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知识产权及其国际保护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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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及其国际保护,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及范围 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1)版权及有关权利(即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识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拓扑图权);(7)未披露信息专有权(即商业秘密权);(8)与控制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有关的权利。 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智力的成果权,它是指对科学、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它与人们所拥有的普通意义上的财产权不同,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知

2、识产权具有无形性 (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三)知识产权时间与地域的有限性 (四)知识产权具有可复制性,三、知识产权的类型 (一)按客体的性质来划分,可将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1著作权如文字作品、视听作品、音乐作品、多媒体作品、科学作品等。 2工业产权如专利、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四、知识产权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为知识的创造、传播、应用及其产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而促进创新,并带来更加广泛的技术扩散,使科学技术和整个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知识产权从法律上保护了创造者的专有权和自由支配权,从而鼓励了个人进行发明创造。随着技术创新数量的增加,技术转

3、移的数量和规模也随之扩大,技术转移的成本尤其是直接费用也随之减少,这就促进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壮大,并在此基础上提升了各国乃至全世界的整体技术水平,推动了人类进步。,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财产权、所有权。所有权人对占有物的支配自由不受其他人的影响或阻碍,但是所有权并不能直接增加所有权人对占有物的支配自由,而是通过排除并禁止其他人的干涉和阻碍,间接地使所有权人获得对占有物的支配自由。,一、罗马法的先占理论 二、财产的自然权利观 三、社会公认理论观 四、自由意志观,第三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版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版权作

4、为一种法律概念,起源于欧洲。 二、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专利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世界上专利制度的雏形,最早出现在欧洲。 三、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商标法律保护的国家。英国也是世界上较早实行商标法律保护的国家之一。目前为止,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已经确认,商标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并受到法律保护。,第四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一、保护专利的国际公约 (一)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1883年签订于法国的巴黎,1884年生效,先后经6次修订。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该公约第95个成员国。迄今为止,巴黎公约是世界上参加国最

5、多和影响最大的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其中保护专利的内容主要体现以下在四大原则中。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专利权独立原则。 4强制许可原则。,(二)专利合作条约 1970年签订于华盛顿,1978年生效。该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一个发明要想在部分或所有缔约国取得保护,通过一次国际申请,便可在部分或所有缔约国获得专利权。这样的国际申请与分别向每一个缔约国提出的保护申请具有同等的效力。 (三)海牙协定 签订于1925年。该协定的主要内容是,缔约国的任何国民、居民或在其成员国有实际营业所的人,如果想在不同的缔约国取得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直接或按照缔约国的法律通

6、过该国的工业产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外观设计备案。这里讲的备案与注册的含义相同。中国目前还不是该协定的成员国。,二、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 (一)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不仅涉及到专利权的保护,也涉及到商标权的保护,它为世界各国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在内的整个工业产权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巴黎公约涉及商标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有: 1国民待遇原则。见本章本节保护专利权的国际公约中的巴黎公约。 2优先权原则。见本章本节保护专利权的国际公约中的巴黎公约。 3共同规则。共同规则是指缔约国必须遵守的规则。,(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它是以巴黎公约为基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管理下专司国际注册问题的实质性协

7、定。 按马德里协定的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所属国办理了某一商标的注册后,如果又要求在其它缔约国得到法律保护,则可向设在日内瓦的国际局申请注册。国际局收到申请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缔约国。被要求保护的缔约国收到通知后在一年内作出是否给予保护的决定。如果在一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声明,则该商标被视为已在该国核准注册并予以法律保护。实际上各缔约国只需办理一次注册手续,付一次费用,以法文填写统一的表格,就可取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商标注册。,(三)尼斯协定 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的尼斯签订,1961年4月8日生效。 尼斯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对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

8、分类做了专门的规定,其中把商品分为34类,服务项目分为8类。此外,该协定又把各类中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1万项。 尼斯协定规定各成员国应当使用该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方法,但没强调缔约国必须把它作为唯一的商品和服务的分类方法。 尼斯协定为商标国际注册提供了一个系统的国际分类表,使商标注册和检索更加方便,同时也有利于对商标的管理。,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所签署的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将知识产权纳入关贸总协定的议题是1990年通过的。 1994年4月15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一揽子协议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署,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中国政府代

9、表也在协议上签了字。 知识产权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一)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协议规定,所有缔约国应遵守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并继续承担对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有关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的义务。缔约方对协议的内容一旦发生争执,应按关贸总协定规定的途径解决。,(二)知识产权协议的目标 从名称和内容看,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主要限于合法的有形货物买卖以及假冒商品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并不管辖诸如卫星通讯等非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协定的序言部分,明确缔结此协定的目标和宗旨在于:减少国际贸易的贸易扭曲和贸易障碍;促进国际范围内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

10、确保知识产权的实施和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三)有关工业产权的规定 知识产权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包括专利、工业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1专利 2工业品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6知识产权的实施,(四)有关版权的规定 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各缔约国必须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的实体条款及附件。缔约方必须把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中所指“文字作品”给予保护,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保护期不得少于作品经许可而出版之年年底起50年。 关于表演者和唱片、录音制品的制作者,表演者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录制其未曾录制的表演和复制这类录制品的权利,并有禁止

11、他人未经许可而以无线广播的形式传授或向公众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 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有权许可或制止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制品,并有权许可或禁止以商业目的出租其录制品。广播组织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录制或复制其广播,并有权禁止以无线电或电视传播其广播。,(五)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知识产权协议要求缔约国保护商业秘密。该协议中所指的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说明商业秘密不仅包括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经营信息,还包括那些凭技能和经验产生的,在实践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信息。 根据该协议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制止他人未经许可而披露、获得或使用有关信息。该协议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等于说未公开的技术也可以得到法律保护,这就填补了专利与版权之间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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