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应完善合同争议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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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应完善合同争议处理程序劳动合同法应完善合同争议处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纠纷解决和终止等方面,可谓制定得非常完备。但对于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却规定得过于原则简略,仅见之于草案第50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且所依据遵循的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又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保障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作用,如依据劳动法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第83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2、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劳动争议的处理期限,依仲裁方式处理,理论上最长需4个月的时间,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则更是成本高昂,既费时又费钱更费力,这无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对于劳动者个人几乎都是很难以接受的。如一些建筑工程,因为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变换工作地点,也许这个月还在甲地,下月就可能转到乙地,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让双方停下工作、坐吃山空地在原地等待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是非常不切实际的。且劳动争议即使经过劳动部门仲裁解决,但由于用人单位恶意拒绝执行等原因,劳动者仍有维权不能之可能。这就是为什么在实践中,劳动者往往更多宁愿借助于向公安机关等部门寻求调解处理,甚至通过扣留财物、绑架人质等极端手段以达解决之目的,而不愿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以求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因。因此,劳动合同立法应对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如规定缩短劳动仲裁裁决时限,明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一定限度的强制执行权,赋予劳动者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和强制执行权,等。以达到使劳动争议纠纷得到及时、合理解决目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总之,只有制定完善的法律并切实得到遵循和执行,不使法律救济沦为法律白条,劳动合同法才能真正达到定纷止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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