新计算时效;要重点关注中止情形(易出单选题)和中断情形(易出多选题),特别是诉讼时效中止强调在时效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最后 6 个月的期间要求容易结合事例考核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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