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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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讲课人:夏安桃,课程简介,课程名称: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City Planning Management and Laws ) 课程类别:限选 内容概要: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是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限选课,是比较系统地阐述城市规划管理理论与实践的一门课程。它系统地介绍了城市管理、法律、行政法等基础知识,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城市规划法规和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教材: 执业资格考试第三分册,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中国计划出版社 主要参考书目: 王国恩主编,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 孙施文主编,城市规划法规读本,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建

2、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解说,课程体系,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规,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方针政策,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审批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城乡规划行业职业道德,第一章 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许可,行政立法,第一节 行政法学基本知识,一、法律与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学基础 三、行政法律关系 四、行政行为 五、行政程序 六、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监督,法律规范: 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

3、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障。,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 (1)假设指适应该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 (2)处理指当某种条件或场合出现时,行政关系主体应当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 (3)制裁规定在某种条件或者场合出现时,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假设”的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律规范的效力 (1)等级效力 上级机关的优于下级机关的 程序严谨者优于普通程序者 后来者居上 特殊优于一般 下级国家制定等同于授权构的 (2)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范围,二、行政法学基础,1、

4、行政法的概念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 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 我国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1)行政关系 (2)监督行政关系,2、行政法的渊源 它不像宪法、刑法、民法那样,有一部独立完整并自成整体的法典,而是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之中。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行政规章 7、有权法律解释 8、国际条约和协定 9、其他行政法渊源,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

5、准来划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 (2)以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来划分: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3)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来划分:实体法、程序法,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其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3)行政应急性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主体合法 行政权限合法 行政行为合法 行政程序合法 其他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 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公正、合乎理性。 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 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 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6、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的解释,在不违背常规的情况下采取的具体措施。 (3)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 平等对待 比例原则 正确判断 没有偏私,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之间的关系,(3)行政应急性原则 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并不排斥任何法律控制。 它

7、应符合: 一是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情况; 二是非法定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事后应报法定机关予以确认。 三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四是应急权力行使应该适当,将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围内。,5、依法行政 (1)含义 (2)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三、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主体: 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

8、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 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随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3)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四、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公共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行为的主体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及其

9、工作人员 行为的客体行政管理的对象,行政行为所指向的相对方 行为的内容实现的管理任务 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实施的法定形式 行为的结果引起的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行为的特征 从属法律性 裁量性 单方意志性 效力先定性 强制性 无偿性,2、行政行为的内容 权益的赋予与剥夺 义务的设定与免除 变更法律地位 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的确认,3、行政行为的效力 指行政行为一旦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和作用。 确定力 拘束力 执行力 公定力,4、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成立的生效形式 合法的要件 (1)即时生效 (1)主体合法 (2)受领生效 (2)权限合法 (3)告知

10、生效 (3)内容合法 (4)附条件生效 (4)程序合法,5、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6)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7)作为行为、不作为行为 (8)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为,6、行政指导 (1)什么叫行政指导? 指行政主体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基于国家法律原则和政策,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灵活的动用非强制手段,有效

11、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但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6、行政指导 (2)行政指导的分类 按有无法律依据: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 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 以作用的性质:促进性的行政指导 限制性的行政指导 以行业和部门管理分:建设、教育、商业 以功能来分:管制型的、调整性的、促进性的,6、行政指导 (3)行政指导的意义 是对目前法律不完备的及时补充。 是现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五、行政程序,1、内涵 广义的:有关行政的程序,包括行政行为的程序、解决行政案件的程序 狭义的: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政主体施行行政管理的程序,即行政主体实施其行政法权力,履行其实体行政法义务,依法必须遵循的方

12、式、步骤、顺序及实现的总和。,2、类型与作用 (1)类型 以行政程序使用的范围: 以行政程序是否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为标准 以行政程序适合的时间不同为标准 按照适用于不同行政职能为标准 按照行政程序的环节 (2)作用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扼制行政主体自由裁量的随意性;保障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行政公正和效率之间起到平衡的作用。,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的原则,(2)公正的原则,(3)正当的原则,(4)参与的原则,(5)复审原则,(6)效率原则,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告知制度 (2)听证制度 (3)回避制度 (4)信息公开制度 (5)职能分离制度 (6)

13、时效制度 (7)救济制度,六、行政法律责任,1、概念: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2、特征: (1)引起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因是行政违法 (2)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行政机关。 3、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构成违法及部分行政不当 (2)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4)行为人违法行为必须以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为前提 (5)只有上述四点全部成立,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六、行政法律责任,4、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 (1)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2)责任法定的原则 (3)责任自负的原则 (4)主客观一致

14、原则 5、行政责任的形式 (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3)履行职务 (4)撤销违法 (5)纠正不当 (6)返还权益 (7)恢复原状 (8)行政赔偿,六、行政法律监督,1、概念: 2、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查和评价: (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 (2)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3)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法的实施和行政职能的实现。 (4)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律监督。,六、行政法律监督,3、行政监督的分类 (1)以监督的主体为标准: (2)以监督的对象

15、为标准: (3)以监督的形式为标准:批评和建议、行政监察、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举和控告等 (4)以监督的法律效力: (5)以监督的方向为标准 (6)以行政程序为标准,第二节 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3、行政立法的强适应性和针对性 4、行政立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二、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1、行政立法的主体 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进行行政立法活动的行政机关。 我国的行政立法机关主要通过三种形式取得立法权: 一是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取得职权性的行政立法权; 二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授权性的行政立法权; 三是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专项决定,取得特别授予性的行政立法权。 我国获得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有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哪些有关?),二、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2、行政立法原则 (1)依法立法的原则 (2)民主立法的原则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4)效率原则 3、行政立法的程序 编制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审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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