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集团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上传人:L** 文档编号:137329306 上传时间:2020-07-0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平煤集团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的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平煤集团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的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平煤集团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的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平煤集团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的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平煤集团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的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平煤集团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平煤集团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的规定(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完善安全长效机制,强化源头监管监控,保障企业职工人身健康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依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为特别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凡违背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及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精神,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均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及整改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责任制。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负全面责任

2、,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分管战线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管理责任。 各级工会、纪委、团委依法组织职工积极参加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 查工作,负民主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战线领导、安全业务保安处室,负本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基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及业务保安科室,负本单位及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基层生产经营区队领导,负所管生产经营区域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集团公司和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安监(检)部门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各业务保安和安监部

3、门,必须把重大隐患排查及整改作为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好,务求实效。 第七条 凡排查出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责令立即停产,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整改,做到整改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整改时间和责任明确。 第二章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即生产区队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报本单位业务科室和安检科,按照隐患整改“四签字”和业务科室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基层生产经营单位业务保安科室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措施,要及时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和安检部门,经有关领导审定

4、或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后,认真落实整改,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汇报;集团公司安全业务保安部门和安监局,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的落实情况要定期在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上汇报。 第九条 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每天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值班领导干部负责安排督促重大隐患的整改;集团公司业务保安部门每周一向公司安全生产会议汇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 基层各单位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的主体,凡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进行责任追究,除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视隐患性质及程度,对责任单位每条隐患罚款0.5-3万元,隐患内容符合特别规定者,其处罚标准按特别规定执行,并将责任追究处

5、理结果报安监局。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基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对因排查不认真而被集团公司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从重严肃追究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结束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时,必须经检查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章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分类及责任追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计划产量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第十四条 矿井

6、所有施工项目无措施、措施未经审批组织作业的,对施工单位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矿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未按计划检修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机电设备出现一处失爆,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以上处分;同一工作地点出现两处失爆,对责任单位区队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分管机电科长给予免去职务处分;出现三处失爆,对机电科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职务;矿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新工人入矿未经安全培训而安排上岗作业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7、生产矿(建井处)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的,对基层单位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矿用产品生产、采购、使用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以上处分,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对单位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转包他人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作业违反规定进行劳务承包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第

8、二节 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 矿井水平、采区、采面等工程无设计、设计未按规定审批或违反审批意见组织施工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执行有关规定随意布置采掘工程越层越界开采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擅自开采矿井边界煤柱、防水煤柱、“三下”保护煤柱、断层煤柱及其它设计的保安煤柱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集团公司上报虚假的技术文件(包括图纸、资料)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不经集团公司批准,擅自将煤炭资源对外划拨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继续进行采掘活动

9、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采煤掘进 第二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不执行措施或执行措施不力以及盯班人员空岗漏岗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未经工程验收移交或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实施安装施工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问题,未按规定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标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普炮采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配齐单体液压支柱组织生产的,对施工单位队长、跟班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

10、处分。 第三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回收、搬家未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执行措施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巷道开口、贯通未落实措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 锚网支护巷道,条件变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未按规定进行锚杆拉拔、锚索拉力试验和顶板离层监测造成重大隐患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节 机电运输 第三十六条 井下烧焊不按规定编、审安全技术措施的,对分管副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不按措施进

11、行作业的,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立井、斜井(巷)提升未按规程规定配齐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设施而投入运行的,对责任单位队长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矿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不按规定使用安全保护装置的,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乘人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进行提升、运输的,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处分,机电副总和机电科(队)长分别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三十九条 大型提升、运输设备安装后未经正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第四十条 不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甩掉电气保护装置运行或带电检修作业的,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以上处分

12、。 第四十一条 大型固定设备、供电系统主要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试验、整定、检修,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以上处分,机电科(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矿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十二条 矿井及主要设备单回路供电、使用淘汰和不符合规定设备,无安全技术措施的,对矿长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节 一通三防 第四十三条 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因无设计、无措施造成的,对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有设计未安排施工的,对矿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十四条 瓦斯综合治理工程无设计、无措施的,对总工程师给予记过处分;有设计未组织实施的,对矿分管副职给予记过处分,矿长给予行政

13、警告处分。 第四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配风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对通风科长、通风副总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风量不足或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处分,跟班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未按规定制定防止自然发火措施的,对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有措施不执行的,对责任单位队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矿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没有制定“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对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防突措施不落实的,对当班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施工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矿分管副职给予行政

14、记过处分。 第四十九条 煤层瓦斯抽放钻孔施工,未按规定编制防止钻孔瓦斯燃烧和防尘安全措施的,对施工队队长、主管技术员分别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主管科室科长、防突(通风)副总工程师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现场不落实措施的,对施工队班长给予开除矿籍处分,施工队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免去职务。 第五十条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通井下瓦斯管路,没有安设“防回火、防爆炸、防回气”安全装置的,对矿主管科室科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没有避雷装置或避雷装置失去作用的,对主管科室科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矿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 作业地点安全监测传

15、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人为调低瓦斯传感器数值、调高瓦斯超限断电值或甩掉断电装置的,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虚报瓦斯抽放量、抽放钻孔进尺的,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处分,主管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总工程师和主管科室科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五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非作业情况下连续两小时回风流瓦斯浓度在0.5%以下,采掘队违章施工造成瓦斯超限的,对施工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瓦斯浓度在0.5%以上,采掘队施工造成瓦斯超限的,除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外,对通风(防突)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主管科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对矿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五十六条 瓦斯超限未按规定组织排放和“一风吹”的,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