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管理安全规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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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破器材管理安全规程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 ,防止爆破事故 ,特制定本规程。 1、 爆破器材的贮存与保管 : 1.1 爆破器材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设计容量; 1.2 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2.1 各种雷管必须放在货架上 ,货架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货架与墙壁 的距离大于 20cm; 1.2.2 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铵类炸药等货架(堆)高度不超过1.6 米。 1.3 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1.4 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1.5 库区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1.6 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

2、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1.7 库区的消防设备、 设施、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月检查一次, 防雷接地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1.8 总库内不准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整箱(袋)发放。 1.9 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9.1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 (袋)检查包装情况, 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1.9.2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 执行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 定期核对帐目, 做到帐物相符; 1.9.3 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1.9.4 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1.10 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

3、发放间,开箱应避免 产生火花并在发放间内进行; 1.11 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情况,发现硝铵类炸药 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1.12 在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2.1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1.12.2 作业地点只准存放当班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得和炸药存放 在一起; 1.12.3 禁止将爆破器材散堆在地上,雷管应放在专用帆布包(箱)内。 1.13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运行部、行政部保安队和当地公 安机关报告。 2 、爆破器材的运输: 2.1 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 2.2

4、禁止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 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2.3 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1 应有专人在场监督; 2.2 应设置保安队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2.3 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2.4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杂物; 2.5 禁止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2.6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2.7 分层装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上去装上一层; 2.8 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2.9 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2.4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有

5、明显的信号: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 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2.5 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2.6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停 留,不准非押运人员乘坐。 2.7 承运爆破器材的车辆,在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合格方可运输爆破器材。 2.8 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的距离不小于 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2.9 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遇有雷雨时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冰雪天 气必须采取防滑措施方可运输。 3、爆破器材的检验与销毁: 1 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贮存期、 出

6、厂日期不明和 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 2 爆破器材的检验应由爆破技术员、有经验的爆破员和库房保管员进行。 3 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应选择安全的地方进行。 4 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 毁。 5 销毁爆破器材时, 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 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工厂安全、保卫 部门和当地公安局。 6 销毁工作应根据工厂爆破技术负责人的书面指示进行。 7 销毁爆破器材,准许采用爆炸法、焚烧法和溶解法。 8 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必须清除销毁场地四周的易

7、燃物、杂物和 危险区内的人员。 9 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爆破器材。 10 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过仔细检查,确认没有 雷管和残药时 ,可用焚烧法销毁。 11 销毁爆破器材后 ,必须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 ,必 须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直至确认完全销毁才可结束. 4 、爆破器材的使用管理 4.1 矿山小药库炸药、 雷管贮存不得超过公司规定数量。即:炸药 50Kg、雷管 200 发放中炮加工除外 。 4.2 矿山部放炮到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按采矿设计填写矿山部转帐票 据,并由矿山部经理和矿山部安全员签章,方可领取。 4.3

8、 爆破作业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在当班退回炸药库保管,并办理退库手续。 4.4 爆破时,爆破负责人必须认真检查领出与实际使用的雷管是否相符,如有差 错,应尽快查找原因,核实无误,方可起爆. 4.5 无论中、小爆破都必须两人以上参加爆破,一人不允许放炮。应严格按操作 规程施工 . 4.6 爆破工在雷管加工、装药期间,严禁吸烟 ,禁止一切火源进入加工区。 4.7 小药库记帐员保管员应做到帐目清楚,日清月结 ,每次进出火工材料必须 由爆破班长和爆破员签字的料单,方可发料。 4.8 杜绝爆炸物品处借,严禁私私藏火工材料,如经发现按严重违纪处理并要追 回火工材料。 4.9 平时放中、小炮经检测不合格雷管 ,应定期逐级上报审批予以报废处理并在指 定地点由保卫处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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