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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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 年 9 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条款目录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合同解除 8 释义1.1 合同构成 5.1 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 8.1 周岁1.2 合同生效 及风险 8.2 团体1.3 投保范围 8.3 意外伤害 8.4 毒品8.5 酒后驾驶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6 如实告知 8.7 无有效行驶证2.1 保险金额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8 机动车2.2 保险期间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9 医疗事故2.3 保险责任 8.10 非处方药2.4 责任免除 8.11 潜水8.1

2、2 攀岩8.13 探险3 保险金的申请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4 武术比赛3.1 受益人 7.1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8.15 特技表演3.2 保险事故通知 7.2 年龄错误处理 8.16 净保险费3.3 保险金申请 7.3 被保险人变动 8.17 未满期净保险费3.4 保险金给付 7.4 合同内容变更 8.18 未满期保险费3.5 诉讼时效 7.5 联系方式变更7.6 争议处理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4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4.1 保险费的交纳 附表二: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8-1阳光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

3、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或批注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1.3 投保范围 1、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

4、人参加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2、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凡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 ,身体健康者,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最长为一年

5、,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时止。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3.1 意外身故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3.2 意外伤残给付特别条款 本意外伤残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

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一)或“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8-2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

7、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伤残并身故,则本公司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仅按 2.3.1 意外身故给付。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在意外身故给付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

8、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10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

10、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8-3(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

11、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3.3.1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及保

12、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3.3.2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

13、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3.3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8-4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3.5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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