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形考作业1至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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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形考作业:一、不定向选择题1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D ) A、区际法律冲突 B、时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2( C)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4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 )。A、成文法 B、判例法 C、学说法 D、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5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起始于

2、( C )。A、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B、1794年普鲁士法典C、1804年法国民法典 D、1898年日本法例6意思自治原则是( D )提出来的。A格劳秀斯 B胡伯 C奥斯汀 D杜摩兰7既得权说是( C )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戴西 D、库克8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 A )A、范围 B、系属 C、连接点 D、准据法:9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B )。A、侵权行为 B、侵权行为地 C、侵权行为法律 D、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3、( A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11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 ABCD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E、国际私法权威学者的学说12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CD )等方面的法律冲突。A、物权方面的 B、行为地方面的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 D、财产继承方面的13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 ACD )。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B、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 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4、14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ABD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15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 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16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 ABCD )。A冲突规范 B统一实体规范 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17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

5、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 ABD )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18识别可以基于以下( ABC )原因产生。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B、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D、受案法院法官对同一事实情况依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解释19广义的反致包括( BCD )。A循环

6、反致 B间接反致 C狭义反致 D转致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 BD )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A、任意性 B、强制性 C、规范性 D、禁止性二、简述题1、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答:(1)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2)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冲突。(3)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中央政府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效力范围。(4)我国的区际法律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复合制的特征。2、简述法律本座说

7、。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卡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认为,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答: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2)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论述题查阅有关资料后,评述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四、课堂讨论题我国是否应当

8、采用反致制度。答题思路:首先弄清反致的本质内涵。然后可从以下两个角度探讨:(1)我国的法制状态和法治状况;(2)国际的大环境。对反致制度我们是这样认识的。传统国际私法追求的一个目标就是判决结果的一致性,特别是自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问世以来这,定一目标更为国际私法学者梦寐以求。 各国冲突规范互不相同,彼此歧义:有的国家接受反致,有的国家不接受反致这就需要创造条件,以期达到不论案件在哪一个国家审理,都将适用同一实体规范,从而得到同一判决结果,承认反致,接受反致,就有可能实现判决结果一致性这一目标。现代国际私法追求案件解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实 现这一目的,就要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采用反致就能够增

9、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反致制度能够满足传统国际私法的要求,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观念,同时,它也是排除和限制,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所以对反致制度,应予以肯定为宜。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反致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从某些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对反致的态度,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外国法为该国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确立了我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的立场。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

10、然 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 法。(二)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2、论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

11、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3、论系属公式。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2)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3)行为地法。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原则,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4)法

12、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5)旗国法。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4、论国籍冲突的解决。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

13、方法是不同的,(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A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B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5、论代

14、理法律适用公约。(1)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由一方(代理人)有权代表他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产生的具有国际性的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但有关当事人的能力,有关代理的形式要件,以及一些法定代理、职务性代理、信托代理关系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的法律适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适用按照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选择的某国国内法。当事人未选择时应以代理人营业地法律为准据法。无营业地的以惯常居所地法为准据法。(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4)一般条款和最后条款A强行法的适用,优先适用内国法律有关代理的强制性法律规范。B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只有在公约适用会明显地与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才可拒绝适用。C公约不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D保留条款。公约规定,除了在银行交易中,为银行或银行团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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